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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0042603877/2026-61377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_环境保护
成文日期: 2026-02-01 发布日期: 2026-02-01
发文机关: 烟台市人民政府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烟台市人民政府 高污染燃料 禁燃区 统一登记号: YTCR-2026-0010001
标题: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烟台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烟台市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的通知

 烟政字〔2026〕4号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按照《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3号)和《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司〔2020〕48号)等有关规定,经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烟台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烟政字〔2020〕54号)进行评估,决定对部分内容予以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1.高污染燃料的种类中“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修改为“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2.禁燃区管控要求第(一)条删除“改建”“予以拆除”;增加“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芝罘区、福山区、莱山区、牟平区、蓬莱区政府及烟台开发区、高新区、长岛综合试验区管委应在本通知施行之日起30日内规定并公布禁燃区内已建成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的期限”。

3.禁燃区管控要求第(四)条删除“燃用”;第(五)条删除“改建”;删除第(二)(六)条全部内容。

4.禁燃区管控要求第(八)条修改为“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供电公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会同各区政府(管委)加快电力、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保障禁燃区内清洁能源的供应,做好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的监管工作,依法严厉查处各类违法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

修改后的《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烟台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号为:YTCR-2026-0010001,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不再标注有效期。


件: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烟台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

 2026年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烟台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烟台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

(根据《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烟台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的通知》修改)

 

为加快能源结构调整,改善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建成区规划发展变化,市政府决定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及高污染燃料类别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的种类

按照原环境保护部2017年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中Ⅲ类(严格)进行管控,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为: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二、禁燃区范围

全市禁燃区面积共计696.6平方公里。

(一)芝罘区。禁燃区面积为179.2平方公里,范围为:芝罘区全部区域。

(二)福山区。禁燃区面积为44.9平方公里,范围为:外夹河-王懿荣大街-双龙路(双龙路南延段)-荣乌高速-奇泉路-凤凰山路-荣乌高速-沈海高速-规划中路(同兴路北延段)-206 国道-沈海高速所围区域。

(三)莱山区。禁燃区面积为285.4平方公里,范围为:莱山区全部区域。

(四)牟平区。禁燃区面积为71.89平方公里,范围为:滨海东路以南、雷神庙大街以北、金牛山路以东、大窑路以西所围区域。

(五)蓬莱区。禁燃区面积为27.4平方公里,范围为:西起蓬港路,沿港南路-南关路-南环路-戚继光路-金创路-山东路-仙境东路-龙山河,北至海边所围区域。

(六)烟台开发区。禁燃区面积为56.9平方公里,范围为:北至青岛大街-黄海海岸线,东至夹河,西至台北中路,南至上海大街-北京南路-沈海高速所围区域。

(七)高新区。禁燃区面积为10.24平方公里,范围为:沿滨海中路-海天路-学府西路-海兴路-科技大道-海澜路-荣乌高速-海兴路-火炬大道-二中和商务职业学院西侧-荣乌高速-高新区与莱山区边界所围区域。

(八)长岛综合试验区。禁燃区面积为20.67平方公里,范围为:南、北长山岛陆上区域。

三、禁燃区管控要求

(一)除用于城市集中供热外,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或使用高污染燃料制气的项目;现有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或使用高污染燃料制气的项目,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芝罘区、福山区、莱山区、牟平区、蓬莱区政府及烟台开发区、高新区、长岛综合试验区管委应在本通知施行之日起30日内规定并公布禁燃区内已建成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的期限。

(二)生物质锅炉须为生物质专用燃料锅炉,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禁止新建35蒸吨/小时以下生物质锅炉。生物质专用燃料锅炉及生物质燃气锅炉须配备降氮脱硝、高效除尘设施,确保锅炉废气达到山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相关标准,要安装烟气排放在线连续监测仪器,监测仪器须与生态环境部门自动监测监控系统联网。

(三)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

(四)禁止新建、扩建焚烧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的项目。

(五)各区政府(管委)组织实施辖内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淘汰、改用清洁能源和治理工作,依法落实对各类燃烧设施及燃料的监管。

(六)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供电公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会同各区政府(管委)加快电力、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保障禁燃区内清洁能源的供应,做好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的监管工作,依法严厉查处各类违法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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