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0001031370621654000 实施编码:11370600004260598N237062165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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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申请材料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部委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8年4月7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8第7号公布 根据2018年10月10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二条 商务部及地方、部门机电办可以对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的进口情况依法进行检查。进口单位应当配合与协助检查,检查部门应当为进口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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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行政许可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对检验合格的,行政机关应当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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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实施办法 | ||
制定机关: | 部委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8年4月7日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6号公布 根据2018年10月10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11月30日《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第二款:商务部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简称为地方、部门机电办)负责有关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签发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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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什么产品需要办理进口许可证 | ||
回答: | 被列入本年度《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的产品需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货物目录可参考商务部或海关总署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