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烟住〔2026〕33号
各分中心(管理部)、市中心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最新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工作部署,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经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对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优化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装修自住住房提取
缴存人拥有本市自有产权自住住房,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满一定年限的,本人及配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婚姻关系证明,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住房装修。每个家庭最多支持1套自住住房提取,提取额度按照房屋建筑面积和装修单价标准计算,装修单价标准为每平米1500元,单套自住住房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为保证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平稳运行,分2批次开放本市装修提取,首批次开放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10年(含)以上的自住住房,根据资金运行情况择机开放不动产权证书满5年(含)以上的装修提取。
二、优化全款购房、契税等提取政策
优化我市全额付款购买新建自住住房、全额付款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二手房)、购买公有住房、购买拆迁安置住房、购买拍卖住房、契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提取政策,将购买凭证载明日期3年优化为5年。
三、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为维护正常业务运转、防范流动性风险,中心将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对住房公积金使用实施动态管理。当个贷率高于90%(含)时,暂停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直转、非直转和商转组合)业务,并调整部分提取、贷款政策;当个贷率低于85%(含)并持续3个月,恢复原有政策。
本次优化调整的各项政策自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上述政策执行之前已受理的业务不予追溯调整。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次调整不涉及的政策仍按原政策执行。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9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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