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2023年10月份,我在北京南路凯迪拉克4S店(森岳销售部)购买一款车,当时4S店直接指定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贷款,由银行贷款经理签约贷款合同15万元,其中第七条有规定提前还款事宜,表示只要提前还款需要收取剩余未还本金3%的违约金,但未明确表示提前还款的具体时间限制。2025年3月份,在我已无任何逾期按时还款16期后,由于近期有购房计划需要公积金贷款,贷款时表示有车贷债务无法公积金贷款,遂联系邮储申请协商提前还款事宜,但对方银行经理表示,由于我未还款够24期,若提前还款需要按照合同缴纳剩余本金3%违约金,为3300元。对此,我并不认可,根据《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原银保监会令2022年第9号)第三章第二十一条明确,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有利于消费者接收、理解的方式进行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对产品和服务信息的专业术语进行解释说明,及时、真实、准确揭示风险。客户经理在进行合同面签过程中,有义务对合同利率、期限以及违约金等条款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有利于客户接受、理解的方式进行披露。当时银行经理并未当面对我进行详尽和通俗易懂的沟通,且在我当时就有规划卖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求表示下,对方含糊告知,并未明确表示违约金相关事宜,而对方所提供的微信聊天截图,并非当面告知,且并非我本人回复知晓,我对此并不认可和接受。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相关事宜,我自2023年11月份开始还款至2025年3月份不存在任何逾期行为,而我申请提前还款并未对银行造成实质性经济损失,银行所征收的违约金属于强制行为,并不合理合法。故我申请需要邮储银行经理告知我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且取消违约金3300元,并进行办理提前还款业务。另申请银监会调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关于该合同违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