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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004259837P/2026-80360 主题分类: 科技
成文日期: 2026-03-20 发布日期: 2026-03-20
发文机关: 烟台市科学技术局 有效性: 1872211057000 有效
关键词: 统一登记号: YTCR-2026-0060002
标题: 烟台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烟台市科技创新发展计划政策引导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烟台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烟台市科技创新发展计划政策引导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烟科〔2026〕14号


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烟台市科技创新发展计划政策引导类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烟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3月20日


烟台市科技创新发展计划政策引导类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规范烟台市科技创新发展计划政策引导类项目管理,推动社会民生事业发展,根据《烟台市科技创新发展计划管理办法》(烟科〔2025〕47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烟台市科技创新发展计划政策引导类项目(以下简称“引导类项目”)作为烟台市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的有效补充,坚持面向基层、服务民生,通过科技创新与技术引领,在社会管理、城镇发展、节能降碳、生态环保、医养健康、公共安全、乡村振兴等民生公益领域开展技术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进一步提升科技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和服务社会建设的能力。

第三条  按照“简政放权、总量控制、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要求,引导类项目以政策引导为主,项目资金自筹。

第四条  烟台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引导类项目组织实施的主体,负责发布通知、评审立项、监督检查、事项调整、项目验收、撤销或终止等,统筹项目全过程管理;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市直有关单位、高校院所以及中央、省驻烟单位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项目的审核推荐、执行监督、成果管理与服务等工作,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视情况提出项目调整、撤销或终止的建议,协助开展项目管理工作;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落实项目资金,提供必要的政策、人才等保障条件,确保按期完成规定任务。

第二章  重点任务

第五条  引导类项目重点任务是: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组织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有关企事业单位等科研力量,开展与社会民生相关的先进理论、技术研究与转化应用,提升科技支撑社会发展的能力。

第六条  重点支持领域:

(一)社会管理:以创新技术手段为前提的社会管理信息技术,电子政务与电子商务技术,数字社区服务以及教育培训服务技术、科技文化融合示范技术、科技金融风险评估技术等。

(二)城镇发展:智慧管网、智慧交通等智慧城镇建设技术,节约型城镇区域规划与动态监测技术,城镇空间布局与系统设计技术,土地节约利用技术,海绵城市及绿色建筑建造与施工技术,光伏、光热建筑一体化技术等。

(三)节能降碳:碳排放监测、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碳达峰碳中和技术,新能源利用、分布式能源优化控制技术等低碳技术,余热余压深度回收利用技术,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技术,城市、园区、企业碳管理技术,生活设施节能降耗技术与装备等。

(四)生态环保:高污染企业“三废”综合治理技术,PM2.5等颗粒物污染防控技术,自然保护区、森林、湿地、海岸带等生态资源保护与修复技术,塑料污染治理技术,污水低成本处理及资源化利用技术,低排放燃料与汽车尾气净化技术,垃圾分类回收、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技术,养殖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化肥农(兽)药减施增效技术,典型生态污染修复与重建技术,土壤污染防控技术等。

(五)医养健康:结核病、糖尿病、呼吸系统疾病以及重大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职业病等常见和重大疾病的理论机制和预防诊疗技术,重大、多发疾病的高效、快速早期筛查和干预技术,流行病预警预报与群防群治技术,少、罕见病诊治与药物研发技术,新生婴儿遗传疾病大规模筛查与干预技术,社区生活与养老综合服务技术,健康安全监测与应急报警技术,适应于乡村、社区的远程医疗、移动医疗以及低成本医疗技术,预防保健、康复技术与小微设备,中医适宜技术,大宗、道地中药材种植养殖加工技术等。

(六)公共安全:针对适用公安应用场景的人工智能、大数据、机器人、无人技术等新技术新装备,缉毒、新型犯罪形态的刑事侦控、现场勘察、物证信息采集与检验鉴定、新型毒品鉴别等关键技术,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安全综合管控技术,保密及网络信息安全技术,食品药品安全检测和快速预警技术,交通事故预防预警与实时播报技术,道路安全保障技术,火灾探测及自动报警系统、灭火剂与阻燃材料等消防技术与装备,极端气候变化应对以及地震、洪涝、泥石流等重大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与应急新技术,重大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技术等。

(七)乡村振兴:种质资源创新与高效育种技术,水生生物与作物安全监测与防控、绿色低碳农业投入品创制、农业废弃物循环利用、智能农机及智慧农业、营养与健康食品开发、高效种植养殖与绿色生产等相关技术,集成示范新型村居建设技术,乡村环境综合治理技术,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技术等。

(八)其他事关民生发展的创新领域。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申报引导类项目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固定的技术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具备一定的研发能力。

(二)具备较为完善的相关支持政策,为项目及其团队开展科研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根据项目需要落实科研经费,确保项目任务按期完成。

(三)项目负责人为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具有较高的科研创新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并能在任务期内主持完成项目研究工作。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鼓励45周岁以下的青年优秀人才担任。

(四)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不存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市科技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部署和市科技工作安排,每年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通知。

(二)项目主管部门按照通知要求组织申报并受理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遴选,择优推荐至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对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给予立项。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与项目主管部门及市科技局签订项目任务书,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者视作自动放弃。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任务书按进度保质保量完成任务目标。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十一条  项目任务书以项目申报书为依据,任务书签订时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参与单位、项目实施周期、项目预算总额、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等主要内容原则上不得调整。项目实施期内确需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形成意见,报市科技局审核批复。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期内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任务书签署各方均可提出撤销或终止项目的建议。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或项目无法实现任务书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的;

(二)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的;

(三)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研究无法正常进行的;

(四)组织管理不力或者发生重大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严重科研不端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的;

(六)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第十三条  项目撤销或终止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形成项目执行情况总结、项目无法实施的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项目主管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应包括审核过程、意见建议等;市科技局对项目主管部门处理意见进行复审,做出项目撤销或终止的决定。

第十四条  对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存在行政管理缺位、监督检查不力、不如实报告重大事项以及有违规行为的项目主管部门,视情节作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限制推荐项目等处理。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需申请延期的,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1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审核批准。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五章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市科技局同步开展综合绩效评价与验收工作。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以项目任务书为主要依据,对任务书约定的验收考核指标和绩效评价指标实行分类评价。

(一)验收考核指标一般包括主要技术指标、科技报告指标、知识产权指标等,是项目实施的关键指标。

(二)绩效评价指标一般包括预期经济效益、获奖、平台、人才、节能减排等,是项目实施的参考指标,采取定量评分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综合绩效评价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结题、不通过验收。

(一)完成全部验收考核指标和绩效评价指标的,绩效评价等级为优秀,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

(二)完成全部验收考核指标,未完成全部绩效评价指标的,绩效评价等级为良好,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完成全部验收考核指标,项目研究成果有一定的创新性或应用价值的,绩效评价等级为一般,验收结论为结题;

(四)项目在验收评价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综合绩效评价等级为差、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

  1.因非不可抗力因素,未能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全部验收考核指标,且研究成果无创新性或应用价值的;

  2.未按要求提交全部验收评价材料的;

  3.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的;

  4.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的或过程管理中存在重大问题的;

  5.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或个人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6.拒不配合或逾期不开展评价验收的。

第十九条  对于项目不通过验收的,以及因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撤销或终止的,按照《烟台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烟科〔2025〕2号)等有关规定,根据责任划分取消相关项目承担单位或负责人3年以内(含3年)项目申报资格。

第二十条  项目形成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4月30日。2023年2月27日印发的《烟台市科技创新发展计划政策引导类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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