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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0042596936/2026-92475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_环境保护,城乡建设_环境保护_其他
成文日期: 2026-08-14 发布日期: 2026-08-28
发文机关: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环评审批 改革 高质量发展 统一登记号:
标题: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烟台市深化环评审批“234”集成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

《烟台市深化环评审批“234”集成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烟环发〔2026〕54号 

局机关相关科室、直属各单位,各分局:

现将《烟台市深化环评审批“234”集成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4日

烟台市深化环评审批“234”集成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环评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鲁环字〔2026〕74号)要求,提高环评审批服务效能,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服务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34优化提升思路为总框架,即聚焦企业全生命周期需求做优2项精准服务、聚焦流程再造抓实3项集成改革、聚焦制度突破深化4类创新试点,精准压减环评管理范围、科学精简环评编制内容、创新环评审批服务方式、全面提升环评管理效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激发企业市场主体活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做优2项精准化审批服务,前移服务端口助力项目加速落地

围绕企业从选址决策到生产经营的全生命周期需求,提供主动靠前、精准滴灌的服务举措,以“提前办、帮忙办”推动政策直达,打造有温度的审批服务环境。

1.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落地应用指引:强化平台支撑,规范环境准入管理

省级统筹推进行业性环境准入指引编制,分批次制定轮胎、畜禽养殖、风电、制革等行业地方性生态环境准入指导意见,后续视情拓展至其他行业,并将指导意见嵌入山东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市级做好承接落地,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与跟踪评估,提炼典型案例强化宣传推广。新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可通过信息平台快速了解选址合规性、全面掌握对应环境准入条件,实现“选址即知合规性、准入即明红线底线”,从源头避免因选址不符合要求造成的前期投入损失。各县市区督促辖区内产业园区编制年度跟踪监测报告并向社会公开,供入园企业免费使用。

2.提供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告服务:明确变更管理要求,为企业经营提供便利

因收购、重组、转让等情况导致法人单位、运营主体等信息变更的项目,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及各类试点中豁免环评管理的项目,依企业申请并附相关承诺后,生态环境部门通过书面复函形式,明确原环评手续的有效性,无需重新报批环评,为企业办理信贷等手续提供便利。

企业自评信息变更符合相关情形的,可向原审批环评的生态环境部门咨询,确认符合条件后即可提报申请。生态环境部门原则上应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复函。

(二)抓实3项集成化改革举措,再造审批流程提升环评管理效能

聚焦企业难点痛点堵点,通过制度集成创新打破流程壁垒,以“减环节、降成本”推动提质增效,减轻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3.加强工业项目选址前期指导,畅通小微项目落地路径

在严守生态环境底线前提下,符合以下2类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依法办理环评手续:①工业园区外企业在自身厂区内改扩建工业项目(不含“两高”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化工项目及其他规定必须进入园区的项目),其改扩建内容与现有建设内容存在关联(如增加现有产品产能及生产线,或对现有产品横向或纵向链条予以延伸),且为同一建设主体(含母公司、子公司情形);②新建、改建、扩建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按规定应入园区,且不涉及重金属或新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不含“两高”项目及规定须进入具备规划环评的工业园区项目),实际选址位于产业集聚区内的。

企业自评建设内容符合两类情形的,可向具备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咨询,确认后即可提报环评文件。涉及需出具产业集聚区证明的,建立“部门协调、企业免跑”机制,由生态环境部门主动对接属地政府统一出具,无需企业自行跑办。

4.推动多元化项目合并审批,降低企业制度交易成本

改革举措:①在海水养殖行业开展试点,以企业自愿为原则,可由多个法人联合或组建合作社等形式,将属于同一行业、拟建区域连片、原应分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多个项目,按照建设内容综合确定合并编制一本环评文件,分别明确环境保护措施及责任,由生态环境部门统一审批。②在审批层级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同一建设主体将分别立项备案,原应各自编制环评文件且建设内容存在关联的项目合并编制一本环评文件统一报批。③对涉及入河排污口设置的拟建项目开展技术帮扶,推动符合环评与入河排污口审批联动办理条件的项目“可联动均联动”,让企业“只进一门”“只跑一趟”。

企业自评符合三类情形的,可向具备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咨询确认后,编制并提报环评文件。

5.优化项目验收后发生变动的环评手续,实现企业与审批部门双向减负

已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建设项目(“两高”项目除外),企业在现有厂区内开展设备更新(指同产能、同功能、类型相同或相近设备的调整和置换)或非关键生产工艺等调整(指生产环节非颠覆性的工艺变动(如物理加工调整为化学提纯等),或不涉及生产及产污环节,仅环保、安全或节能工艺的变动),不涉及原料及产品种类变化,不增加产能、污染物种类及排放量,不改变污染物排放方式及排放去向的,建设单位可就变动情况组织编制环境影响分析说明,经生态环境部门核实后无需开展环评,变动内容需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为后续监管提供依据。

企业自评变动内容符合相关情形的,可向具备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咨询确认后编制情况说明。变动情况分析说明采取备案方式,相关生态环境部门仅需对说明进行评估核实,无需出具书面意见。

(三)深化4类先导性创新试点,强化示范引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聚焦重点领域探索创新,分层分类推进试点突破,以“点上出彩”带动“面上提升”,构建更加高效的环评管理体系。

6.开展全链条改革试点:简化审批强化监管,打造闭环管理模式

结合重点攻关单元打造工作,选取典型单元(主要是重点管控单元)纳入环评全链条改革试点统筹实施,细化单元内的差异化管控措施,明确主要行业选址选线、工艺装备、污染物排放、治理设施和环保措施、环境风险防控、资源能源利用等方面管控要求。探索取消试点单元内部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环评。对取消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审批的建设项目,强化排污许可提前介入、跟进服务。提升证后监管效能,试点单元内符合条件的企业优先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无特殊事由不予现场检查,对豁免环评的项目同步建立闭环监管机制,确保环境风险可控。

各县市区对照试点单元条件筛选意向单元,编制全链条改革试点方案,明确试点目标、试点行业、保障措施,细化时间表和路线图,经市级初审后转报省级开展方案审核,由省级报国家同意后实施。

7.拓展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试点:拓展园区覆盖范围,释放政策红利效能

将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市已开展规划环评的所有国家级园区,前期已开展试点的园区继续执行。在此基础上,全市每年另行推荐1-3个规划环评实施较好、主导产业发展有序、环境管理机构健全、风险防控体系完善、环境质量稳步提升的省级或市级园区。建立试点动态退出机制,对发生重大环境事件、环境质量下滑的园区及时取消试点资格。试点园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告知承诺制、打捆审批、简化环评内容、豁免登记管理等政策红利。

各县市区对照试点条件筛选意向园区,编制试点方案报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向省生态环境厅书面提报包括试点园区清单的请示。其中:国家级开发区、拟新申报为试点的省级或市级园区附具体试点方案;原试点园区附自查报告,需调整试点内容的,在报告中予以说明,最终经省生态环境厅出具同意函后实施。试点期限为2年,首次申请及原试点自查报告原则上于2026年8月15日前报送;自2027年起,新试点申请原则上于每年1月31日前报送,原试点延期申请原则上于试点到期前1个月报送。试点园区要及时提炼可复制经验,并于每年年底前将试点工作总结报市生态环境局。

8.开展区域生态环境影响评估试点:创新评估模式,简化园区环评要求

以单个或多个连片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为评价对象,对照国土空间规划,明确评估区域四至范围、土地利用现状及规划、功能属性;衔接最新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明确区域内产业引入、功能布局、绿色低碳发展和污染排放管控等方面的管理要求,评估成果由区域内市场主体免费共用。每3年开展一次区域评估回顾与调整,完善管理闭环。评估区域内各类县级及以下园区可不再开展规划环评,园区内的建设项目环评仅需分析与区域评估成果的符合性。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制定试点方案,包括评估办法和操作程序等,经省生态环境厅审核通过后印发实施。各县市区按照“条件成熟一处、申报试点一处”筛选意向区域,将试点区域及区域评估成果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实施。

9.扩大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范围试点:优化审批流程,压缩项目环评办理时限

①对试点园区内符合国家政策及规划环评要求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汽车、人工智能、量子科技、深海深地深空、低空经济等战略新兴及未来产业中编制报告表的,以及专用设备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金属制品业、食品制造业等行业编制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实施环评告知承诺制。②对不新增污染物排放或新增污染物排放能够落实总量替代要求,不新增用地,不涉及重金属及新污染物排放,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编制报告表的项目,在试点区域内试行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曾作出虚假环评承诺的市场主体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对试点园区内对应行业的建设项目,以及试点区域内的“四不”项目,落实“即来即审、承诺即批”,由生态环境部门在1~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加强承诺事项事中事后核查,对承诺不实的依法依规追责,维护审批公信力。

各县市区对照试点举措筛选试点园区或整区(市)域申报试点,将园区清单及试点区域报市级初审并上报省级备案实施,试点期限为2年。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强化政策宣传解读。各县市区要明确专人负责本次环评改革政策的落地工作,面向辖区园区、企业开展精准宣讲,确保市场主体应知尽知、应享尽享改革红利。及时总结改革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大宣传推广力度,擦亮烟台环评“234”改革服务品牌。

(二)按时报送试点材料。各县市区要严格对照各试点事项的时间节点要求,摸排筛选符合条件的试点单元、园区和区域,主动指导相关主体高质量编制试点方案,按时报送市级,逾期未报的视为无申报意向。

(三)建立动态优化机制。各县市区在政策落地过程中要主动收集企业诉求,第一时间反馈遇到的堵点难点问题;市级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基层和企业反映的问题,根据实施效果动态调整优化改革举措,确保政策接地气、见实效。

(四)严守生态环境底线。所有改革举措和试点探索必须以生态环境风险可控为前提,坚决杜绝放松环境准入标准、弱化生态环境监管的“粗放式”改革,对涉及重大环境风险的项目严格按照法定要求审批,做到“放得开、管得住、服务好”,实现环境质量改善、营商环境优化、高质量发展的多赢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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