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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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37060001018370214056000 实施编码:11370600004259976E337021405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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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所属部门
  •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处罚适用种类
  • 罚款
  • 基本编码
  • 37060001018370214056000
  • 实施编码
  • 11370600004259976E3370214056000
  • 事项版本
  • 8
  • 事项状态
  • 在用
  • 实施主体
  •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权力来源
  • 同级委托
  • 程序类型
  • 暂无
  • 承办机构
  • 烟台市劳动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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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申请材料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2018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700号
具体规定内容:第四二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二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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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处罚的时限?
回答: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立案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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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投诉方式:0535-6245186
电话咨询方式: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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