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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004260280U/2025-55499 主题分类: 其他
成文日期: 2025-07-04 发布日期: 2025-07-04
发文机关: 烟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烟台市财政局 有效性: 1798712262000 1798712262000 有效
关键词: 烟台 中小企业 数字化转型 统一登记号: 无
标题: 关于印发《烟台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烟台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烟工信〔2025〕87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推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的系列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2024年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4〕2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实施指南>的通知》(工企业函〔2024〕46号)等文件精神,市工信局与市财政局结合实际,联合制定了《烟台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现印发实施。


烟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烟台市财政局

2025年7月4日


烟台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台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深入贯彻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2024年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4〕2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实施指南>的通知》(工企业函〔2024〕46号)等要求,充分发挥该项资金在促进制造业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1〕1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地方财政预算安排支持烟台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奖补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试点企业数字化水平能力评测补助、改造补助及公共服务平台、绩效评价、综合验收等相关服务。地方财政对中央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的不足部分予以补充。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开,突出重点、科学分配,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数字化转型相关项目补助的拨付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相关项目;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项目申报审核、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评审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统筹、下达和保障工作,协助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 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相关项目的申报初审推荐、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将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及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专项资金支持单位和企业应积极配合相关的审核、检查和审计等工作。

第三章 工作程序和支持标准

第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基础化学原料、工程机械、汽车零部件、食品精深加工4个行业中小企业的数字化转型意愿征集和遴选工作,形成试点企业改造清单。

第九条 试点企业需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完成项目备案管理程序。试点企业根据工作要求,登录烟台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完成账户注册、项目备案、同步项目进展等工作。

第十条 试点企业需根据项目备案情况组织实施达标项目。达标项目主要为按照《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2024年版)》开展平台、软件、云服务等数字化改造项目和技术咨询服务类项目,项目可包含网关、路由等必要的数据采集传输设备(达标项目实施周期为2024年10月18日至2026年10月18日)。

第十一条 完成备案项目的试点企业需通过烟台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线上发起验收申请,线上材料初审通过后,第三方机构按照最新版《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入场实地评测。试点企业评测数字化改造等级达到二级及以上水平可享受专项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安排不低于8000万元的中央专项资金对试点企业完成的达标项目给予补助。试点企业改造完成后数字化水平评测等级达到二级、三级和四级水平的,按照不超过其数字化改造支出金额40%给予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17万元和19万元。

第十三条 安排不高于2000万的中央专项资金对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支撑服务给予补助。采购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类平台服务,为试点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项目管理;采购试点企业绩效评价、综合验收服务;根据预算执行情况统筹用于试点企业改造、数字化转型标杆企业奖补、优秀服务商奖补。

第十四条 按照我市实施方案,落实《实施六大行动聚力链式发展加快建设先进制造业强市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其中:对试点企业完成的达标项目,中央与地方配套资金的补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统筹市级制造业强市资金,对参与数字化转型试点并取得成效的企业给予支持。

第十五条 对已获得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再重复支持。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财政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22〕22号)中改造试点的中小企业不再重复支持。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市财政局进行合规性审查后,报请市政府批准。根据市政府批复意见,市财政局按程序下达资金。

第十七条 试点企业改造补助原则上采取事后补助的方式进行拨付。试点企业平台服务、评测及验收服务采取政府采购的方式进行拨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项目申报、资金使用、奖补拨付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九条 涉及资金申报及奖补的单位应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验收评审、绩效管理和审计等工作,对项目申报、实施的真实性、可行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落实信用承诺制。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相关部门可以采取通报、取消申请资格、追回已拨付资金等方式予以处理,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一)编制虚假方案,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套取资金的;

(二)挤占、截留、挪用资金的;

(三)未按照资金支出范围使用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专项资金和国家资产损失、浪费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国家、省、市如有相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要求执行。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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