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文件数据库_烟台市 >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_烟台市 > 烟政办字
索引号: 113706000042603877/2026-74074 主题分类: 农业_林业_水利
成文日期: 2025-01-15 发布日期: 2026-05-20
发文机关: 烟台市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统一登记号:
标题: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烟台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有关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烟台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烟台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为切实做好我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以下简称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建立健全应急机制,高效、有序组织预防、控制,提高应对处置能力,最大程度降低突发环境事件对水源地水质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烟台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发生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等因素,导致风险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的连接水体,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水质超标,影响或可能影响饮用水供水单位正常取水,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等事件的应对工作。

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即启动水源地应急预案的范围),包括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边界向上游连接水体及周边汇水区域上溯24小时流程范围内的水域和分水岭内的陆域,最大不超过汇水区域范围。

本预案涉及烟台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包括:门楼水库饮用水水源地(湖库型)、外夹河饮用水水源地(地下水型)。

1.4 工作原则以人为本,积极预防;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平战结合,注重实效。

2.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指挥机构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应急指挥工作组(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工作组),是为应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而临时设立的工作组。组长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局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市应急指挥工作组下设综合组、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应急供水保障组、应急物资保障组、医疗救援组、应急专家组和新闻宣传组8个应急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

2.2 机构职责综合组:由市生态环境局以及其他主要成员单位组成。主要职责:执行市应急指挥工作组的决定和指示;负责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收集整理有关事件数据,负责信息汇总上报;负责调动应急人员、调配应急资源和联络外部应急组织或机构。

应急处置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消防救援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及时掌握水源地突发事件的地点及影响范围,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负责现场污染物消除、围堵和削减,以及污染物收集、转运和异地处置等工作;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和途径,疏散受威胁人员转移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等。

应急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和供水单位等部门和单位组成。主要职责: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及事发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布点和频次,负责在污染带上游、下游分别设置断面进行应急监测;负责应急期间的水源地、供水单位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监测。

应急供水保障组:由市城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应急供水保障方案;负责指导供水单位启动活性炭应急投加设施、深度处理设施或备用水源以及应急供水车等措施,保障居民用水。

应急物资保障组:由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负责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应急物资,协调运输车辆,保障道路交通通畅;负责协调补偿征用物资、应急救援和污染物处置等费用。

医疗救援组:由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辅导;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提出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建议,防范因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应急专家组:为技术支撑机构,由水源地管理、水体修复、环境保护和饮水卫生安全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根据各单位上报和现场收集掌握的信息,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和发展趋势、污染区划定等进行评估研判,向市指挥工作组提出应急处置建议,视情向社会公众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

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研究制定新闻发布方案,协调新闻报道,赴现场媒体记者的接待、管理,网络舆论引导,公众自救防护知识宣传等工作。

3.应急响应

3.1 预警

3.1.1 预警分级。根据污染物危害性、事态紧急程度、采取响应措施以及对取水可能造成影响等实际情况,分为橙色、红色两级。

橙色预警:当污染物迁移至本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但水源保护区或其连接水体尚未受到污染,或是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但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可能不影响取水时,为橙色预警。

红色预警:当污染物已进入(或出现在)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且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大、可能影响取水时,为红色预警。

一般发布橙色预警时,采取预警行动;发布红色预警时,在采取预警行动的同时,启动应急响应措施。

3.1.2 预警的启动条件。考虑突发事件类型、发生地点、污染物质种类和数量等情况,制定不同级别预警的启动条件。

1.橙色预警启动条件。

(1)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12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500米的陆域或水域。

(2)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24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1000米的陆域或水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仍会超标的。

(3)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理化指标异常情况,包括:在二级保护区上游24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且污染物浓度持续升高的;在二级保护区上游12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的。

2.红色预警启动条件。

(1)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2)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4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100米的陆域或水域。

(3)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8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200米的陆域或水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仍会超标的。

(4)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理化指标异常情况,包括:在二级保护区内,出现自动站水质监测指标超标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经监(复)测确认的;在二级保护区上游8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且污染物浓度持续升高的;在二级保护区上游4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的。

(5)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感官性状异常,水体出现异常颜色或气味的。

(6)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生态指标异常,水面出现大面积死鱼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并经监测后确认的。

3.1.3 预警发布与预警级别调整。

预警发布。发布主体:由市应急指挥工作组负责对事件信息进行跟踪收集和研判,并根据达到的预警级别条件发布相应的预警。

发布内容:基本情况、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可能污染后果、警示事项、应采取措施、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发布方式: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站、微博、微信、短信、电子显示屏等,及时向社会发布应对工作提示。

预警级别调整。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3.1.4 预警行动。进入预警状态后,可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视情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告知公众避险,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应急准备。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加强环境监管,立即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实时掌握污染动态。通知供水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停止取水、活性炭应急投加、深度处理、降压供水、启动备用水源和水处理构筑物水体排空、清刷、置换等准备。

信息监控。核实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来源、进入水体的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污染扩散范围等信息。

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和应对工作。

3.1.5 预警解除。有事实证明突发环境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或者风险已经解除的,要立即宣布终止预警,解除已采取措施。

3.2 信息报告与通报

3.2.1 信息报告。发生或者出现重大风险、隐患后,有关社区、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市生态环境局(接报电话:6920589)。

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事件责任单位、事发地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立即核实,将初步情况向市应急指挥工作组报告,市应急指挥工作组接报并组织调查核实后,第一时间向市政府报告。

紧急信息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3.2.2 信息通报。对经核实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接报部门应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

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导致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市生态环境局。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及时通报给相邻区域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并向本级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政府通报的建议。

3.2.3 报告内容与方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是发现或得知事件后的首次报告;续报是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的报告,可随时报告;处理结果报告是事件处理完毕后的报告。

初报应报告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结果、人员伤亡情况、水源地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在初报基础上,报告事件及有关处置措施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在初报、续报基础上,报告事件处置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危害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或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报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及相关多媒体资料。

3.3 事态研判

发布橙色预警后,事态研判应包括以下内容:污染物进入水体数量及种类性质;距离集中式水源地取水口距离和可能对水源地造成的危害;应急物资储备情况。

发布红色预警后,事态研判应包括以下内容:污染物进入水体数量及种类性质;事故点下游沿河水利设施工程及应急工程情况;事故点下游水系分布(包括清洁水情况);距离水源地取水口距离和可能对水源地造成的危害;备用水源情况;应急物资储备情况。

3.4 应急监测

3.4.1 开展应急监测程序。发布预警后,应急监测组负责开展应急监测。

事件处置初期,按照市应急指挥工作组命令,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位(断面)、确定监测频次、组织开展监测、形成监测报告,第一时间向市应急指挥工作组报告监测结果和污染浓度变化态势图,并对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

事件处置中期,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如上游来水量、应急处置效果等,适时调整监测点位(断面)和监测频次。

事件处置末期,按照市应急指挥工作组命令,停止应急监测,并向市应急指挥工作组提交应急监测总结报告。

3.4.2 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应急监测方案包括依据的技术规范、实施人员、布点原则、采样频次和注意事项、监测结果记录和报告方式等。

应急监测重点是抓住污染带前锋、峰值位置和浓度变化,对污染带移动过程形成动态监控。当污染来源不明时,应先通过应急监测确定特征污染物成分,再进行污染源排查和先期处置。

监测范围。包括污染范围,事件可能影响区域和污染物本底浓度监测区域。

监测布点和频次。以事件发生地点为中心或源头,结合水文和气象条件,在其扩散方向及可能受到影响的水源地位置合理布点,必要时在事故影响区域内水源取水口、农灌区取水口处设置监测点位(断面)。采取不同点位(断面)相同间隔时间(一般为1小时)同步采样监测方式,动态监控污染带移动过程。

现场采样。制定采样计划和准备采样器材。采样量需同时满足快速监测、实验室监测和留样需要。采样频次需考虑污染程度和现场水文条件,按照应急专家组意见确定。

监测项目。通过现场信息收集、信息研判、代表性样品分析等途径,确定主要污染物及监测项目。监测项目需考虑主要污染物在环境中可能产生的化学反应及衍生成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可同时开展水生生物指标的监测,为后期损害评估提供资料。

分析方法。优先选用污染物现场快速检测法,当不具备快速监测条件、监测技术或需对污染程度、污染范围进行精确判断时,应尽快送至实验室内进行分析检测。

监测结果与数据报告。按照有关监测技术规范进行数据处理。监测结果可用定性、半定量或定量方式报出,采用电话、传真、快报、简报、监测报告等形式第一时间报告市应急指挥工作组。

监测数据的质量保证。应急监测过程中的样品采集、现场监测、实验室监测、数据统计等环节,需有质量控制措施,并对应急监测报告实行三级审核。

3.5 污染源排查与处置

3.5.1 明确排查对象。当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由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局等相关责任部门开展溯源分析,根据特征污染物种类、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查。

3.5.2 切断污染源。根据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应急人力物力,由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迅速采取切断污染源、收集和围堵污染物等措施。

3.6 应急处置

3.6.1 现场处置。污染处置措施如下:

水体内污染物治理及总量、浓度削减,一般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扰动等物理方法,氧化、沉淀等化学方法,利用湿地生物群消解等生物方法和上游调水等稀释方法,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力争短时间内削减污染物浓度。市应急指挥工作组可根据需要,对水源地汇水区域内污染物排放企业实施停产、减产、限产等措施,削减水域污染物总量或浓度。

利用应急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在河道内启用拦截坝、节制闸等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通过导流渠将未受污染水体导流至污染水体下游,通过分流沟将污染水体分流至水源保护区外进行收集处置;利用前置库、缓冲池等工程设施,降低污染水体污染物浓度,为应急处置争取时间。

对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的水华发生区域,采取使用增氧机、藻类打捞等方式减少和控制藻类生长和扩散;有条件的,可采用生态调水方式,通过增加水体扰动控制水华灾害。

3.6.2 供水安全保障。建立向供水单位通报应急监测信息制度,并在启动预警时第一时间通知供水单位,加强入厂原水及出厂水水质监测,做好水源和清水储备工作。

供水单位根据污染物种类、浓度、可能影响取水口的时间,及时采取活性炭应急投加、启用深度处理、降压供水、改路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应急措施,发动群众储备饮用水,在应急监测组的统一指挥下,加强污染物监测,经应急监测组检测水质满足取水要求并报市应急指挥工作组批准后恢复取水和供水。

供水系统按照应急预案,加快降低污染物浓度和影响程度,将受污染水体疏导排放至安全区域,对技术可控的水体污染实行二级或三级强化处理手段;动员用水量大生产企业,采取轮产、限产、停产等手段,减少自来水消耗,优先满足居民生活用水需求,必要时,通知下游水厂停水或采取保护措施。无备用水源的,应使用应急供水车、跨流域调水、加大自备取水、对用水大户实行限制性供水、派送供水等应急供水措施保障居民用水。

3.7 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原则,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第一时间通过微信、微博、电视、广播、网络等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3.8 响应终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应急响应。

(1)已成功围堵进入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的污染物,且清运至水源保护区外,未向水域扩散的。

(2)已成功拦截进入水源保护区水域范围污染团,或导流至水源保护区外,没有向取水口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稳定达标的。

(3)水质监测结果尚未稳定达标,但根据应急专家组建议可恢复正常取水的。

4.后期工作

4.1 后期防控应急响应终止后,市应急指挥工作组应组织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后期防控工作。针对泄漏的油品、化学品进行回收;进行后期污染监测和治理,消除投放药剂的残留毒性和后期效应,防止次生突发环境事件;清除导流到水源地下游或其他区域的部分污染物;事故场地及漫延区域的污染物清除完成后,对土壤或水生态系统进行修复等。

4.2 事件调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应急工作组根据有关规定成立调查组,及时对事件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并于应急响应终止后15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

4.3 损害评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费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4.4 善后处置事发地区市政府要根据本区域遭受损失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风险源整改和污染场地修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做好受害人员安置等善后处置工作,妥善解决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5.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充分发挥“12369”环境举报电话和应急指挥平台作用,做好系统运行维护,确保信息畅通;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

5.2 应急队伍保障强化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鼓励环境风险企业间建立应急救援联动机制,鼓励发展和引进特种专业救援队伍,鼓励发展多元化社会应急救援服务,建立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

应急队伍每年至少培训1次,包括信息报告、个体防护、应急资源使用、应急监测布点及监测方法、应急处置方法等科目。

5.3 应急资源保障市应急指挥工作组成员单位及供水企业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有计划购置储备应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处置的设施设备和物资,制定管理维护制度,落实专人,加强管理,保障应急装备。

5.4 经费保障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费用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市县两级政府分级负担。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开展捐赠和援助,建立健全风险保障体系。

5.5 交通运输保障。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要根据处置需要,对事发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保障应急救援顺利开展,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

5.6 技术保障建立健全全市应急指挥体系,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立上下联通的应急指挥平台,满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监测监控、值守应急、信息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等。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的建设,提高应急处置快速、精准反应能力。

6.附则

6.1 预案解释权归属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6.2 预案演练和修订市应急指挥工作组综合组负责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定期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每年至少演练一次,切实提高防范和处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演练结束后,应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根据演练结果及时修订完善。

6.3 预案实施日期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烟台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应急指挥工作组组成人员名单

2.烟台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应急指挥工作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附件1

 

烟台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应急指挥工作组

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李金涛  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王军涛  市政府副秘书长

刘  斌  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

成  员:赵向阳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程显福  市委网信办副主任

高  毅  市公安局副局长

张海岗  市财政局副局长

于  琳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董利国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吕  进  市城管局副局长

杨  利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景  旭  市水利局副局长

申俊立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姜海明  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王洪坚  市应急局副局长

高瑞华  市气象局副局长

于晓东  市消防救援局副局长

附件2

烟台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应急指挥工作组

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序号

成员单位

联系电话

职责

1

市委宣传部

0535-6789907

负责应急期间新闻发布会的组织协调和信息公开等工作;完成市应急指挥工作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

市委网信办

0535-6789228

负责应急期间的网络舆论引导等工作;完成市应急指挥工作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3

市公安局

0535-6297379

负责维护事发地现场道路交通秩序,保障救援道路畅通;依法查处导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违法犯罪行为;完成市应急指挥工作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4

市财政局

0535-6632023

负责保障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期间所需经费;完成市应急指挥工作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5

市生态环境局

0535-6920556

负责应急监测,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水源地污染物削减处置等工作;完成市应急指挥工作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6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0535-6719017

负责保障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场地;完成市应急指挥工作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7

市城管局

0535-6151718

负责指导供水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供水单位进行应急监测,落实停止取水、活性炭应急投加、启动深度处理设施和切换备用水源等应急工作安排;完成市应急指挥工作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8

市交通运输局

0535-6243337

组织协调应急运输物资车辆,协助保障应急物资运输车辆快速通行;完成市应急指挥工作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9

市水利局

0535-6786516

按照市应急指挥工作组要求,利用水利工程进行污染团拦截、降污或调水稀释等工作;完成市应急指挥工作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10

市农业农村局

0535-8017155

协助处置因农业面源导致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对具有农灌功能的水源地,在应急期间暂停农灌取水;完成市应急指挥工作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11

市卫生健康委

0535-6093293

责管网末梢水水质应急监测;完成市应急指挥工作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12

市应急局

0535-6789790

协助处置因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协调调拨市级救灾物资;完成市应急指挥工作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13

市气象局

0535-6906936

负责应急期间提供水源地周边气象信息;完成市应急指挥工作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14

市消防救援局

0535-2983916

在处置火灾爆炸事故时,防止消防水进入水源地及其连接水体;完成市应急指挥工作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下载 打印 关闭 分享: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