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废止《烟台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实施办法》的通知
烟政办字〔2026〕44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市退役军人局自2026年8月1日起实施《烟台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烟退役军人发〔2026〕7号,以下简称《办法》)。鉴于该《办法》已全面衔接落实、运转顺畅,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废止《烟台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烟台市人民政府令〔2008〕第108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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