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中药配方颗粒加成和规范整合药学类等9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烟医保发〔2026〕15号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各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消化系统等9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鲁医保发〔2026〕21号),结合我市实际,对药学类等9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整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中药配方颗粒零加成政策
按照国家医保局《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医保价采函〔2026〕7号)要求,落实中药配方颗粒零加成政策,医疗机构按照实际购进价格进行销售。中药饮片仍执行25%的加价率。
二、规范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按照国家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规范整合我市9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528项(见附件1),公布整合后项目与原价格项目的映射关系(见附件2),废止相应原价格项目(见附件3)。
附件1所列价格为烟台市公立医疗机构最高价格,各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下浮,下浮幅度不限。
除附件1“使用说明”中纳入基本物质资源消耗的一次性耗材外,映射原价格项目的除外耗材与现行可另收费的一次性材料目录继续执行。
另对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内涵、计价说明等内容进行修订(见附件4);对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调整 (见附件5)。
三、有关要求
(一)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要及时在系统内做好医疗服务项目信息变更维护,指导全市做好医保项目对应、费用结算及医保支付工作。
(二)各区市医保部门要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做好项目对应、费用结算工作,及时做好政策培训解读及跟踪监测,加强本辖区医疗机构立项指南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情况监管。
(三)各级医疗机构要及时更新院内信息系统数据,与医保结算系统建立准确的编码映射关系,确保上传数据完整、及时、准确。同时,要做好价格公示等相关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本通知自2026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31年10月30日。
烟台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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