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全市殡仪馆殡仪服务基础项目
收费标准(试行)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烟发改价格〔2026〕236号
各区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发展局)、民政局(社会事业发展局)、财政局,各殡仪馆: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殡仪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民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领域收费管理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6〕235号)《烟台市民政局 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烟台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公布〈烟台市殡葬服务基础和非基础项目清单〉的通知》(烟民〔2026〕29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各殡仪馆殡仪服务基础项目收费标准(试行)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烟台市各区市殡仪馆殡仪服务基础项目收费管理。
二、殡仪服务基础项目范围
殡仪服务基础项目包括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告别、遗体火化、骨灰寄存等5项。本次新增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基础项目为:遗体接运项下的馆外收殓抬尸、遗体告别项下的遗体告别厅租用。原遗体接运子项目馆内抬尸费(仅限法医鉴定),按规定调整为非基础项目,归入殡仪设施租赁类,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市民政局明确收费标准参考区间,引导殡仪馆合理收费。
三、殡仪服务基础项目收费标准
殡仪馆殡仪服务基础项目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各殡仪馆应按照非营利性原则,综合考虑当地居民收入和承受能力,在不超过政府指导价收费上限的范围内合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烟台市各区市殡仪馆殡仪服务基础项目收费标准(试行)详见附件,莱州市遗体接运车接运收费继续执行原有标准。
四、有关要求
(一)强化收费征管。事业单位性质的殡葬服务机构基础项目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电子),收入缴入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规范收费行为。各殡仪馆收费标准高于本通知规定最高限价的,须降至限价以内;原收费标准已经在最高限价以内的,本通知印发后,执行标准不得超过原收费标准。
(三)落实明码标价。各殡仪馆须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减免政策、举报电话、服务流程和服务内容等信息,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试行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烟发改价格〔2026〕236号关于明确全市殡仪馆殡仪服务基础项目收费标准(试行)等有关事项的通知(1).pdf
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烟台市民政局 烟台市财政局
2026年10月16日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