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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0042603877/2026-82552 主题分类: 保险
成文日期: 2026-06-23 发布日期: 2026-07-07
发文机关: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烟台市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实施方案 统一登记号:
标题: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烟台市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烟政办字〔2026〕28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烟台市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6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烟台市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决策部署,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25〕19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公平适度、保障基本、权责对等、独立运行原则,按照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总体要求,健全完善符合我市实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体系。坚持整体设计、分步实施、有序推进,稳妥把握改革时序,推动长期护理保险扩面提质增效,更好满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基本保障需求,减轻失能人员及其家庭经济负担。2026年建立覆盖城乡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到2028年,实现长期护理保险全覆盖。

二、基本政策

(一)参保对象。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单位职工、退休人员(指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下同)、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城乡居民等,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同步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二)统筹层次。长期护理保险实行市级统筹,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统一建账、统筹使用、统收统支。全市执行统一的参保缴费、待遇支付、失能等级评估标准,执行统一的基金管理要求、经办管理服务流程和信息化建设要求。

(三)筹资标准及分担机制。建立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筹资机制,畅通单位、个人、政府、社会等多元筹资渠道。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筹资政策,长期护理保险实行费率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共同缴费。市医保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根据基金运行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各方面承受能力适时调整缴费费率。鼓励各类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等捐赠资金支持长期护理保险事业发展。

1.单位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自2026年7月1日起,费率为0.25%,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缴费费率按照1:1比例各分担0.125%。缴费基数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一致。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从个人账户中按月代扣代缴。在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不少于12个月且不出现当期赤字的前提下,长期护理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暂从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中平移。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以用于缴纳本人及近亲属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

2.退休人员。退休人员费率为0.125%,缴费基数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由医保经办机构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中按月代扣代缴,条件成熟时由个人基本养老金代扣代缴,原用人单位不缴费。

3.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类型与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均由个人承担。缴费基数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一致,缴费费率、基本医疗保险平移标准参照单位职工执行。

4.未就业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费由居民个人与政府按照1∶1比例分担,按年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步筹集,政府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在龙口市、长岛综合试验区试点基础上,2027年再将黄渤海新区、高新区、招远市纳入实施范围,2028年实现全市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全覆盖。

普通居民以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缴费基数,费率按照0.125%起步,5年内逐步过渡至0.3%左右。大学生等群体具体缴费政策按照全省统一要求执行,个人承担部分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征收。18周岁以下其他各类在校学生及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未成年居民,按未就业城乡居民类别参加长期护理保险,不单独筹资、个人不缴费。

5.困难人群。对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困难人群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分类资助,对特困人员实行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等困难人群予以定额资助,具体资助政策、流程参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2026年6月30日前已缴纳本年度长期护理保险费的人员,当年度个人缴费政策保持不变。

三、待遇保障

(四)保障对象范围。按规定参保缴费且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或预计达6个月(含)以上,经申请通过失能等级评估认定的人员,可按规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现阶段重点保障重度失能人员,根据国家和省部署,逐步扩大保障对象范围。

(五)待遇享受政策。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人员提供长期护理基本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直接向失能人员发放现金。长期护理服务提供方式主要为居家护理、机构护理,同时积极探索社区护理,满足多样化服务需求。用3年时间逐步规范执行国家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探索将长期护理相关智能化服务和支持性辅助器具等费用纳入支付范围。随着制度完善,合理调整长期护理服务时长和频次。

(六)待遇保障标准。根据失能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实行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待遇享受不设起付标准。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按职工类别参保的人员,基金支付比例为70%左右;按未就业城乡居民类别参保的人员,基金支付比例为50%左右。参保人员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全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长期护理保险具体待遇支付标准由市医保部门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确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七)激励约束机制。逐步建立缴费时长与待遇水平相挂钩的连续参保激励约束机制,对连续参保缴费的居民按规定适当提高基金支付比例。自2027年1月1日起,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未在当地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启动时按规定参保的未就业城乡居民,以及中断参保后重新缴费人员,原则上设置6个月待遇享受固定等待期,并随断保年限增加相应延长等待期。参保人员可通过补缴保费修复待遇享受等待期,修复后待遇享受等待期(含固定等待期)不少于6个月。待遇等待期内发生的长期护理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八)做好制度衔接。对机构床位费、膳食费等非护理服务费用、应由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以及应由第三方负担的费用,基金不予支付。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参保人员,不重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服务待遇。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应失能人员需求的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产品。

四、管理服务

(九)失能等级评估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失能等级评估标准和操作指南。鼓励支持发展专业独立的社会化评估机构,实行定点管理和规范要求。探索发挥基层医疗机构及家庭医生在失能等级评估中的作用。建立健全评估服务费由基金和个人合理分担机制,参保人员首次申请评估、对评估结论提出异议申请复评且改变原结论的、有效期满及按要求开展动态评估的,由基金支付。失能等级评估费用标准由市医保部门根据全市失能等级评估人数,科学测算评估成本,遵循基金收支平衡原则合理确定。逐步实现失能等级评估结果跨统筹区域互认。民政、卫生健康、残联等部门可采信医保部门失能等级评估结果。

(十)长期护理服务供给。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实行定点管理。完善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建立健全动态准入退出机制、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和费用控制激励约束机制。规范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服务行为,加强内部运行、服务提供、支付结算、系统建设等规范化管理。按照“保障基本、布局合理、择优纳入、动态调整”的总体原则,开展定点护理服务机构配置规划,促进资源合理布局,支持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开展集中护理和上门护理服务,提升城乡基层护理服务可及性。建立符合长期护理服务特点的支付机制和协商谈判机制,完善按床日、按服务时长(服务包)等多元化支付方式。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健全经办管理服务体系,规范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规程和标准。依法依规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相关费用依协议约定从基金中列支,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基金筹资总额的4%。完善第三方机构考核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提高管理服务质效。加强长期照护师培养培训和评估人员规范化培训,推进长期照护师持证上岗。统一使用国家版失能等级评估和护理服务文书,规范全流程文书管理。全面落实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申请“网上办理”和省内异地长期护理保险费用联网结算。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人“一人一档”和标准化建设。

(十二)基金管理和监管。基金执行国家和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纳入社会保障基金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专款专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预算编制范围,科学编制收支预算,健全基金预算管理制度。建立基金运行监控和风险防范机制,做好中长期精算分析。建立健全基金监管体系,强化评估及护理服务行为监管,推动将基金使用等纳入日常监管、智能监控、社会监督等常态化监管范围。

五、组织实施

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要将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稳妥有序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医保部门牵头负责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和组织实施工作,做好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代扣代缴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及时足额安排相关财政补助资金,配合医保部门做好基金管理等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做好保费征收等工作;民政、卫生健康、残联与医保部门共同负责加强保险体系和服务体系协同联动,探索失能等级评估结果跨部门互认机制等,按职责分工做好政府资助对象的认定和缴费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协同做好长期照护师等护理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等级认定,配合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工伤保险衔接、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数据共享等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做好防止返贫致贫对象认定和帮扶工作,配合做好人员信息共享等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凝聚社会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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