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并继续执行《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
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的通知
烟政字〔2026〕53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规定,本法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同时废止。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有效贯彻实施,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对《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中的有关内容予以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一、将《通告》第一段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鲁政发〔2021〕12号)”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二、将《通告》“三、管理要求”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三、将《通告》“三、管理要求”第四条的内容修改为“(四)在本通告基础上,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依法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明确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禁止使用类型及排放限值,并向社会公布。”
修改后的《通告》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号仍为:YTCR-2024-0010001,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9日。
附件: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烟台市人民政府
2026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根据《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并继续执行〈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
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的通知》修改)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范围
烟台市全部行政区域。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及高排放机械标准
(一)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工程机械(含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非公路用卡车、挖掘机、叉车等)、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港口码头地勤设备等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农业机械、林业机械除外。
(二)本通告所指高排放机械包括以下类型:国Ⅰ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编码为“环1”和“环X”开头的机械)。
三、管理要求
(一)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中关于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达标排放的有关规定。
(二)市生态环境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日常监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符合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执行紧急任务的军用、警用、消防、救护、应急抢险及其他民生保障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本通告限制。
(四)在本通告基础上,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依法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明确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禁止使用类型及排放限值,并向社会公布。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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