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667e5529-9cb9-4033-807f-97c1dc50a86411370600004259976E 实施编码:11370600004259976E3372014952004
0次
到现场次数
9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医学病历材料 | 2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4年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1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第十六条 第一款 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第十七条 第一款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工伤职工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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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 》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人社规〔2017〕4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省和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开展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适用本规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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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申请非因工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的条件有哪些? | ||
回答: | 申请条件: 1.劳动者由于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后,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后;可以提出申请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 | ||
问题: | 对病历资料有何要求? | ||
回答: | 各种慢性病需提供2年的系统治疗病历;另有以下病种需同时提供的以下病历资料:1.肿瘤病患者,提交手术纪录、病理报告,未进行手术治疗的,应有确诊病情的相关化验结果等有关材料; 2.癫痫病患者,提交系统服药治疗2年以上的就诊病历; 3.引起肢体瘫痪的各种神经系统疾病的患者,须提交系统治疗的就诊病历; 4.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患者,提交系统治疗2年以上的就诊病历; 5.精神分裂症、难治性情感障碍患者,提交系统治疗5年以上的就诊病历。 | ||
问题: | 公示材料及公示期有什么要求? | ||
回答: | 公示材料包括“公示证明”、“公示照片”、“劳动能力鉴定情况公示公告”三种材料。公示期七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