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变更申请(变更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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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3706000012370125011000 实施编码:11370600MB285537913370125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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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4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所属部门
  • 烟台市应急管理局
  • 实施主体
  • 烟台市应急管理局
  • 承办机构
  • 烟台市应急管理局法规和调查统计科(行政许可科)
  • 基本编码
  • 3706000012370125011000
  • 实施编码
  • 11370600MB285537913370125011000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事项版本
  • 49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通办范围
  • 全市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窗口、网上均可办理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权限划分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收费
  • 联办机构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办理结果名称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受理地点
  •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银海路46号烟台市政务服务中心A357\A358窗口
  • 受理时间
  • 5月-10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 08:30-12:00,下午 14:00-17:30;11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 08:30-12:00,下午 13:30-17:00
点击展开
环节名称:受理
办理内容: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受理/不予受理通知
环节名称:审查
办理内容: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并进行现场核查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通过/不予通过
环节名称:审核
办理内容:对审查人员的审查结果进行核对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通过/不予通过
环节名称:审批
办理内容:经分管局长、局长审查签字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同意/不同意
环节名称:制证/发证
办理内容:制作证件并发放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 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变更申请书 4 0 电子 必要
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申请材料真实有效,文字清晰; 3、相关表单填写规范,加盖公章清晰有效。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一次修正,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二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第二章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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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一次修正,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二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第三章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三章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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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令号(文号): 2012年1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发布,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第一次修正,2017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第二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办法适用于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以下简称企业)。 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燃料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一章第四条规定: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市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一章第五条第三款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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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咨询电话
回答: 0535-6633085
4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投诉方式:0535-6788801
窗口投诉方式: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银海路46号烟台市政务服务中心3C10投诉室
信件投诉方式: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银海路46号烟台市政务服务中心3C10投诉室
电话咨询方式:0535-6633085
窗口咨询方式: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银海路46号烟台市政务服务中心A357\A358窗口
信件咨询方式: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银海路46号烟台市政务服务中心A357\A358窗口
网络咨询方式:点此前往
邮件咨询方式:ytsajjxkk@yt.shandon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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