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迁移、拆除、修缮、重建不可移动文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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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3706000009370222029000 实施编码:11370600MB285523X5737022202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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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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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所属部门
  • 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
  • 处罚适用种类
  • 罚款
  • 基本编码
  • 3706000009370222029000
  • 实施编码
  • 11370600MB285523X57370222029000
  • 事项版本
  • 1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实施主体
  • 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分级管理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程序类型
  • 暂无
  • 承办机构
  • 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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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申请材料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文物保护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具体规定内容: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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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投诉方式:0535-6235175
电话咨询方式:0535-6245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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