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开展第十二批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烟农〔2026〕95号
各区市农业农村局:
为深入推进龙头企业“雁阵建设工程”,持续壮大市级以上龙头企业梯队,进一步提升我市农业产业化发展水平。经研究,决定开展第十二批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采取“总量控制、名额分配、专家评审、认定公布”的方式开展。
(一)申报方式
1.企业申请。申报企业向所在区市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按照要求填报龙头企业申报表(见附件1),有关材料需胶质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2.区市审核。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
3.推荐上报。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征求本区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发改、财政、工信、商务、供销社、人民银行、税务等)意见后,以正式文件向市农业农村局推荐候选企业名单。
(二)名额分配
根据各区市农业产业化发展水平、龙头企业情况,确定各区市第十二批市级龙头企业分配名额。
(三)认定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申报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流通、农产品电子商务、智慧农业、创意农业、休闲农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业务。企业的农产品加工、流通、农产品电子商务、智慧农业、休闲农业、创意农业等涉农业务增加值占总增加值70%以上,主业突出,产品优良。
3.企业规模。企业有一定固定资产规模,年产值或销售收入居本市同行业前列。
(1)加工、流通企业。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
(2)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固定资产总值在5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在3000万元以上;
(3)农产品电子商务企业。年交易额3000万元以上,其中网络销售收入占年交易额的60%以上;
(4)智慧农业、创意农业企业。涉农业务年销售收入600万元以上;
(5)休闲农业企业。资产总额800万元以上,门票、餐饮、住宿、采摘(垂钓)等服务性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
4.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应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不亏损,无涉税违法行为。
5.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近两年内未出现不良信用记录。
6.带农增收能力。企业通过与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达到1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电子商务、休闲农业、创意农业、智慧农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农产品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7.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先进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并通过“三品一标”及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产销率达90%以上。
8.高新技术企业、外向型企业、低碳环保型企业,规模标准可放宽至70%执行。
(四)申报企业需提供的材料
1.介绍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情况的专题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采取的产业化经营模式、与基地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的基地和农户基本情况、促进农户增收情况等,限1500字以内)。
2.加盖企业公章的《烟台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表》(附件1)。
3.企业营业执照。
4.银行出具的企业有效信用等级证明(在有效期内,上级银行颁发证书的,加盖当地开户银行公章)。
5.企业2025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
6.企业各类带动增收协议、订单等材料。
7.企业2025年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表。
8.企业相关产品及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材料。
9.企业环保体系认证证明。
10.企业与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签订的合作合同(协议),共同制定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章程。
11.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12.区市农业农村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出具的近两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事件的证明(加盖农业农村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公章)。
13.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科技成果、专利证书,或有关部门颁发的证书,注册商标材料。
14.企业出口备案证明(包括企业、产品及基地出口备案材料)。
前11项材料为企业提供材料,12-14项由区市农业农村部门提供或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其中1-8项、11-12项为基本材料,9-10项、13-14项可根据企业情况据实出具,所有材料要装订成册。
二、其他要求
1.各区市须认真审核企业申报材料,出具推荐申报的正式文件,并附《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推荐表》(附件2)。企业申报的纸质材料需胶装成册,一式2份报送市农业农村局。以上纸质材料请于7月16日前报送,同时发送电子版。
2.严格遵守相关纪律和规定,不得泄露认定的有关信息,做到公平认定、廉洁认定。
3.企业要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
联系人:姜玥珊
电 话:0535-8017163
邮 箱:ytsnyjcyhk@yt.shandong.cn
地 址:芝罘区通世路90号209室
附件:1.烟台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表
2.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推荐表
烟台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烟台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表

附件2
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推荐表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