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烟台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烟政字〔2026〕52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加快能源结构调整,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和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建成区规划发展变化,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及高污染燃料类别进行调整,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
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规定,我市高污染燃料参照Ⅲ类(严格)执行,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为: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二、禁燃区范围
全市禁燃区面积共计1111.94平方公里。
(一)芝罘区。禁燃区面积为179.2平方公里,范围为:芝罘区全部区域。
(二)福山区。禁燃区面积为44.9平方公里,范围为:外夹河-王懿荣大街-双龙路(双龙路南延段)-荣乌高速-奇泉路-凤凰山路-荣乌高速-沈海高速-规划中路(同兴路北延段)-206国道-沈海高速所围区域。
(三)莱山区。禁燃区面积为285.4平方公里,范围为:莱山区全部区域。
(四)牟平区。禁燃区面积为71.89平方公里,范围为:滨海东路以南,雷神庙大街以北,金牛山路以东,大窑路以西所围区域。
(五)蓬莱区。禁燃区面积为27.4平方公里,范围为:西起蓬港路,沿港南路-南关路-南环路-戚继光路-金创路-山东路-仙境东路-龙山河,北至海边所围区域。
(六)海阳市。禁燃区面积为83.3平方公里,范围为海阳市建成区、东村园区、方圆园区、开发区园区、碧城园区、凤城园区、龙山街道(海鑫西路-西安路区域)。
(七)莱阳市。禁燃区面积为70平方公里,范围为陈家疃村-石桥泊村路-富山路-丹崖路-白龙河-铁路-蚬河-凤凰路-贤友路-富山路-黄海五路-龙门路-文昌路-吴格庄后山-蚬河-莫干路-塔山路所围区域。
(八)栖霞市。禁燃区面积为56平方公里,范围为南至翠屏街道民营经济园洛河路以北,西至翠屏街道大霞址村-庄园街道小石岭村-杜家庄村-松山街道南交毛寨村-松山街道办事处一线,东至G206-大灵山村、松山街道豹山口村-西鹿头村一线,北至松山街道虎山村-新店桥所围区域。
(九)龙口市。禁燃区面积为136.3平方公里,范围为:东城区禁燃区东起绛水河东路、西至威龙大道、南起龙泉路、北至黄县大道所围区域,西城区禁燃区东起铁路-海港路-和平路、西至海滨、南起龙泉路、北至海滨所围区域,南山禁燃区(南山行政管辖区域)东起五迟路、西至南山庄园华庭、南起南山景区、北至荣乌高速所围区域,东海禁燃区(南山行政管辖区域)东起通海路、西至龙港东路、南起烟汕公路、北至海边所围区域,度假区禁燃区东起小河口村西、西至黄水河、南起滨海路、北至海边所围区域。
(十)招远市。禁燃区面积为19.74平方公里,范围为西起金城路,沿鑫汇路-河西路-玲珑路-金龙路-泉山路-金晖路,南至文三线所围区域。
(十一)莱州市。禁燃区面积为50平方公里,范围为东环路以西,南环路以北,西环路以东,玉海街以南所围区域。
(十二)烟台开发区。禁燃区面积为56.9平方公里,范围为:北至青岛大街-黄海海岸线,东至夹河,西至台北中路,南至上海大街-北京南路-沈海高速所围区域。
(十三)高新区。禁燃区面积为10.24平方公里,范围为:沿滨海中路-海天路-学府西路-海兴路-科技大道-海澜路-荣乌高速-海兴路-火炬大道-二中和商务职业学院西侧-荣乌高速-高新区与莱山区边界所围区域。
(十四)长岛综合试验区。禁燃区面积为20.67平方公里,范围为:南、北长山岛陆上区域。
三、禁燃区管控要求
(一)除用于城市集中供热外,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或使用高污染燃料制气的项目;现有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或使用高污染燃料制气的项目,应当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低碳能源。
(二)生物质锅炉须为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是指针对生物质成型燃料性质(挥发分、灰分热值、外形尺寸等)专门进行设计、制造、安装和运行的锅炉,须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禁止掺烧煤炭、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等其他物料;生物质燃气锅炉为利用生物质气化产生的可燃气体作为燃料的锅炉系统。生物质锅炉和生物质燃气锅炉均需按规定配备降氮脱硝、高效除尘设施,确保锅炉废气达到山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相关标准,安装烟气排放在线连续监测仪器,监测仪器须与生态环境部门自动监测监控系统联网。禁止新建35蒸吨/小时以下生物质锅炉。
(三)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
(四)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组织实施辖区内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淘汰、改用清洁能源和治理工作,依法落实对各类燃烧设施及燃料的监管。
(五)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烟台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会同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加快电力、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保障禁燃区内清洁能源的供应,做好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的监管工作,依法严厉查处各类违法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烟台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的通知》(烟政字〔2026〕4号)同时废止。
烟台市人民政府
2026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