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0001031370621698000 实施编码:11370600004260598N237062169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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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申请材料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1年12月10日国务院令第331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七条 对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 进口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第十八条 进口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技术进口合同登记申请书; (二)技术进口合同副本; (三)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口合同进行登记,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 第三十七条 对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 出口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第三十八条 出口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技术出口合同登记申请书; (二)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三)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技术出口合同进行登记,颁发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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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9年2月1日商务部令2009年第3号公布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第四条以外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中央管理企业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按属地原则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授权下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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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检查主体层级 | ||
回答: | 国家级、省级、市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