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文件数据库_烟台市 > 部门政策文件_烟台市
索引号: 1137060000426058XN/2026-74555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_环境保护,城乡建设_含住房
成文日期: 2026-04-02 发布日期: 2026-04-02
发文机关: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有效性: 1798646400000 有效
关键词: 以旧换新 补贴券 统一登记号:
标题: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烟台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烟台市住房“以旧换新”补贴券使用优化细则》的通知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烟台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烟台市住房“以旧换新”补贴券使用优化细则》的通知

烟建住房〔2026〕6号


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财政局:

现将《烟台市住房“以旧换新”补贴券使用优化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烟台市财政局

2026年4月2日


烟台市住房“以旧换新”补贴券使用优化细则


为有效激活全市房地产市场改善性住房需求,打通“卖旧”与“买新”交易渠道,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在2025年12月28日发布的《烟台市住房“以旧换新”补贴券使用细则》基础上,结合《烟台市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房地产政策的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对细则进行优化。具体如下:

一、补贴对象

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出售二手房(住宅),并于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烟台市辖区内新建商品房(简称新房,且为住宅)的换房人(居民)。新房以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二手房以不动产登记时间为准。

二、“以旧换新”模式说明

本细则所称的“以旧换新”分为“收旧换新”和“卖旧买新”两种方式。

1.收旧换新。由企业收购换房人二手房,换房人购买新房。包括两种路径:①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收购换房人二手房、销售新房并运营二手房,二手房销售资金可抵顶新房房款。②各类企业以第三方形式,按照市场化原则收购换房人二手房,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新房,并运营二手房。

2.卖旧买新。①个人自行出售:换房人自行出售二手房并购买烟台市行政区域内新房。②三方协议帮卖:由中介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换房人签订三方协议,中介机构优先推动换房人二手房销售。两种模式均不区分卖旧和买新时间先后顺序。

三、补贴标准

本次优化后,补贴标准统一提高,并区分两种类型计算:

1.“收旧换新”:按新房成交价与二手房成交价(均以网签备案合同价格为准)差额的2%给予补贴,单套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2.“卖旧买新”:按新房成交价(以网签备案合同价格为准)2%给予补贴,单套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财政补贴总额度6000万元,用完即止。

四、发放方式

1.发放时间:首轮于4月7日9:00,通过“烟台住建”公众号-烟台市住房“以旧换新”平台集中发放,之后每15天发放一轮。补贴券有效期至下次集中发放前一日24:00。每次发放数量根据剩余可补贴金额确定,当剩余可补贴金额不足5万元时,不再发放。

2.发放管理:补贴券实行实名制,具备唯一编码。申领人、使用人必须与新房、二手房产权人一致,或为三代以内(原二手房产权人与新房产权人三代以内)直系亲属。

3.发放规则:“以旧换新”补贴券适用于“收旧换新”或“卖旧买新”两种模式中的任意一种;补贴券券面不显示具体价值,单张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万元。

4.使用流程:符合条件的换房人通过烟台市住房“以旧换新”平台领取补贴券,补贴券“先到先得”。具体补贴情形分为:

①2025年期间出售二手房,并在政策印发之日前购买新房并完成合同网签备案的,由换房人自行通过烟台市住房“以旧换新”平台-个人申请页面申报补贴;政策印发之日后购买新房并完成合同网签备案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为在平台申报补贴。

②措施印发之日前已完成“卖旧买新”且已按1%标准申报补贴的,换房人可自行在平台申报1%补贴(即再补贴1%)。

③2026年期间,先完成二手房出售后购买新房并完成合同网签备案的,按原补贴细则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为在平台申报补贴;先购买新房后出售二手房并完成二手房不动产登记的,由换房人自行在平台申报补贴。

补贴以申报材料上传提交时间为准,先到先得。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通过平台开展审核工作,并于2027年3月31日前,会同各区市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申请及审核清单全部推送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以申请兑付补贴。市、区两级财政部门依据分担机制,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再由住建部门拨付至企业或个人账户。原则上应于半年内完成补贴资金拨付。

5.使用限制:每套新房仅允许使用一张补贴券(补差额情况除外),一经使用立即作废。申报超时或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五、注意事项

1.参与“收旧换新”的新建商品房应在烟台市住房“以旧换新”服务平台完成信息上传并标识收旧主体等;参与“卖旧买新”的须为烟台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可进行销售的新建商品房,且不存在查封等限制交易情形。

2.使用“以旧换新”补贴券的新建商品房,应在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添加补贴券使用标识;后期如出现合同解除或合同备案撤销的,补贴券未兑付的自动作废,已兑付的需按原渠道返还资金,相关工作由新建商品房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3.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发现企业或个人存在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等行为时,有权取消对应补贴券使用资格,同时联合相关部门作出处置。

附件:企业及个人申报“以旧换新”补贴材料清单


附件


企业及个人申报“以旧换新”补贴材料清单


一、“以旧换新”电子补贴券标号;

二、换房人身份证明文件,三代以内参与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旧房转移前、后的《不动产登记证(明)》;

四、购买新房的《商品房网签备案合同》;

五、已享受旧政策补贴的证明材料(仅适用补差额情形);

六、换房人本人银行账户信息(仅限个人自行申报情形);

七、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下载 打印 关闭 分享: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