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烟台市民政局 烟台市财政局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烟发改价格〔2026〕106号
各区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发展局)、民政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各殡葬服务机构:
为深入落实殡葬改革工作部署,持续强化殡葬服务公益属性,规范殡葬领域收费行为,健全价格形成机制,提升行业监管质效,现将《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领域收费管理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6〕23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明确政府指导价管理项目
依据鲁发改价格〔2026〕235号文件规定,殡葬服务包括殡仪服务和安葬服务。其中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告别、遗体火化、骨灰寄存收费,生态安葬收费,以及城镇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政府举办或参与举办的经营性公墓(骨灰堂)、社会投资举办的经营性公墓中配建的公益性墓位收取的墓位(格位)使用费和维护管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由市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民政、财政部门制定。
二、规范政府定价审批流程
(一)殡仪服务基础项目收费政策衔接
《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烟台市民政局 烟台市财政局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烟发改价格〔2024〕409号)中,烟台市区殡仪馆殡葬基本服务项目(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火化、骨灰寄存)现行收费标准继续执行。蓬莱区、海阳市、莱阳市、栖霞市、龙口市、招远市、莱州市殡仪馆殡葬基本服务项目(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火化、骨灰寄存)现行收费标准继续执行。
待市级民政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统一明确全市殡仪基础项目(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告别、遗体火化、骨灰寄存)具体服务内容,并向市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提出全市殡仪基础项目服务收费价格建议后,市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民政、财政部门开展成本调查,另行发文调整规范全市殡仪服务基础项目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
(二)原有安葬服务收费标准核定报批
各区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联合民政、财政部门,全面梳理辖区内原有县(市、区)定价安葬服务事项,严格对照鲁发改价格〔2026〕235号文件有关规定,扎实开展成本调查工作,统筹汇总本地安葬服务现行收费标准制定情况及成本调查结论,研究拟定收费标准意见建议并形成正式请示文件,于6月30日前分别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对尚未制定安葬服务收费政策的区市,需同步书面说明具体原因。由市级发展改革部门联合民政、财政部门审核把关后,按规定程序批复确定各地安葬服务收费标准。
(三)新增殡葬服务项目定调价审批
1.已建殡葬服务机构收费审批
(1)市属殡葬服务机构:依法合规运营满1年以上,具备政府定价条件的机构,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2026年首次申报截止时间为5月31日),向市级民政部门提出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申请。市级民政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初审,广泛征求意见后形成定调价建议,于每年3月31日前(2026年首次申报截止时间为6月30日),报市级发展改革等部门核定收费标准。
(2)县(市、区)的安葬服务机构:依法合规运营满1年以上、具备政府定价条件的机构,应于每年2月底前(2026年首次申报截止时间为5月31日),向属地民政部门、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提出书面定调价申请。各区市民政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逐级上报市级相关部门。
市级民政部门复审汇总后提出定调价建议,于每年3月31日前(2026年首次申报截止时间为6月30日),将机构名单及价格建议函告市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市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开展成本调查,立足公益属性,按照合理补偿合理成本原则,核定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
2.新建殡葬服务机构收费审批
新建机构暂不具备政府定价条件的,由市级民政部门在充分评估基础上,指导相关殡葬服务机构合理制定试行收费标准,并将试行收费标准函告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
试行期满前,机构运营达到政府定价条件的,须按照已建殡葬服务机构定调价程序,提出正式收费标准的书面申请。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政府定价程序审核制定收费标准。
三、规范殡葬服务收费定调价管理
(一)坚持公益属性。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坚持既有利于推行殡葬改革,推进惠民殡葬、生态安葬、文明礼葬,切实减轻群众费用负担,同时兼顾补偿殡葬服务成本、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原则,保持殡葬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维持正常殡葬价格秩序。
(二)合理核定收费标准。制定殡葬服务政府指导价,应坚持公益属性定位,收费标准在成本调查的基础上,以扣除政府补助、社会无偿捐赠后的成本为依据,按照补偿合理成本的原则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由殡葬服务机构按照非营利性原则,综合考虑当地居民收入和承受能力,在政府指导收费标准范围内合理确定。
新建殡葬服务机构正式收费标准按照“多退少不补”原则执行,即:正式标准低于试行标准的,殡葬服务机构要将差额退还按试行标准收费的丧属;正式标准高于试行标准的,按试行标准收费的丧属不需要向殡葬服务机构补缴差额。
四、其他工作事项
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强化信息共享,更好发挥监管合力,进一步提升殡葬服务机构收费监管效能。各级民政部门于每年3月31日前(2026年首次报送为5月31日前)分别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函告辖区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殡葬服务机构相关信息(包括机构名称、机构地点、机构性质、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实际执行情况、机构联系方式等),重要信息变化的及时变更推送。
《烟台市殡葬服务收费清单》、丧葬用品进销差价或进销差率等,由民政部门牵头另行制定印发。
五、有关要求
一是严格落实政策要求。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全面落实国家、省关于殡葬领域收费管理的各项规定,紧扣公益属性,细化工作举措,压实属地责任,确保政策落地见效、执行不走样。
二是规范收费服务行为。各殡葬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规定,全面落实价格公示、明码标价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禁乱收费、变相涨价、强制捆绑消费等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切身利益。
三是强化政策宣传执行。加大殡葬收费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引导殡葬服务机构规范经营、群众明白消费,持续优化殡葬领域收费环境,推动全市殡葬事业公益化、规范化、健康有序发展。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省后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市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领域收费管理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6〕235号)(1).pdf
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烟台市民政局
烟台市财政局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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