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烟台市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的通知
烟政办字〔2026〕34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烟台市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烟台市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水旱、台风灾害的防范和处置工作,保证防汛抗旱应急工作依法、科学、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1.2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底线思维和极限思维,统筹发展和安全,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充分发挥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组织、协调、指导、指挥作用,全面提升防汛抗旱应急能力。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烟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烟台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工作规则》《烟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结合部门“三定”方案,制定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烟台市辖区内水旱、台风灾害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1.5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为主,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依法防控、群防群控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负责组织、领导市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其办事机构市防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由市水利局和市应急局共同组成,设在市应急局,市水利局承担市防指日常工作,以市防办名义开展工作。市防指在市城管局设立城市防汛抗旱办公室,负责城市防汛抗旱日常工作。
2.1 市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市防指实行“双指挥长”,分别由分管水利工作的副市长和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市长兼任。市水利局、市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指挥长,兼任市防办主任。市人民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城管局、市气象局、市水文中心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指挥长。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应急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市气象局、市水文中心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指挥部成员。市水利局、市应急局负责同志兼任市防办副主任。
2.1.1 市防指职责
组织领导全市防汛抗旱工作,贯彻实施国家防汛抗旱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执行省防指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决策部署,组织制定全市防汛抗旱工作的政策、规程、制度,安排全市防汛抗旱各项工作,督促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落实主体责任,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组织、协调、指导、指挥较大以上水旱灾害防御及抢险救灾工作。
2.1.2 市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市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行业管、管行业”的原则,逐级落实责任制,开展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存在问题和隐患,落实防范措施,组织做好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的防抗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防指关于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部署,执行市防指防汛抗旱防台风和抢险救灾指令,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形成防汛抗旱工作合力。
市水利局承担市防指日常工作。负责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道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照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级水旱灾害防御队伍建设、市级水旱灾害防御物资储备和管理,指导水利行业物资储备与队伍建设。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以市防办名义组织落实工程巡查防守和工程抢险工作。
市应急局组织协调较大以上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统一协调指挥全市应急救援队伍,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下达指令调拨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分配各类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负责做好市内地震的监测、预测,及时向市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防洪工程管理单位通报有关震情,指导有关部门做好防震减灾救灾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各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系统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教育类培训机构做好防抗工作。组织指导做好教职员工、学生水旱、台风灾害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校师生的安全意识、节水意识,提高其避险自救和互助能力,提前组织受威胁区、危险区师生转移并妥善安置,协助提供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场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专业监测和预警预报等工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施工工程安全监管,指导建筑企业做好房屋市政工程的安全度汛工作。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的安全性鉴定、修复。
市城管局承担城市防汛抗旱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组织指导城市防汛工作。指导城市应急供水预案的制定和监督实施。负责指导城市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做好城市排水防涝、供水、供气、市政隧道、排水泵站等公用设施的安全运行管理。指导监督做好城市防汛抗旱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公路、水路、港口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负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所辖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抢修等,维护公共交通运营秩序,及时调配运力,妥善疏导滞留旅客。协调有关单位落实防汛抗旱物资及紧急避险人员运输车辆的储备、调集和运输工作,保障防汛抗旱指挥车辆、抢险救灾车辆公路畅通。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做好因降雨、台风等引起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工作,监测农业灾情,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农业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指导区市做好农业抗旱和农田排涝工作。协调种子的储备和调拨。负责农产品(不含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和农业生产节约用水工作。组织、监督农业植物和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有关工作。负责及时收集、报送因水旱灾害等造成的农业灾情信息。指导农业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负责做好沿海风暴潮、海浪的预警预报工作。监督管理渔政、渔港和渔业安全生产,组织做好渔船和沿海渔业养殖、海洋牧场平台等防风、防风暴潮和海浪工作。组织、指导渔业互保和抗灾救灾相关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预报预测预警、气象灾害形势分析和评估以及人工影响天气的组织实施工作,参与较大以上气象灾害应急处置。
市水文中心负责做好雨情、水情、墒情测报,按照规定权限提供洪水预报。
2.1.3 相关部门职责
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市委、市人民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协同做好相关工作,形成防汛抗旱工作合力。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宣传、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发生灾情的地方和相关部门做好新闻发布和舆情引导调控工作。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工作,积极开展防汛抗旱知识普及和公益宣传。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市防汛抗旱重要工作的综合协调。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积极争取防灾减灾救灾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支持。统筹协调全市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组织煤、电、油、气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综合协调。负责全市市场价格的监测、预警。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防汛抗旱抢险救援有关应急产品的生产组织,指导工业节约用水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属地公安机关加强防汛抗旱抢险救援交通秩序维护、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散布谣言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城乡供水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有关地方、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加强灾区及周边道路管控和疏导。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因降雨、台风等引发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市财政局负责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负责市级防汛抗旱相关资金保障工作,会同防汛抗旱业务部门积极争取省级以上救灾资金支持。
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据市防指发布的汛情、旱情、雨水情、风暴潮等公开信息,面向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等涉旅企业及游客发布安全提示,引导远离危险区域;督促各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主动配合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汛期安全防范、转移避险、应急安置协助等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组织指导灾区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灾害发生后,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调派医疗卫生救援力量支援灾区,参与救治伤员,预防控制传染病发生和流行。
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指导做好灾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扰乱价格等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市林业局负责指导、协调国有林场、苗圃和森林公园的防汛抗旱工作。
烟台海事局负责组织协调所辖水域海上交通运输船舶防台风、水上搜寻救助工作。负责所辖水域汛期水上交通管制工作,向所辖水域船舶发布航行警(通)告。
山东省通信管理局烟台市信息通信发展办公室指导协调通信企事业单位做好公共通信设施的防洪保安和应急抢护,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做好防汛抢险、抗旱、台风防御、救灾等防汛抗旱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通信企业及时传播预警响应信息。
烟台供电公司负责所辖电网设施的安全运行和抢修,做好抢险救灾时应急电源准备。
烟台车务段负责管内车站汛期行车调度及应急处置。组织铁路工务、电务、供电等设备管理单位开展损毁铁路设施抢修,确保运输畅通。根据需要组织运力,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铁路运输。
烟台警备区、武警烟台支队、市消防救援局根据需要,担负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及执行重大抗旱措施的任务。
2.1.4 市防办职责
承办市防指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全市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指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制,组织全市防汛抗旱检查、督导。组织编制《烟台市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按程序报批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防汛抗旱队伍物资建设、储备、调用等工作。提出防汛抗旱经费的分配使用建议。综合掌握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提出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建议。协调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表扬工作。
2.2 县、乡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乡镇(街道)要明确承担防汛抗旱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在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下,做好本区域防汛抗旱工作。
2.3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单位可根据需要和机构设置的要求设立相关组织机构,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
3 应急准备
3.1 组织准备
各级政府要强化属地管理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健全完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优化设置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进一步提升专业水平,构建指挥顺畅、运转高效的防汛抗旱指挥机制。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逐级严格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压实行业部门和相关企事业、工程管理单位防汛抗旱责任,压紧巡查值守、预警发布转移避险安置等重点环节防汛抗旱责任。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落实并公布防汛抗旱责任人。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和单位要落实本部门本单位责任人。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落实河道重要堤防、水库、重点城市、重要设施防汛责任人,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
3.2 工程准备
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县级以上政府有关规划推进各类防洪工程建设、水利工程建设、水毁工程修复、病险水利工程设施除险加固等工程建设和城市排水防涝能力建设。指导和监督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做好各类工程设施的日常管理,在确保工程安全度汛的前提下,做好蓄水保水增水工作。
3.3 预案准备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要及时修订完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防台风应急预案、各类河道(湖泊)防御洪水方案、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城市防洪应急预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和部门防汛抗旱相关预案等各类防汛抗旱预(方)案,按有关规定报批并组织实施。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村(社区)要紧密结合当地防汛抗旱特点,制定完善简便实用的预案。重点完善责任人落实、风险隐患排查、预警接收与发布、联防联控、转移避险、现场管控和应急处置等方面内容。
承担防汛任务的企事业单位,要在开展洪涝灾害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修)定本单位防汛预案并负责实施。
3.4 物资队伍准备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规划有关要求和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需要,按照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分级负担原则,做好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工作。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期社会物资、运输工具、设施装备等征用和补偿机制。
县级以上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建立完善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灾的应急协调机制,加强基层防汛抗旱服务组织建设。
工程管理单位应根据职责组建防御队伍,承担日常巡堤查险、险情先期处置等任务。
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群众参加抗洪救灾。
3.5 转移安置准备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县级以上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工作。组织落实应急避难场所并及时向社会公告,提前部署做好转移安置的各项准备工作。人员转移补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乡镇(街道)具体负责实施本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按要求组织做好人员转移工作。应急、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管、交通运输、水利、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员转移相关工作。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负责做好本单位人员转移工作。人员转移工作应当明确相应责任人,落实相关责任制。
各区市、镇(街)、村(居)和相关单位应当编制人员转移方案,统计管辖范围内需转移人员数量和实际转移人员数量,针对可能受洪涝灾害、台风影响区域的转移人员设立台账,登记造册,建立档案,确定转移避险路线、交通工具、安置地点,落实转移避险保障措施,组织开展人员转移演练。
群众转移安置点的选址应科学审慎,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统筹就近便利原则。必须避开地质灾害危险地段、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建筑结构不安全场所以及其他已知风险隐患点,优先选择地质条件稳定、建筑安全可靠、配套设施便于管理的场所,确保转移群众生命安全和基本生活需求。
3.6 救灾救助准备
县级以上政府完善政府救助、保险保障、社会救济、自救互救“四位一体”的自然灾害救助机制,提升灾害救助质量和水平,帮助受灾群众快速恢复生产生活,避免因灾返贫、因灾致贫,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建立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制度,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减灾救灾工作中的作用。
3.7 防汛抗旱防台风检查
防汛抗旱防台风检查实行单位自查、行业检查、综合检查等方式,以责任制、体制机制、工程设施、预案编制与演练、物资保障、队伍建设、值班值守、人员转移避险等方面为重点,查找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落实整改措施、责任、时限,确保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顺利开展。
3.8 技术与宣传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管、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海洋发展和渔业、气象等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要加强专家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切实做好防汛抗旱防台风技术支撑工作,及时提出工作建议,按市防指部署参与检查督导、抢险救援、抗旱救灾、调查评估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不断完善应急指挥调度系统等系统(平台)建设,推动防汛抗旱信息资源共享,推进大数据、云计算、地理信息等新技术新方法运用,提高灾害信息获取、预报预测、风险评估、应急保障能力。统筹协调专业技术力量,支撑服务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单位,在汛前开展防汛抗旱社会宣传,提高群众避险自救能力和防灾减灾意识。各区市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辖区内行政首长防汛抗旱培训,提高领导干部防汛抗旱应急处置能力。各区市要加强对乡镇(街道)、村(社区)防汛抗旱责任人的培训。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
气象、水文、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海洋发展和渔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气象、水文、海洋、工程、洪涝、旱情等信息的监测预报。立足防汛抗旱实战需求,加快构建气象卫星和测雨雷达、雨量站、水文站组成的雨水情监测预报“三道防线”,充分发挥“天空地水工”一体化监测感知体系作用,为会商决策提供可靠信息支撑。
4.1.1气象水文海洋信息
各级气象、水利、水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加强对台风、暴雨、洪水、旱情、地质灾害、风暴潮的监测和预报,发布有关信息。
4.1.2工程信息
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情、险情监测,及时将重要信息报同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1.3 洪涝灾情信息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规定,及时收集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及时报送同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同步通报同级应急部门,并跟踪核实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4.1.4旱情信息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等。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要根据部门工作职责,掌握雨水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按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快速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4.2 预警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工作实际,综合研判汛情、旱情险情形势和存在的风险隐患,强化预报、预警、预演、预案能力,按照管理权限或职责迅速、精准、有效发布预警信息,为针对性防范应对措施落实提供有效科学指引,更好应对极端天气风险挑战。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立即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并视情将预警信息直达有关区市。相关区市应建立并完善逐级预警“叫应”机制,在发布或接收上级预警信息后,立即逐级“叫应”乡、村相关责任人,推动防范应对措施高效落实。发布橙色、红色等高等级预警要1小时内向同级党政负责同志报告,同时通知预警覆盖区域党政负责同志。
4.2.1 部门预警
1.暴雨预警
各级气象部门加快精细化暴雨预报技术和短临预警技术攻关,提高预报精度,及时向社会发布降雨和短临预报预警。暴雨预报预警区内各级各部门和单位及时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结合行业特点,提出本行业风险管控要求并督促落实。经综合研判后,暴雨预报预警区视情采取停课、停业、停工停产、停运等措施,果断组织转移危险区群众,全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洪水预警
发生强降雨,主要行洪河道、水库出现涨水时,各级水文部门要按照规定权限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水位、流量实测情况和洪水变化趋势,按照规定权限将水情预警信息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指导有关方面提前落实抢险队伍、预置抢险物资、视情开展巡查值守、做好应急抢险和人员转移准备。
3.山洪灾害预警
水利、气象等部门要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预警。山洪灾害防治区内区市、乡镇(街道)政府要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预警和避险措施,及时组织群众转移避险。
4.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自然资源和规划、气象等部门要密切关注降雨等气象信息及地质条件变化,加强会商研判,提高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能力,及时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地质灾害隐患点所在的区市、乡镇(街道)政府要根据预警等级,落实巡查、监测、预警和避险措施,必要时提前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避险。
5.台风预警
各级气象部门要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将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报告同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及时发布(变更)台风预警。预报将受台风影响地区要做好防台风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建设工地、危房、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加固,做好船只回(择)港避风,海上作业人员上岸、危险区域人员转移和安置工作。
6.干旱预警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旱情,适时发布干旱预警。因旱供水水源短缺出现供水危机时,供水单位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通知用水单位、个人做好节水、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
4.2.2 市防指预警
1.防汛预警
(1)预警条件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发布预警。
①市气象局发布台风、暴雨预警信息,且预报降雨区域在过去7天内累计平均降雨量100毫米以上。
②预计大型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预计水位继续上涨接近警戒水位。
③预计1条主要河道、2条以上主要河道重要支流或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中型河道重要控制节点或多个控制节点发生超警戒水位(或流量)洪水,预计持续上涨或可能威胁周边城镇、下游重要基础设施、人员安全。
(2)预警范围
全市受台风、暴雨、洪水等影响区域。
(3)预警发布
市防办根据部门、单位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及预警建议,组织有关部门、专家会商,研判暴雨、洪水等影响区域、发展态势和危害程度,提出预警发布建议,报市防指副指挥长(市防办主任)或市防办副主任签发。
(4)预警行动
市防指组织有关部门加强联合值班值守,及时会商,做好启动应急响应准备。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和市防指部署要求,组织做好本部门、本行业防汛抗旱应急准备工作,加强分析研判,指导本行业做好值班值守、巡查检查,做到险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及时报送工作动态信息。必要时组织技术人员下沉,指导基层和有关部门落实风险管控和转移避险措施。气象、水文、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向市防指报送监测预报预警信息。
水利部门科学调度防洪工程,调度信息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城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组织做好下穿式立交桥、低洼地段、涵洞等易积水区域、道路交通、地下空间等重点部位防汛安全。应急部门统一协调指挥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预警范围内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部署防汛抗旱应急准备工作,各有关部门做好工程调度、水量调配、救援力量预置、转移避险、巡堤查险、物资调拨和险情处置等工作。各级各主管部门提前分析研判,做好紧急情况下视情采取停课、停业、停工、停产、停运等措施准备,按规定组织实施。
(5)预警解除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市防办组织会商研判,及时提出防汛预警解除建议,由市防指副指挥长(市防办主任)或市防办副主任签发解除。
①大范围降雨结束,大中型水库、主要河道重要控制站水位持续平稳回落,整体汛情平稳。
②启动应急响应后相应预警自动解除。
2.抗旱预警
市防办根据干旱发展趋势,结合雨情、水情、工情、墒情、气象等条件,及时组织会商分析,综合研判,针对即将发生的农作物受旱、人畜饮水困难、城镇供水水源短缺等情况,适时提出抗旱预警发布建议,报市防指副指挥长(防办主任),由市防指副指挥长(防办主任)或市防办副主任签发。抗旱预警启动后,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抗旱应对准备工作。旱区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加强旱情监测分析,优化抗旱水源调配,科学编制供水计划,强化节水宣传,切实做好抗旱应对准备工作。旱情威胁解除后,市防指及时解除抗旱预警。
4.3 信息报告
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50号)等有关规定,做好突发险情、灾情信息报告工作。突发险情、灾情报告分为首次报告和续报。险情或灾情发生后,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在第一时间掌握有关情况并首报。突发险情、灾情发展过程中,根据险情、灾情发展及抢险救灾的变化情况,及时对报告事件续报,续报应延续至险情排除、灾情稳定或结束。
5 应急响应
5.1 总体要求
按洪涝、台风、险情、旱灾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响应行动由低到高分为四级(一般)、三级(较重)、二级(严重)和一级(特别严重)四级。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灾情、旱情,及时科学研判,视情决定启动应急响应。市防指启动应急响应后,相关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5.2 应急响应启动
市防指根据气象、水文、水利、城管、应急、海洋发展和渔业等部门的预测预警信息,统筹考虑灾害影响程度、范围和防御能力等,综合会商研判并启动响应。
发生或预计发生水旱灾害时,发生地有关单位应按照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同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
一、二级应急响应:市防指指挥长签发启动。
三、四级应急响应:市防指副指挥长(市防办主任)或市防办副主任签发启动。
当响应条件发生变化时,市防指及时调整响应等级,按规定程序重新签发。
当发生较大以上工程险情或较大以上洪涝灾害,经市防指指挥长组织研判,如需实行战时模式,提请纳入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统一组织指挥体系。
5.3 四级应急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当出现下列条件之一,经综合研判后可能发生一般洪涝(干旱)灾害,启动全市或局部四级应急响应。
①市气象局发布暴雨橙色预警,预报未来24小时内可能发生较大范围强降雨,预计对全市部分区域产生较大影响或有较大程度致灾性。
②某条县管辖河道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或某条县管辖河道发生重大工程险情,或某条重点河道(流域面积大于300平方公里)发生较大工程险情。
③某区市发生一般洪涝灾害。
④某座小(一)型水库发生重大工程险情,或数座小(二)型水库同时发生重大工程险情。
⑤某区市发生中度干旱或数区市同时发生轻度干旱。
⑥我市市区发生城市轻度干旱,或数座县级城市发生城市轻度干旱。
⑦预报有热带风暴(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8—9级)登陆或影响我市,并伴有大范围强降雨。
⑧其他需要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5.3.2响应行动
(1)市防指副指挥长(防办主任)或市防办副主任主持会商,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参加,作出相应工作安排部署。
(2)市防办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加强对灾害、险情的会商研判,做好灾害、险情的分析评估,视情派出专家组指导抢险工作。收集整理汛情信息、险情、灾情、应急抢险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防指领导,根据市防指领导要求进行应急抢险工作部署。
(3)应急部门统一做好灾情信息发布。
(4)市防指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指导落实“叫应”机制及各项防汛抗旱防御措施,持续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检查和整改,按规定统计、核实并报送行业受灾情况,并协同应急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工作开展情况及时上报市防指。
(5)相关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作出具体安排部署,统筹做好防洪工程调度、应急抢险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和安置等工作。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当地政府和市防指。
(6)水利、城管、发展改革、公安、卫生健康、应急等部门协调做好供水、油气、防汛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应急保障工作,交通运输、铁路、电力、通信等相关部门重点做好断路、断电、断网等“三断”极端情况下的应急保障工作。
(7)根据险情灾情需要和地方请求,应急、消防救援部门统筹全市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救助受灾群众。
(8)市防指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强化多水源联合调度,组织开展应急引调水工作,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导做好应急拉水、送水工作,保障城乡生产生活用水和农业灌溉用水安全。
(9)相关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带班值守,加强汛情(旱情)监测,密切关注汛情(旱情)变化,及时作出安排部署。各有关防汛抗旱责任人在岗在位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等工作。各级各主管部门组织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抗旱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安置等工作,提前研判分析,视情采取停课、停业、停工、停产、停运等措施,按职责分工组织督促实施。
5.4 三级应急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当出现下列条件之一,经综合研判后可能发生较大洪涝(干旱灾害),启动全市或局部三级应急响应。
①市气象局发布暴雨红色预警,预报未来24小时内可能发生较大范围强降雨,预计对全市部分区域产生较重影响或较强致灾性。
②大沽夹河宫家岛橡胶坝坝址断面水位达到或接近4.0米警戒水位,或干流某处河段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
③两条以上县管辖河道同时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或某条重点河道(流域面积大于300平方公里)发生重大工程险情。
④某区市发生较大洪涝灾害或数区市同时发生一般洪涝灾害。
⑤小(二)型水库垮坝,或数座小(一)型水库同时发生重大工程险情,或某座中型水库出现较大工程险情或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
⑥某区市发生严重干旱或数区市同时发生中度干旱。
⑦我市市区发生城市中度干旱,或数座县级城市发生城市中度干旱。
⑧预报有强热带风暴(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0—11级)登陆或影响我市,并伴有大范围强降雨。
⑨其他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情况。
5.4.2响应行动
(1)市防指副指挥长(防办主任)或防办副主任主持会商,市防指有关成员和专家参加,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发出防御工作通知或连线有关部门、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作出工作部署。
(2)市防指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及时在新闻媒体上发布汛情(旱情)通报。
(3)市防指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指导区市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4)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市防指。
(5)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强化防御措施的落实检查;组织行业相关抢险队伍做好险情等应急处置工作;按规定统计、核实并报送行业受灾情况。
(6)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及信息发布,指导有关区市加强山洪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排查,督促基层落实预警“叫应”机制,统筹做好各项防御工作。水利、水文等部门强化水情监测预报和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做好防洪抗旱工程调度。城管部门组织指导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工作。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应急、水利、城管等有关部门调拨防汛抗旱物资。应急部门统一做好灾情信息发布。宣传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播报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等。
(7)水利、城管、发展改革、公安、卫生健康、应急等部门协调做好电力、通信、供水、油气、防汛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应急保障工作,交通运输、车务段、电力、通信等相关部门和单位重点做好断路、断电、断网等“三断”极端情况下的应急保障工作。
(8)根据险情灾情需要和地方请求,应急、消防救援部门统筹全市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救助受灾群众。
(9)市防指组织有关部门统筹地表水、地下水及外来水源和生活生产用水需求,强化节水及非常规水利用,组织开展应急引调水工作,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导做好应急拉水、送水工作,保障城乡生产生活用水安全。
(10)视情请求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在专家、队伍、装备和物资等方面给予支援。
(11)相关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带班值守,加强汛情(旱情)监测,掌握汛情(旱情)变化,做好人员转移准备,必要时及时组织撤离。各有关防汛抗旱责任人在岗在位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等工作。各级各主管部门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抗旱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安置等工作,提前研判分析,视情采取停课、停业、停工、停产、停运等措施,按职责分工组织督促实施。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指导有关方面加强巡查值守。重要堤段、重点工程要加密巡查,出现险情及时抢护,提前向下游和左右岸受威胁地区发出预警,相关情况按规定及时报告。
5.5 二级应急响应
5.5.1 启动条件
当出现下列条件之一,经综合研判后可能发生重大洪涝(干旱)灾害,启动全市或局部二级应急响应。
①大沽夹河宫家岛橡胶坝坝址断面出现4.0米以上超警戒水位或大沽夹河干流发生重大工程险情。
②数条县管辖河道同时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且发生重大险情或某条县管辖河道发生决口漫溢。
③某区市发生严重洪涝灾害或数区市同时发生较大洪涝灾害。
④小(一)型水库垮坝,或某座大型水库发生较大工程险情,或某座中型水库发生重大工程险情,或数座大中型水库同时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
⑤某区市发生特大干旱或数区市同时发生严重干旱。
⑥我市市区发生城市重度干旱或某座县级城市发生极度干旱,或数座县级城市发生重度干旱。
⑦预报有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13级)登陆或影响我市,并伴有大范围强降雨。
⑧其他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情况。
5.5.2响应行动
(1)市防指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市防指成员和专家参加,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并将情况迅速上报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市委、市人民政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2)市防指组织有关部门加强联合值班值守力量,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组织事发地异地会商分析研判形势,制定应对措施,在新闻媒体上发布汛情(旱情)通报。
(3)市防指按照灾害类别,派出由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的工作组和专家组,指导区市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4)市防指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调配资源,全力做好抢险救灾和应急保障工作,及时查灾核灾,按规定续报受灾情况,工作情况按要求上报市防指,重要情况第一时间上报。
(5)气象、水利、水文、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和单位加密监测频次,滚动会商,加强对山洪和地质灾害极高风险区的实时监测,动态发布预报预警信息。水利、水文等部门强化水情监测预报和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做好防洪抗旱工程调度。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应急、水利、城管等有关部门调拨防汛抗旱物资。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播报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加强正面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6)相关部门单位针对可能发生的断路、断电、断网等“三断”极端情况及时启动应急保障措施。交通运输、车务段等部门和单位及时掌握研判重要通道、道路受损情况,迅速组织力量优先抢通抢险救援生命线,全力开展受损公路、铁路、桥梁等设施的应急抢修;电力部门统筹做好防汛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抢险现场的电力保障,督导电力防汛抢险救灾工作;通信管理部门做好通信保障网络抢修和网络恢复,为防汛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抢险现场提供通信保障。
(7)城管部门组织做好城市供水供气保障、排水防涝和应急处置,维持城市正常运转。交通运输和铁路部门组织做好防汛抗旱物资运输、抢险救援力量投送、大规模滞留人员疏散和转移。公安部门组织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工作,实施必要的交通管控。
(8)应急、发改部门调度部署各煤矿、发电企业做好各项防汛排涝工作,发改部门参与协调做好灾区油、气、电等能源保障,督促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主体责任。
(9)根据险情灾情需要和地方请求,应急、消防救援部门统筹全市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救助受灾群众,协调人民解放军驻烟有关部队和武警、民兵参与抗洪抢险、应急救援和抗旱救灾等应急处置工作。
(10)市防指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水资源统一调度,强化节水及非常规水利用,组织开展应急引调水工作,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导做好应急拉水、送水工作,限制高耗水行业用水,保障城乡生活用水安全。
(11)视情请求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在专家、队伍、装备和物资等方面给予支援。
(12)相关区市防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带班值守,加强汛情(旱情)全时监测,密切掌握汛情(旱情)变化,组织开展防汛抢险、人员撤离和抗旱救灾工作。各级责任人在岗在位,靠前指挥,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等工作。各级各主管部门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抗旱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安置等工作,提前研判分析,视情采取停课、停业、停工、停产、停运等措施,按职责分工组织督促实施,及时将防汛抗旱工作情况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市防指,重要情况第一时间上报。台风登陆区、过境或近海直接影响区或强降雨区党委政府经分析研判,视情采取停课、停业、停工、停产、停运等措施,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低洼易涝区、山洪灾害地质危险区、景区等区域的管控,并封闭危险路段,实行交通管制。城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紧盯隧道、涵洞、立交桥、下沉式建筑、道路交通等易积水的低洼区域,实施关闭措施,严防雨水倒灌引发事故灾害。
5.6 一级应急响应
5.6.1 启动条件
当出现下列条件之一,经综合研判后可能发生特别重大洪涝(干旱灾害),启动全市或局部一级应急响应。
①大沽夹河发生流域性超标准洪水,或外夹河福山站断面发生2700立方米/秒以上超标准洪水,或预计宫家岛橡胶坝址断面水位出现4.5米以上超保证水位,或门楼水库下泄流量超过1600立方米/秒以上,或大沽夹河干流堤防出现决口。
②某区市发生特大洪涝灾害或数区市同时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③中型水库垮坝或1座及以上大型水库出现重大工程险情,或数座中型水库同时出现重大工程险情。
④数区市同时发生特大干旱且预报未来1周无有效降雨。
⑤我市市区发生城市极度干旱或数座县级城市发生城市极度干旱。
⑥预报有强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4—15级)、超强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6级以上)登陆或影响我市,并伴有大范围强降雨。
5.6.2 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市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全体成员和专家参加,滚动研判,安排部署抢险救灾工作。将工作情况上报山东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市委、市人民政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根据领导指示批示作出进一步工作部署。需要分洪时,由市防指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签署命令实施分洪。
(2)市防指加强值班值守力量,统筹协调、指导协助地方抢险救灾。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按照市防指部署,协同做好抢险救灾、物资调配、资金落实、安全保卫等应急保障工作。
(3)市防指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调配资源,全力做好抢险救灾和应急保障工作,及时查灾核灾,按规定续报行业受灾情况,工作情况按要求上报市防指,重要情况第一时间上报。
(4)气象、水利、水文、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加密监测频次,滚动会商,加强对山洪和地质灾害极高风险区的实时监测,动态发布预报预警信息。水利、水文等部门强化水情监测预报和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做好防洪抗旱工程调度。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应急、水利、城管等有关部门调拨防汛抗旱物资。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播报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加强正面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5)财政部门紧急拨付救灾资金,应急等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地方转移救助受灾群众,应急、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单位统筹协调抢险救援力量实施抢险救援,协调解放军驻烟有关部队和武警、民兵参加应急处置。
(6)相关部门和单位针对可能发生的断路、断电、断网等“三断”极端情况及时启动应急保障措施。交通运输、车务段等部门和单位及时掌握研判重要通道、道路受损情况,迅速组织力量优先抢通抢险救援生命线,全力开展受损公路、铁路、桥梁等设施的应急抢修;电力部门统筹做好防汛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抢险现场的电力保障,督导电力防汛抢险救灾工作;通信管理部门做好通信保障、网络抢修和网络恢复,为防汛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抢险现场提供通信保障。
(7)城管部门组织做好城市供水供气保障、排水防涝和应急处置,维持城市正常运转。交通运输和车务段等部门和单位组织做好防汛抗旱物资运输、抢险救援力量投送、大规模滞留人员疏散和转移。公安部门组织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工作,实施必要的交通管控。
(8)应急、发改部门调度部署各煤矿、发电企业做好各项防汛排涝工作,发改部门参与协调做好灾区油、气、电等能源保障,督促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主体责任。
(9)根据险情灾情需要和地方请求,应急、消防救援部门统筹全市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救助受灾群众,协调人民解放军驻烟有关部队和武警、民兵参与抗洪抢险、应急救援和抗旱救灾等应急处置工作。
(10)市防指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水资源统一调度,强化节水及非常规水利用,组织开展应急引调水工作,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导做好应急拉水、送水工作,采取限时限量供水措施,全力保障城乡生活用水。
(11)市防指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市委、市人民政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根据领导指示批示作出进一步工作部署。
(12)请求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在专家、队伍、装备和物资等方面给予支援。
(13)相关区市防指指挥长带班值守,加强汛情(旱情)全时监测,密切掌握汛情(旱情)变化,组织开展防汛抢险、人员撤离和抗旱救灾工作,迅速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及时化解可能出现的险情,全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各级责任人在岗在位,靠前指挥,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等工作。各级各主管部门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抗旱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和安置等工作,提前研判分析,采取停课、停业、停工、停产、停运等措施,按职责分工组织督促实施,及时将防汛抗旱工作情况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市防指,重要情况第一时间上报。台风登陆区、过境或近海直接影响区或强降雨区党委政府经分析研判,采取停课、停业、停工、停产、停运等措施,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低洼易涝区、山洪灾害地质危险区、景区等区域的管控,并封闭危险路段,实行交通管制。住房城乡建设、城管和交通运输(轨道交通)等部门紧盯隧道、涵洞、立交桥、下沉式建筑、道理交通等易积水的低洼区域,实施关闭措施,严防雨水倒灌引发事故灾害。
5.7 应急响应终止
5.7.1 当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市防指可视情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1)市气象局解除暴雨或台风预警,且预报对我市无明显影响。
(2)市气象局预报未来无较大降雨过程,工程险情基本控制,主要河道干流控制站水位已回落至警戒水位以下。
(3)全市旱情已得到有效缓解。
5.7.2 市防指根据防汛抗旱形势,组织会商,综合分析研判,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其中一、二级响应由市防指指挥长或副指挥长(防办主任)签发终止,三、四级响应由市防指副指挥长(防办主任)或市防办副主任签发终止。
5.7.3 防汛抗旱应急响应解除后,依照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应按照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归还、入库储存或核销。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相关区市政府(管委)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6 应急保障
6.1 值班保障
进入汛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有关成员单位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灾情、旱情,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跟踪调度辖区内重点落雨区,实时掌握汛情发展动态。应急响应或各类预警信息发布期间,带班领导、值班人员及技术人员始终保持在岗在位,确保遇到强降雨等突发情况高效指挥、有序应对。
6.2 通信保障
水旱、台风灾害发生后,通信管理部门要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确保防汛抗旱抢险救灾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抢险救灾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6.3 应急队伍保障
(1)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应急、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单位统筹各类应急救援力量实施救援。
(2)当地应急部门向同级政府提出调动人民解放军、武警参加抢险支援需求,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3)发生水旱灾害时,各类专业应急抢险队伍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等有关调用指令赶赴现场抢险救灾。
6.4 应急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统筹本级防汛抗旱应急物资调拨工作,各存储单位接到调令后,第一时间将所需物资运抵指定地点。
6.5 群众转移安置保障
①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的人员转移组织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实施本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工作。
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负责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转移工作。
③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应当组织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应急、住房城乡建设、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救灾安置场所,必要时建设一定数量的避灾安置场所。避灾安置场所应当经工程质量检验合格。避灾场所应及时向社会公告。
④各类学校、影剧院、会堂、体育馆等公共建筑物在防汛紧急状态下,应当根据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令无条件开放,作为避灾安置场所。
⑤在可能发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组织转移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可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人员实施强制转移。在转移指令解除前,组织转移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有关人员擅自返回。
6.6 供电保障
供电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用电重点保障单位名录,优先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等供电需要。
6.7 能源保障
发改部门统筹协调全市电、油、气保障,优先保障受灾地区和抢险救灾需求。
6.8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做好交通设施隐患排查、抢修,开辟绿色通道,保障抢险救援指挥、运送救灾装备、物资车辆通行。
6.9 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灾区疾病防治及业务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进行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6.10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6.11 资金保障
按照事权与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各级政府要做好年度预算,合理安排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资金。
7 后期处置
7.1 调查评估
发生较大以上水旱灾害后,经研判造成较大社会影响且符合较大以上灾害分级标准的,根据有关要求,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启动调查评估工作。
7.2 善后工作
各成员单位应各尽职责、加强协作,共同做好灾后工作。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政府应组织有关单位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征用调用物资费用补偿、治安管理、工程修复、污染物清除、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工作。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防办负责组织编制,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并按原报批程序报批。
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组织编制本部门相关预案,各区市可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
8.2 培训与演练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结合实际,有计划地开展防汛抗旱培训演练,检验应急准备效果和应急响应能力。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结合本部门、本行业实际,组织开展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防汛抗旱实战能力。
9 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工作需要,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扬;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定义
10.1.1 水旱灾害包括:洪水灾害、台风暴潮灾害、山洪灾害、地质灾害、干旱灾害以及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10.1.2 重点河道:指我市的大沽河、大沽夹河、五龙河、黄水河、辛安河、王河、界河等七条河道。
10.1.3 洪涝灾害:因降雨、融雪、冰凌、溃坝及风暴潮造成的洪水、渍涝灾害和由暴雨造成的山洪、泥石流等灾害。具体灾害分级见附件。
(注: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防办负责解释。
10.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烟台市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烟政办字〔2022〕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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