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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004260344R/2026-77846 主题分类: 农业_林业_水利
成文日期: 2026-06-09 发布日期: 2026-06-09
发文机关: 烟台市河长制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烟台市 民间河长 管理办法 统一登记号:
标题: 烟台市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民间河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烟台市河长制办公室

关于印发《烟台市民间河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烟河长办字〔2026〕4号


各区市河长制办公室、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落实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要求,制度化、规范化整合社会护河力量,进一步发挥社会各界爱水护河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补齐公众参与河湖管护制度短板,市河长制办公室牵头制定了《烟台市民间河长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名单


烟台市河长制办公室   

2026年6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烟台市民间河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要求,充分发挥民间力量在河湖管理保护中的监督、宣传与联络作用,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河湖管护新格局,结合烟台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烟台市行政区域内民间河长管理。民间河长,是指自愿承担河道巡查、监督、宣传等职责的普通市民、志愿者协会及社会团体(含企业)。民间河长不具有行政执法权,其工作属公益志愿服务性质。

第三条  烟台市河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河长办”)负责全市民间河长工作的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建立执法联动机制,相关单位应积极支持民间河长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专业支持。

(一)市公安局:参与联合执法行动,负责依法打击危害公共安全、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妨碍河湖行政执法等涉河违法犯罪行为;

(二)市民政局:负责民间河长相关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

(三)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各区市财政部门做好民间河长相关工作经费保障方案,合理安排财政预算,确保民间河长培训、装备配备等经费足额拨付,规范经费使用与监管;

(四)市水利局:负责为民间河长提供河道管理、堤防保护、水资源保护、水生态修复等专业技术指导,参与执法联动行动,协助开展河道巡查问题认定,及时协调处置民间河长反馈的涉水工程、水利设施管护等相关问题;

(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河湖管理保护技术支撑与问题处置,参与执法联动行动,依法依规处置涉河违法违规行为,根据职责协助民间河长开展巡查监督与问题整改;

(六)共青团烟台市委员会:负责协助做好组织动员、青年招募、注册管理、宣传激励、志愿时长记录与认定等工作;

(七)各区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民间河长的招募、聘任、培训、监督评价及日常管理协调等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烟台市行政区域内纳入河长制管理的河流。

第二章  招募与管理

第五条  民间河长的招募遵循“公开招募、自愿报名、择优录用”的原则,按照以下流程招募:

(一)公开招募:各区市河长制办公室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公告栏等渠道发布招募公告,鼓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团体成员、企业职工、高校学生、志愿者及其他社会热心人士和社会团体报名参加;

(二)报名推荐:符合条件的个人可自行报名,也可由单位、社区或社会组织推荐,志愿者协会及社会团体可由主管单位推荐或自主申报;

(三)审核注册:由各区市河长制办公室联合相关部门对报名人员或社会团体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且公示无异议后登记注册。为培训合格者颁发聘任证书或社会团体授权书、工作证,配备巡河装备,签订志愿服务协议,正式上岗履职。

第六条  民间河长招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政治觉悟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责任心强,无违法记录;

(二)热心环保公益事业,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三)熟悉河道情况,具备一定的沟通协调能力;

(四)个人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胜任巡河志愿服务,社会团体应依法登记,无违法记录,接受河长制办公室统一管理与调度;

(五)同意并签署《个人(社会团体)安全免责告知书》。

第七条  民间河长聘任后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两年,届满后可根据履职情况、个人和社会团体意愿和工作需要等决定是否续聘。

第八条  各区市河长制办公室应严格保护个人和社会团体信息,建立民间河长信息档案,实行统一编号管理,纳入全市河长制信息管理。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民间河长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本人或社会团体意愿、时间和能力,自愿加入或退出民间河长,自愿参与爱水护水志愿服务活动;

(二)参加各区市河长制办公室组织的业务培训和学习交流活动;

(三)对责任河段的管理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聘任期满后获得履职评价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民间河长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巡查监督:适时巡查责任河流,重点排查河道“四乱”(乱占、乱采、乱堆、乱建)、污水直排、河面漂浮物、岸线垃圾、非法捕捞、非法采砂、水体黑臭、涉水安全隐患等问题,如实记录、拍照留存、及时反馈;

(二)宣传引导:宣传河长制湖长制、水法规以及河流保护知识等,引导群众爱河护河,劝阻乱扔垃圾、排放洗涤污水、违规垂钓等不文明涉水行为;

(三)搭建桥梁:收集周边群众对治水护河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属地河长办或有关部门反馈;

(四)建言献策:发挥熟悉本地水情民情的优势,对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五)示范引领:带头遵守治水护水法律法规,以身作则,引导群众自觉维护河道环境;

(六)协同共治:协助官方河长和执法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七)廉洁自律:不得利用民间河长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问题反馈

第十一条  民间河长在巡河中发现问题后,应按照以下流程处理:

(一)简易问题:对河岸零星垃圾、公示牌污损等简易问题,可当场联系相关单位或保洁人员进行处理;

(二)一般问题:对一般性环境问题,应在24小时内通过巡河系统或电话上报相关区市河长制办公室;

(三)重大问题:对非法排污、违法建设、非法采砂等重大涉水违法行为,应立即上报相关区市河长制办公室,并做好现场记录。

第十二条  各区市河长制办公室接到问题报告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并根据问题性质和职责分工分派至相关单位处理。

第十三条  建立问题处置跟踪反馈机制:

(一)各区市河长制办公室应对问题处置情况进行全程跟踪督办;

(二)相关单位完成问题处置后,应将处置结果及时反馈至各区市河长制办公室;

(三)各区市河长制办公室应将处置结果告知问题上报的民间河长;

(四)民间河长有权对问题处置情况进行复查核实,对处置不到位的可再次反映。

第五章  执法联动机制

第十四条  各区市河长制办公室应会同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建立健全与民间河长的信息共享、联合巡查、协同执法的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民间河长在巡河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时,应及时向各区市河长制办公室报告。各区市河长制办公室收到报告后,应视情况启动执法联动程序,协调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执法部门在收到河长制办公室转交的民间河长反馈线索后,应当依法开展调查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六章  培训和评价

第十七条  各区市河长制办公室应建立民间河长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一)上岗培训:新任民间河长须参加上岗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履职;

(二)年度培训:每年至少组织1次集中培训,邀请水利、生态环境等领域专家进行专题授课;

(三)专题培训:结合实际需要,组织开展水质判断、污染识别、巡河安全等专项培训。

培训内容应包括河道管理法律法规、巡查实务、问题识别方法、安全防护知识等。

第十八条  建立民间河长履职评价制度,实行“每季一总结、每年一述职”的规范化管理。

第十九条  民间河长的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七章  保障与激励

第二十条  各区市河长制办公室应为民间河长开展工作提供以下必要的保障:

(一)统一配发民间河长聘书、工作证件和巡河标识;

(二)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巡河装备和防护用品;

(三)建立巡河安全告知制度,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四)落实必要的经费保障,用于民间河长的培训、装备配备等。

第二十一条  建立民间河长激励制度。激励制度包括以下方面:

(一)物质激励:依托志愿服务平台,根据巡河时长、问题发现质量、参与活动情况等给予志愿时长,志愿时长可用于兑换物品或服务。

(二)精神激励:对评选出的“优秀民间河长”,通过各类媒体宣传先进事迹。对表现特别突出的民间河长,可推荐参与市级以上相关评选表彰。

第八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二条  民间河长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退出:

(一)聘任期满,本人或社会团体不再申请续聘的;

(二)因工作调动、身体原因或其他原因申请辞职的;

(三)一年内未按规定开展巡河活动或未提交巡河记录的;

(四)连续2个月未能正常履行巡河职责,经沟通后仍无法完成巡河任务的;

(五)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利用民间河长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不宜继续担任民间河长的情形。

民间河长出现前款第(三)、(四)和(六)项情形的,由各区市河长制办公室书面告知其本人或社会团体,说明退出的理由,并给予10个工作日的申辩或整改期限。期满无正当理由或整改不合格的,由各区市河长制办公室正式作出取消其民间河长资格的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民间河长退出后不得继续使用民间河长身份开展相关活动。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河长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各区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名单


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共青团烟台市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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