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冒用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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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37060001015370212003000 实施编码:113706000042603952337021200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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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6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所属部门
  • 烟台市司法局
  • 处罚适用种类
  • 罚款
  • 基本编码
  • 37060001015370212003000
  • 实施编码
  • 1137060000426039523370212003000
  • 事项版本
  • 17
  • 事项状态
  • 在用
  • 实施主体
  • 烟台市司法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程序类型
  • 暂无
  • 承办机构
  • 烟台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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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申请材料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76号
具体规定内容:第五十五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原文下载地址:点击前往
问题: 如何投诉举报
回答: 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来电、来信举报
6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投诉方式:0535-6245434
信件投诉方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通世路1号烟台市司法局413室
电话咨询方式:0535-6250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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