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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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3706000009370132017171 实施编码:11370600MB285523X5337013201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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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所属部门
  • 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
  • 实施主体
  • 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
  • 承办机构
  • 烟台市政务服务中心文旅局驻厅窗口
  • 基本编码
  • 3706000009370132017171
  • 实施编码
  • 11370600MB285523X53370132017171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事项版本
  • 1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通办范围
  • 全省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受委托组织
  • 数量限制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收费
  • 联办机构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办理结果名称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受理地点
  •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滨海路街道银海路 46 号烟台市政务服务中心A359/360窗口
  • 受理时间
  • 5月-10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11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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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受理
办理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材料合格当场受理;材料不合格,应一次性告知其原因和应补齐的材料。
环节名称:审核
办理内容: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相关条件、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且符合要求等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审查要求决定通过,签署意见;不符合审查要求的,提出审查意见,将该许可事项退回受理。
环节名称:决定
办理内容:作出许可决定并送达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发放《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申请许可证类别(乙种)、传播方式(即时点播、准视频点播、下载播放)、播放范围等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三星级以上或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具有同时为10家以上三星级或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提供视频点播业务能力的机构以及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运营服务机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在许可证载明的宾馆饭店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 2.申请报告应包括:申请许可证类别(乙种)、传播方式(即时点播、下载播放)、播放范围等。 3.由宾馆饭店以外的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还应当提交公司章程以及宾馆饭店同意在其宾馆饭店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书面文件。
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 必要
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节目开办方案、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 4 1 纸质 必要
主管人员简要情况介绍和设备、场所的资料 4 1 纸质 必要
(一)符合国家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节目资源;   (三)具备与视频点播业务开办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所、技术、人员等条件;   (四)所使用的系统和设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   (五)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六)有确定的传播范围;   (七)具备与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相适应的信誉和服务能力;   (八)有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实现联网的方案;   (九)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发布令号(文号): 2004年6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2018年10月修改
具体规定内容:第十二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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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令号(文号): 2022年12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1号
具体规定内容:附件第112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实施范围:委托设区的市实施。
原文下载地址:点击前往
问题: 办理《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回答: 符合《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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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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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投诉方式:0535-6788801
电话咨询方式:0535-663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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