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烟政办字〔2026〕42 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烟台市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地震应急预案等 6 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烟政办字〔2023〕46 号)中《烟台市地震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 年 8 月 26 日
(本文有删减)
烟台市地震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应对地震灾害能力,保障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地震灾害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重要论述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地震灾害,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和《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地震应急预案》《烟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烟台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工作规则》《烟台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防震减灾专项小组)工作规则》等,结合部门“三定”方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震灾害事件和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5 工作原则
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分级管理、属地为主;部门联动、军地联合;资源共享、快速反应。
1.6 地震灾害分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较大地震灾害、一般地震灾害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特别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人以上、2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较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 组织体系
2.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2.1.1 组织架构
市委、市政府对较大地震灾害应对工作作出决策部署,市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较大地震灾害的行政领导机关,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指挥和协调全市地震灾害防范应对准备及抗震救灾工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设办公室、专家组,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设若干工作组。
2.1.2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震时职责:传达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执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决定启动应急响应、宣布地震灾区进入应急期;了解和掌握震情、灾情、社情、民情、舆情及发展趋势,组织信息发布;决定重点目标保护和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决定派遣市级地震灾害救援队伍和各类抢险抢修专业队伍,指挥协调人员搜救和抢险救援行动;组织指挥伤员救治、转运及遇难人员善后处理;决定派出市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组织调运救灾物资,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区群众生活供应;核实灾情,下拨抗震救灾资金;协调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组织参加抢险救灾;组织协调市内外有关部门和单位、社会组织等对灾区实施紧急救援和支援;请求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对灾区实施对口支援;建议市政府派出慰问团;组织开展恢复重建等。
日常职责:落实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协调解决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之间防震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事项;通报重要震情、防震减灾等工作情况;指导全市建立地震监测预测预警、地震灾害风险防治、地震应急响应处置、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地震科学技术研究等工作体系并组织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督促、检查防震减灾救灾工作决策部署及重要工作安排的落实情况,组织开展防震减灾救灾工作检查;承担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的日常工作等。
2.1.3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地震局),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主任由市应急局(地震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市应急局(地震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
震时职责:负责承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会议,传达贯彻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负责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类救援队伍的组织协调;收集汇总震情、灾情、社情、民情和舆情等,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协调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地震灾害救援队伍与灾区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之间的应急行动;负责地震救援准备、现场处置、抢险救援和救灾的牵头工作;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对地震灾害,支援和指导地震灾区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等。
日常职责:落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项决策部署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同志有关批示要求;协调组织开展地震趋势分析研判,研究提出地震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方案及有关意见建议;指导、协调、推进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统筹协调全市地震监测预报预警、地震灾害风险普查、抗震加固、抗震设防等工作;负责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日常协调联络工作;承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2.1.4 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专家组由应急(地震)、宣传、武警、消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气象、通信、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及高校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承担抗震救灾决策技术咨询;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处置措施建议;参加生命救援和工程抢险抢修应急处置;受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委托对有关处置方案进行综合评估等。
2.1.5 应急工作组及组成
按照应急工作需求,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防疫、通信保障、交通保障、防范应对、群众生活保障、社会治安、新闻宣传、军队工作、灾害损失评估、恢复重建、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等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应急工作组可根据灾情应对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2.2 县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是应对本行政区域一般地震灾害的行政领导机关,各区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般地震灾害的抗震救灾工作。各区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消防救援队伍,以及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组织等救援力量,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联合应对或共同的上一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应对工作。超出本行政区域应对能力的,按程序申请上一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支援或指挥协调应对工作。
3 监测报告
3.1 风险评估
市应急局(地震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地震灾害风险调查,掌握地震灾害风险底数,做好地震重点地区地震灾害损失预评估和地震综合防范工作。
3.2 地震监测预报
市应急局(地震局)负责监测、收集和管理全市地震观测数据,各区市应急(地震)部门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对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和地震预测意见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市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决策发布临震预报,组织预报区加强地震应急准备和防范应对措施。
3.3 震情速报
地震发生后,市应急局(地震局)快速完成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的初步测定,经省级以上地震部门正式测定信息确定后,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震情趋势研判,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3.4 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地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市人民政府,灾区所在地县级应急(地震)、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单位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送市主管部门和单位,同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启动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等级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或发生6.0级以上地震,启动烟台市地震灾害一级应急响应。其中,6.5级以上地震,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具体指挥和协调灾区地震应急工作;6.0级以上、6.5级以下地震,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支持下,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和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初判发生较大地震灾害或发生5.5级以上、 6.0级以下地震,启动烟台市地震灾害二级应急响应。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支持下,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和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初判发生一般地震灾害或发生5.0级以上、5.5级以下地震,启动烟台市地震灾害三级应急响应。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地区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指挥和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发生4.5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以及其他重大影响地震事件,启动烟台市地震灾害四级应急响应。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地区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指挥和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根据地震灾害分级、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确定本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4.2 指挥协调
4.2.1 一级应急响应
4.2.1.1 市级应急处置
有关部门和单位立即组织做好灾情收集报送和交通、电力、通信等先期应急保障工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应急工作组按照职责立即开展工作,市应急局(地震局)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对以下工作进行部署,并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请求省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支持。
(1)派遣消防救援、工程抢险、安全生产、建筑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协调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组织,赶赴灾区搜救被困人员。根据受灾实际情况,有序组织社会应急力量参与。
(2)组织、协调调拨救灾帐篷等救灾物资,协调落实救灾资金,保障受灾群众的衣、食、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3)组织、协调卫生应急救援、红十字救援等队伍支援灾区开展伤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跨地区、大范围转移救治伤员,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4)指导、协调抢修交通、通信、电力、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交通通畅以及通信、电力供应。
(5)指导、协调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6)指导、协调灾区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安全应急评估,协调、调派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专业技术力量支持灾区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安全应急评估。
(7)组织、协调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现场地震观测设施,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加强震情趋势研判,协助做好余震防范工作。组织、协调地震现场烈度调查队伍,开展烈度评定工作。指导灾区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8)协调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9)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所在地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10)限制前往或途经灾区的非必要出行,对灾区周边主要道路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
(11)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情应对和舆论引导,做好科普宣传,及时辟谣。
(12)组织构建救援现场通信信息网络,建立灾害现场指挥机构、抢险救援队伍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他指挥机构之间的通信联络。
(13)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重特大灾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有关要求,会同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分析研判,如需实行转入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统一应急指挥模式,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请,由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或其指定的副主任同意,纳入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统一组织指挥体系,在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指挥体系为主体的基础上,增加涉及应急共性需求的部门和单位,整合成立相关工作组,以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名义开展工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开展以下工作:
(1)全面掌握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和灾区需求情况,督促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部署。
(2)根据灾区所在地区市人民政府(管委)请求,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调集救灾物资和装备。
(3)协调指导市有关抢险救援队伍以及各方面支援力量参与抗震救灾行动。
(4)协调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交通保障。
(5)协调安排灾区伤病员转移治疗。
(6)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支持协助处置重大次生衍生灾害。
(7)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其他重要工作。
4.2.1.2 县级应急处置
灾区所在地区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立即动员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及社会应急力量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处置次生灾害,维护灾区社会秩序,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同时做好外来救援队伍对接工作;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4.2.2 二级应急响应
4.2.2.1 市级应急处置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实际需要或灾区所在地区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请求,协调派遣工作组、专业技术力量和消防救援队伍以及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组织,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受灾群众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处置、应急恢复等工作,指导区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开展抗震救灾各项工作,必要时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技术力量、物资装备等方面对灾区进行支援。
4.2.2.2 县级应急处置
灾区所在地区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立即动员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及社会应急力量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处置次生灾害,维护灾区社会秩序,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同时做好外来救援队伍对接工作;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4.2.3 三、四级应急响应
4.2.3.1 市级应急处置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实际需要或区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请求,协调派遣工作组、专业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指导区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开展抗震救灾各项工作,必要时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技术力量、物资装备等方面对灾区进行支援。
4.2.3.2 县级应急处置
灾区所在地区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协调消防救援队伍以及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组织,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受灾群众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应急恢复等工作。
4.3 处置措施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灾情和抗震救灾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4.3.1 搜救人员
灾区所在地区市人民政府(管委)立即组织基层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干部群众开展逃生避险和自救互救,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市应急局(地震局)牵头按程序组织协调消防救援队伍,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组织以及工程抢险、安全生产、建筑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机械、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设备,搜救被困人员。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协调配合,做好救援现场风险监测、秩序管控和救援人员自身安全防护。发挥无人救援装备在危险救援现场的作用。
4.3.2 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市卫生健康委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组织、协调卫生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受伤人员,开展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力度,确保被救人员及时得到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转运伤员,开展异地救治,及时开展受灾群众心理疏导。
加强饮用水水源卫生防护、饮用水水质监测和消毒。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加强灾区临时安置点、医疗机构、学校等重点区域消毒工作。加强疫病监测、防控和处理。根据疫情防控需要,适时组织开展群体性预防或应急接种。
4.3.3 安置受灾群众
灾区所在地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及时组织受灾和受威胁群众转移避险,鼓励群众投亲靠友,及时开放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安全的集中安置点。市应急局(地震局)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指导灾区所在地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及时设立救灾物资集中接收点(库),筹调运送食品、饮用水、衣被、活动板房、帐篷、折叠床、移动厕所等各类生活物资设备,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4.3.4 抢修基础设施
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国网烟台供电公司、烟台市信息通信发展办公室等部门和单位及时组织各行业抢险救援队伍,抢修供电、通信、交通、水利、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组织调集应急通信设备、供电设备、供水设备等,搭建应急通信网络,提供应急供电、供水等要素保障,优先确保重要部门、应急指挥、人员搜救、医疗救治和群众安置等需要。尽快恢复灾区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功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抗震救灾工作需要。
4.3.5 加强现场监测预警
市应急局(地震局)组织布设或恢复现场地震监测预警设施,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配合省地震局对震区及全市震情形势进行研判。市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研判,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协调灾区次生地质灾害监测工作。灾区所在地区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4.3.6 防范次生灾害
市应急局(地震局)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次生灾害风险评估,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山体崩塌、泥石流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公路边坡、桥梁、隧道、校舍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制定除险加固方案,必要时组织受威胁的人员转移。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矿山等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核电站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做好事故防范处置工作。
4.3.7 维护社会治安
市公安局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和装备、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部位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4.3.8 开展社会动员
市应急局(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动员全市各界群团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有序参加抢险救援工作。统一规范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和志愿者队伍的申报、派遣和管理服务工作。视情组织社会力量有序参加群众安置、物资保障等抗震救灾工作。
4.3.9 加强涉外事务管理
市应急局(地震局)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生活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按规定及时报告相关情况。按程序协调对接国(境)外救援队参与救援行动,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分配救援任务,做好保障工作。按规定做好国(境)外援助物资和捐赠的接受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
4.3.10 做好新闻宣传与舆论引导
市县两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回应社会关切。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地震局)、市消防救援局等部门和单位统筹做好抗震救灾相关新闻报道工作。加强舆情引导,做好科普宣传,及时辟谣,营造积极向上的舆论氛围。依法打击编造、传播地震谣言等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
4.3.11 开展烈度调查与损失评估
市应急局(地震局)组织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建构筑物震害特征、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市应急局(地震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有关涉灾部门和单位,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社会影响程度、环境影响程度以及地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灾害防治能力等情况,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4.4 响应级别调整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变化,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当地震可能造成小概率、高风险、超常规灾害时,应果断提级响应,确保快速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4.5 响应结束
在抗震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风险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 恢复重建
5.1 灾害调查评估
地震灾害调查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级组织开展,总结经验教训,复盘评估应对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建议。
5.2 制定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有关部门、单位和省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工作。重大地震发生后,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应急厅、省地震局等部门和单位会同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应急厅、省地震局等部门和单位指导市、区市人民政府(管委)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5.3 实施规划
灾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指导。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加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自然灾害工程抢险救援队伍、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卫生应急救援队伍、红十字救援队伍等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石油管线、综合管廊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并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城乡社区组织、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各级应急(地震)部门会同市委社会工作、财政等部门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强化队伍管理和工作保障,为灾害风险隐患识别处置、灾情统计报送与核查评估等提供支撑。
各级应急(地震)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单位加强地震应急技术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风险和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安全应急评估等提供人才保障。有关研究机构加强地震预测、地震区划、风险监测、灾情收集和快速研判、应急通信保障、搜救技术、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抗震技术等方面研究,提供技术支撑。
6.2 指挥平台保障
各级应急(地震)、消防等部门和单位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人工智能等技术,加强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建设,形成上下贯通、一体应对、统一高效的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共享和报送、应急指挥科学高效、应急资源统筹调度、地震趋势动态研判等,提升灾害现场态势感知能力,提高灾情分析研判质效,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科学决策、精准指挥、合理调度。
6.3 资金与装备物资保障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地震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和单位按职能职责做好重要救灾物资和装备储备目录管理、紧急调度、集中生产、产能储备、紧急采购供应、运输保障等工作,按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和装备,保障地震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医疗器械和药品的生产供应;按照财政管理有关规定,做好市级救灾资金统筹和保障工作。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做好装备器材、食品、燃料等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按照财政管理有关规定,做好县级救灾资金统筹和保障工作。
6.4 基础设施保障
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立足解决灾区断路、断网、断电问题,建立健全极端场景应急通信托底保障机制,提升基础设施快速抢修抢通能力。
烟台市信息通信发展办公室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保障抗震救灾工作的通信畅通。
市文化和旅游局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基础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设施网与机动保障相结合的应急广播体系,确保人民群众及时准确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指导应急广播、电视建立地震预警信息快速发布通道,及时、准确、无偿播发预警信息。
市发展改革委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处置装备临时供电和灾区电力供应。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建立健全公路、铁路、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依法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市气象局通过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发布气象预警信息。
6.5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置必要的应急避难场所,或者利用符合条件的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置符合相关标准的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养老机构、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6.6 科技支撑
市科技局、市应急局(地震局)应当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地震监测预报预警、地震灾害防御、应急救援和应急管理、救援装备等科学技术研究,加大科技投入,逐步提高地震应急处置水平和能力。
6.7 宣传、培训和演练
宣传、教育、文化和旅游、应急(地震)、融媒体中心、共青团、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和逃生避险实训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教育、应急(地震)等部门和单位加强指导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养老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他基层组织等,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7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 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烟台市内陆或近海(海岸线外推50公里以内)发生强有感地震后,市应急局(地震局)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地震局报告震情,并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区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是应对本行政区域强有感地震事件的主体。市应急局(地震局)可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协助各区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工作。
7.2 非天然地震速报与处置
烟台地区监测到2.0级以上非天然地震事件后,市应急局(地震局)按有关程序报送市委、市政府,抄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烟台地区监测到1.0级以上、2.0级以下非天然地震事件后,市应急局(地震局)及时通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部门按职责调度并互通相关信息,如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相关部门要第一时间向市委、市政府及上级部门报送。
非天然地震发生地的区市应急(地震)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责成并协助责任单位调查、了解非天然地震的性质、震感强度和范围以及社会反应情况,并及时报告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7.3 邻省或海域地震应急
邻市或海域发生地震灾害,造成我市境内人员伤亡、建构筑物破坏、船舶遇险等突发事件时,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震情、灾情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建议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8 附则
8.1 责任与奖惩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或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应急局(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预案宣传、培训、演练和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制定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市应急局(地震局)备案。市、各区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自身职能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同级应急管理(地震)部门备案。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养老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各区市应急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8.3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指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5 监督检查
按照省、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等规定,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对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大型企业的应急准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地震应急预案实施有效。
8.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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