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8201099370117036000 实施编码:11370682MB283617834370117036000
0次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受理 | ||||||
办理内容: | 1.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以及相关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2.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 | ||||||
办理时限: | 当日 | ||||||
办理结果: | (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生成受理通知书。(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生成不予受理通知书。 |
环节名称: | 审核 | ||||||
办理内容: | 1.现场勘查;2.业务主管领导审核 | ||||||
办理时限: | 当日 | ||||||
办理结果: | 出具审核意见 |
环节名称: | 办结 |
办理内容: | 1. 业务主管领导将审核意见上传,主要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2.获取批准意见后对文稿加盖公章并打印。 |
办理时限: | 当日 |
办理结果: | 申请人领取批准文件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申请表 | 原件 | 3 | 纸质 | 必要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2年6月国务院令第101号,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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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
发布令号(文号):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六条:“:“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的,应当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设置,期限届满后及时撤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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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审查资料 | ||
回答: | 1、彩色实景效果图一式两份(A4纸),霓虹灯另附夜景效果图一式两份(A4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