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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00426058XN/2026-101765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_环境保护,城乡建设_含住房
成文日期: 2026-10-14 发布日期: 2026-10-15
发文机关: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5部门 有效性: 1830221785000 有效
关键词: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 公积金托管试点 统一登记号: 无
标题: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烟台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改革试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

《烟台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改革试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烟建住房〔2026〕16号


莱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新区规划国土建设局,各商业银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现将《烟台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改革试点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烟台市财政局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烟台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烟台监管分局

2026年10月14日


烟台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改革试点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防范化解房地产项目交付风险隐患,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项目开发管理的意见》(建房〔2025〕3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自然资源部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建房规〔2026〕3号)、山东省住建厅等三部门《关于开展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改革试点工作的函》(鲁建金函〔2026〕2号)、《烟台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烟建住房〔2023〕27号)及《烟台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烟建住房〔2026〕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烟台市莱山区、高新区辖区内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预售资金收存、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新建商品房时,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包括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其他形式的全部购房款。

第四条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专户专存、专款专用、节点控制、全程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和监督莱山区、高新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改革试点工作,制定相关政策措施。

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做好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立及管理工作。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作为莱山区、高新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托管机构,负责资金托管相关工作。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交易中心负责预售资金智慧监管平台的建设、运行及维护等工作,并负责做好相关业务培训、指导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烟台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烟台监管分局负责指导商业银行做好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管理工作。

莱山区、高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改革试点工作。

第二章  监管账户管理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确定主办银行,并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在主办银行开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与监管部门、公积金中心、主办银行签订《烟台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公积金中心新开立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实行统一命名,名称为“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字样。

第七条  公积金中心应做好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管理工作,实现和预售资金监管系统数据对接,并做好以下工作:

1.资金到账关联推送:资金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后,及时将入账信息推送至预售资金监管系统、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实现资金与具体房屋关联,监管到户;

2.资金支出信息推送:资金拨付完成后,及时将支出信息推送至预售资金监管系统,确保同步获取资金流出情况;

3.账户余额动态更新:账户余额变动及时同步,为网签备案、资金使用审批提供精准的数据支撑;

4.资金流动查询: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提供账户余额、交易明细查询及资金对账服务,保障企业对预售资金的知情权。

第八条  主办银行应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金融服务协议》,明晰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主办银行应配合公积金中心开展以下工作:

1.开设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2.办理预售资金的存入、拨付等结算业务;

3.依照公积金中心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完成账户管理系统的对接工作,实现账户信息、资金流水、交易明细等数据的实时传输与交互,保障信息的及时、准确与完整;

4.提供账户明细查询、资金对账等服务。

第九条  有关部门对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进行冻结或扣划预售资金时,主办银行和公积金中心在协助执行前,应当向有关部门说明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和监管额度内预售资金的性质,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提供冻结等相关法律文书。

第三章  预售资金收存管理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应当向购房人开具缴款单,载明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信息及房屋安居码。购房人应当凭缴款单,通过银行转账或监管专用POS机将购房资金直接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通过银行转账的,应当备注房屋安居码。

预售资金监管期间,贷款银行(含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商业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足额转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注明对应房屋安居码。

第十一条  预售资金到账与网签备案联动。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与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实时对接,自动核对预售资金存入情况。购房人定金、首付款、按揭贷款等未按合同约定足额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系统自动暂停该项目后续网签备案功能,待资金补足后恢复。

第四章  预售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对于执行原预售资金监管政策的商品房项目,可申请使用预售资金。执行新预售资金监管政策的商品房项目,监管期间预售资金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  对于执行原预售资金监管政策的商品房项目,允许以银行保函置换同等额度内的预售监管资金。有关银行保函置换预售资金执行《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出具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104号)文件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对于执行原预售资金监管政策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预售资金时,应符合《烟台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烟建住房〔2023〕27号)相关使用要求,并通过预售资金监管系统提出申请。

申请使用监管额度内预售资金的,还应符合《烟台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烟建住房〔2023〕27号)规定的工程建设进度节点要求,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申请使用监管额度外预售资金,不执行工程建设进度节点控制,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监管部门通过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将拨款信息推送给公积金中心,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原因。

公积金中心收到拨款信息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款项拨付。除税费缴纳外,资金拨付采用点对点方式,直接划转至对应收款人账户。

第十五条  对于执行原预售资金监管政策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监管额度内预售资金,需根据资金使用计划向监管部门提出用款申请,如实填写、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企业用款申请表(含资金用于本工程建设承诺);

2.工程建设进度相关证明材料;

3.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向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或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施工安装单位拨付款项的,提供付款证明(银行出具的付款凭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拟向上述单位拨付款项的,提供对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共同盖章确认资金使用方向。

5.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使用监管额度外预售资金,参照上述材料提交,不审核工程进度节点。

第五章  开发贷款和预售资金联动监管

第十六条  对于执行原预售资金监管政策的商品房预售项目,应建立开发贷款和预售资金联动监管机制,依托统一的政银联动监管系统,实现数据共享和动态监控:

1.开发贷主办银行负责录入开发贷款授信额度、发放进度、受托支付等信息,监管部门应将预售资金使用情况实时共享至政银联动监管系统。双方通过政银联动监管系统实时共享数据,确保信息实时同步、真实完整、闭环管控。

2.开发企业在申请贷款支出或预售资金使用时,开发贷主办银行和监管部门应通过政银联动监管系统进行数据比对,防止同一笔支出重复申请开发贷款和预售资金,杜绝重复拨付。

第六章  账户变更和监管终止

第十七条  项目预售过程中,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原则上不能变更。

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应经监管部门和公积金中心批准后,将原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结余资金转入新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办理变更手续期间,暂停办理合同网签备案及预售资金的使用业务。

第十八条  对于执行原预售资金监管政策的商品房项目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通过预售资金监管系统申请终止预售资金监管。

申请终止监管应提交以下材料:

1.终止监管申请书;

2.不动产首次登记证书;

3.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对于执行新预售资金监管政策的商品房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通过预售资金监管系统申请终止预售资金监管。

申请终止监管应提交以下材料:

1.终止监管申请书;

2.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

3.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条  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终止监管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终止监管条件的,通过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将终止监管信息推送给公积金中心;不符合终止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原因。

公积金中心收到终止监管信息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该预售许可对应的预售资金及活期利息划转至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账户。

主办银行应当配合公积金中心完成资金划转及账务处理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终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时,未售出住宅首期维修资金尚未缴存的,可从剩余预售监管资金中划转。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的,由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其商品房预售的合同网签业务,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违反监管协议约定的,按协议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1.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

2.变相逃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

3.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4.提供虚假材料的;

5.其他违反监管协议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主办银行违反本细则相关规定的,公积金中心、监管部门可根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金融服务协议》和《烟台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约定进行处置并追究其责任;同时函告中国人民银行烟台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烟台监管分局,由两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按揭贷款发放银行不按规定将贷款直接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监管部门、公积金中心应函告中国人民银行烟台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烟台监管分局,由两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同时,若按揭贷款发放银行为主办银行的,可根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金融服务协议》和《烟台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约定进行处置并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五条  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等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或采取其他方式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使用预售资金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监管部门、公积金中心、主办银行工作人员在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民银行烟台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烟台监管分局进行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试点结束后,根据评估情况决定是否延续或调整。

附件:烟台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附件:烟台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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