对人防工程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配件、设备等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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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37060001051370243034000 实施编码:11370600004259941U337024303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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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4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所属部门
  • 烟台市国动办
  • 处罚适用种类
  • 罚款
  • 基本编码
  • 37060001051370243034000
  • 实施编码
  • 11370600004259941U3370243034000
  • 事项版本
  • 6
  • 事项状态
  • 在用
  • 实施主体
  • 烟台市国动办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程序类型
  • 暂无
  • 承办机构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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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申请材料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具体规定内容: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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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投诉方式:0535-6785159
电话咨询方式:0535-6785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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