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烟台蓬莱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3·4”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烟政字〔2026〕46号
蓬莱区人民政府:
烟台市人民政府蓬莱区蓬莱中柏京鲁船业有限公司“3·4”一般坍塌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提交的《烟台蓬莱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4”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分析和性质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企业未批先建,违法违规组织施工,安全管理严重缺失,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相关部门监管疏漏缺位,模板体系整体稳定性不足导致坍塌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存在迟报行为。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5人)
1.王序志,男,中共党员,蓬莱市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施工实际负责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王丰伍,男,蓬莱市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王轰,男,中共党员,蓬莱中柏京鲁船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李惠卿,女,中共党员,蓬莱中柏京鲁船业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负责基建的副部长。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王克良,男,蓬莱中柏京鲁船业有限公司工程师,干船坞升级改造项目现场负责人。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人员是中共党员的,建议由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在具备作出党纪处分条件后,及时作出处理。对其他人员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开展调查。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和组织处理处分人员(8人)
1.刘飞,男,中共党员,蓬莱区北沟镇党委委员、副镇长。建议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2.仲崇城,男,中共党员,蓬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装备产业科负责人(事业编制)。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3.宋祎文,男,中共党员,蓬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建议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4.刘文学,男,中共党员,蓬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监察科负责人。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5.耿庆庆,男,中共党员,蓬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建议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6.于强,男,中共党员,蓬莱区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副主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7.蒋玉强,男,中共党员,蓬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建议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8.包强,男,中共党员,蓬莱区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建议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上述人员处理情况抄送烟台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对蓬莱市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蓬莱中柏京鲁船业有限公司2家公司和迟培磊、王建松、王道辉、裴玉山、宁翠莲、陈伟、王轰等7名企业相关人员分别给予行政处罚。
(四)其他处理建议。
1.责成蓬莱区北沟镇党委、人民政府,蓬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蓬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蓬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蓬莱区交通运输局向蓬莱区党委、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蓬莱区党委、人民政府向烟台市委、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上述情况同时抄送市纪委监委、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2.蓬莱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张忠刚违规挂靠注册建造师证书、烟台金洋土木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行为依法查处。
四、同意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蓬莱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举一反三,结合实际对建设工程进行梳理界定,逐一明确行业安全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直接监管责任部门,全面排查各类风险隐患,有效预防事故发生。
烟台市人民政府
2026年9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