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修改并继续执行《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
协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烟政办字〔2026〕45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国家、省户籍制度改革部署要求,按照《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3号)和《烟台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有关规定,经评估,市人民政府决定对《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实施意见》(烟政办字〔2021〕54号,以下简称《意见》)部分内容进行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1.将《意见》“一、总体要求”整节内容删除。
2.将《意见》“二、统筹推进相关配套改革”第一条中“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最多跑一次’改革,全面拓展可信身份认证应用,为行政管理提供支撑,‘一次办好’服务新模式,实施流程再造”修改为“全面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积极拓展可信身份认证应用,为行政管理提供支撑,创新‘一次办好’服务新模式,持续推进流程再造”;删除第三条中“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与户籍登记脱钩”。
3.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通知自2026年10月10日起施行,修改后的《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实施意见》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号为:YTCR-2026-0020003,不再标注有效期。
附件: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实施意见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实施意见
(根据《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并继续执行<烟台市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
协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修改)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76号),统筹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促进人口和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一)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实行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凡在城镇购房(或租房)居住、就业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均可按照自有房屋、近亲属房屋、租赁房屋或单位集体户、社区集体户的顺序进行落户,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就地就近市民化。完善城镇社区(单位)集体户制度,户口登记在社区(单位)集体户且具有家庭成员关系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依申请为其颁发家庭居民户口簿。(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二)切实优化人才落户服务。有意愿来烟创业、就业的市外人员,可将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具体指经相关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急需型人才;符合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所列内容,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国家职业资格等级技能的人员;具有全日制普通中专(含技工院校、职业院校毕业学历)及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畅通入乡返乡落户渠道。拥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或农村房屋所有权等基本生活基础的人员回原籍经常居住的,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将户口迁回原籍。农村籍高校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毕业时可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就业地;农村籍退役军人退役时,按照退役安置政策可在原籍落户。入乡返乡就业创业连续一年以上的城镇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入乡返乡落户,包括在乡村企业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在乡村依法投资经商或兴办实业以及依法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并依法经营的城镇人员。(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二、统筹推进相关配套改革
(一)提升人口管理信息化水平。以山东省实有人口基础信息库为基础,持续丰富医保养老、义务教育、卫生健康、婚姻登记、住房保障等社会信息,统一对外提供共享服务,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服务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数据支撑。全面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积极拓展可信身份认证应用,为行政管理提供支撑,创新“一次办好”服务新模式,持续推进流程再造,推进户口、居民身份证办理“无纸化”、“免填单”,推动高频证明事项网上获取自助打印。(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大数据局)
(二)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突出保基本、保重点,建立城镇教育、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与常住人口挂钩机制,按照服务管理常住人口规模、结构、分布等配置公共资源,落实《烟台市中小学及幼儿园布局规划(2019-2030)》;继续加强对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家庭住房保障,进一步完善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保障政策;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建立健全城乡基本医疗服务体系。不断完善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扩大应用范围,拓展服务功能,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统一纳入城镇服务管理范畴。(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
(三)保障进城落户农村人口合法权益。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村人口已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保持不变。全面完成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支持、引导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流转相关权益,探索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退出农户承包权、宅基地资格权、集体资产股权的具体办法。(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引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对照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总体目标任务,创新思路、主动作为,按照职责分工,逐一梳理推进改革相关政策和举措,细化改革方案,抓好政策实施,落实“人地钱”挂钩机制。要加大宣贯力度,真正让改革政策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为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要落实牵头协调作用,加强工作进展情况跟踪和任务完成情况通报,督促各有关单位全面抓好各项工作举措落地。(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意见自2021年10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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