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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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37060001029370220125000 实施编码:11370600MB2854667K33702201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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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9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所属部门
  • 烟台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
  • 处罚适用种类
  • 罚款
  • 基本编码
  • 37060001029370220125000
  • 实施编码
  • 11370600MB2854667K3370220125000
  • 事项版本
  • 9
  • 事项状态
  • 在用
  • 实施主体
  • 烟台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程序类型
  • 暂无
  • 承办机构
  • 烟台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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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申请材料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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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的行为会受到何种处罚?
回答: 我们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根据你违法违规的事实和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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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投诉方式:0535-6710089
电话咨询方式:0535-6718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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