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房屋建筑工程人工费拨付比例的通知
烟建建管〔2026〕15号
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进一步推动制度“全覆盖、实运转”,更好发挥源头预防作用,巩固拓展根治欠薪成果,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人工费拨付比例。
按照《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建设项目的人工费用占工程款的比例不低于20%,前期烟台市按照房屋建筑工程建设项目的人工费用占工程款的比例22%执行,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22%的人工费用达不到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要求。在省级规定基础上,将全市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项目的人工费用占工程款的比例提高至25%执行。对于因用工量突增等因素导致按约定比例拨付人工费后专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总包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单位核准后须于当月15日前追加拨付。
二、全面核查在建项目人工费拨付情况。
2026年8月15日(含)之后新开工的项目按新标准执行。之前的项目仍按照房屋建筑工程建设项目的人工费用占工程款的比例22%执行,各县区要全面核查前期在建项目人工费拨付情况,对于前期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建设项目人工费用拨付比例不足的,根据实际欠薪情况,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9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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