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烟台市矿山领域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烟安办〔2026〕19号
各有关区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市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烟台市矿山领域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烟台市矿山领域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坚决打击矿山领域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矿安〔2024〕110号)《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办法》(省政府令359号)《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鲁应急发〔2025〕1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矿山领域(包括煤矿和非煤矿山)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奖励,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矿山领域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工作协调机制,将举报受理、核查、奖励等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支持、督促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履行举报处理工作职责。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均有权就矿山领域瞒报生产安全事故向应急管理部门举报。
应急管理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依法组织核查;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核查处理。经核查属实且符合奖励条件的,给予奖励。
前款规定的负责受理、核查、奖励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统称举报事项受理核查机关。
第四条矿山领域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属地管理、分级奖励”“谁核查、谁奖励”的原则。
第五条举报事项受理核查机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领域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举报奖励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承担职责范围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举报的受理、核查、奖励工作。
第六条举报事项受理核查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网址、电话、通讯地址、办公地点等信息,并督促矿山企业在地表工业广场、出入井口、办公场所等醒目位置设置举报信息标识牌。
举报应当遵循属地原则,实行逐级举报,原则上首先向事故所在区市的举报事项受理核查机关举报。举报人可以通过公开的网络平台、电话、信函等渠道举报,也可以现场举报。
第七条举报事项受理核查机关应当自接到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未按规定及时受理举报事项的,举报人可以向上级机关举报。对不予受理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举报事项,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说明理由,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无法联系举报人的除外。对受理的举报事项,应当依法登记,并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
第八条鼓励、支持实名举报,实名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匿名举报且有奖励诉求的,应当在举报时同步提供能够辨识其举报身份的信息或者有效联系方式。
举报事项应当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具体的事故情形,并提供必要的照片、视频、音频、文字等证据材料或者线索。举报人故意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举报对象的,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办法》等规定追究举报人责任。
第九条对已受理矿山领域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事项,举报事项受理核查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组织核查。对经研判可能造成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事项,必要时报上级机关组织核查。
第十条举报事项核查处理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举报事项受理核查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检验、检测、鉴定等所需时间不计入核查处理时限。
举报事项核查完成后,应当形成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内容包括举报事项、核查过程、核查事实、核查结论、处理措施或者处理建议等,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一条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且符合奖励条件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死亡人数给予举报人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照每查实瞒报1人,给予举报人奖励3万元;较大事故按照每查实瞒报1人,给予举报人奖励4万元;重大事故按照每查实瞒报1人,给予举报人奖励5万元;特别重大事故按照每查实瞒报1人,给予举报人奖励6万元。奖励金额合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二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奖励:
(一)政府及有关部门已先于举报人举报日期对举报事项进行核查,事故正在调查处理中,已批复结案或者已定性为非生产安全事故,举报人重复举报且未提出新的情况或新的必要证据线索的;
(二)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已满五年,时间过长难以取证,且未构成较大及以上事故的;
(三)被举报单位因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且并非因事故原因,破产、解散或者注销的;
(四)因事故导致的善后理赔争议,按规定应当通过工伤保险、民事诉讼、劳动仲裁等渠道解决的;
(五)举报事项正在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信访、举报等途径处理,或者已经处理完毕且未提出新的有效证据的;
(六)举报人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无法兑现奖励的;
(七)矿山领域行业主管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举报,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
(八)受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有关专家,对履行安全生产评审、验收、评价、督导、检查、隐患排查等职责过程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举报,或者授意他人举报的;
(九)举报人无明确的举报对象、举报事项,未说明矿山领域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基本情况,未提供必要证据线索,大范围、无差别地针对矿山领域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进行举报的;
(十)举报人采取违法行为或以危险方式收集、制造有关举报证据材料,或者故意诱导矿山企业实施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或奖励的情形。
第十三条对核查属实的举报事项,由举报事项受理核查机关给予举报人奖励,并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奖励金额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通知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领取奖励资金,并根据奖励意见分期、分批组织发放,原则上每季度发放一次。
第十四条举报人接到领取奖励资金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资金,并提供银行账号、开户银行、户名等基本信息。兑现举报奖励过程中,应当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实。逾期未提供有效信息的,视为放弃领取奖励权利。
第十五条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经核查,给予第一个做出有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第一署名人持本人有效证件及其他联名举报人的有效委托文书和有效证件领取奖励资金。
第十六条举报奖励发放过程中,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信息和举报内容等相关材料,并严守财经纪律,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主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在矿山领域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举报奖励资金申报、审查和发放中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举报奖励档案管理中,应建立矿山领域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奖励信息档案管理制度,按照“一奖励、一档案”原则,完善举报奖励信息台账和证据材料,妥善保管并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烟台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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