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 烟台市农业农村局 烟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延续执行烟台市医疗废弃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
烟发改价格〔2026〕136号
各区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发展局)、生态环境分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局,医疗废弃物处置企业:
为保障我市医疗废弃物处置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山东省定价目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决定延续执行烟台市医疗废弃物处置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废弃物处置收费标准
1.二级、三级医疗服务机构,按实际占用床位数每床日2.6元收取(实际占用床位按上年度统计的实际数据为准);
2.一级医疗服务机构,按每月1500元收取;
3.门诊部,按每月600元收取;
4.社区服务站,按每月400元收取;
5.诊所,按每月180元收取;
6.卫生室、中医诊所按每月100元收取。
(二)动物诊疗机构产生的废弃物处置收费标准
1.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每月400元收取;
2.动物医院,按每月180元收取;
3.动物诊所,按每月100元收取。
二、其他要求
(一)医疗废弃物处置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最高限价管理。医疗废弃物处置企业可在最高限价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向医疗机构、动物诊疗机构及相关单位收取医疗废弃物处置费。
(二)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要进一步加强医疗废弃物监管工作,分别明确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废弃物、动物诊疗机构产生的废弃物收集范围,督促医疗废弃物产生和处置单位做好台账管理。
(三)处置单位应按照上述规定向医疗机构、动物诊疗机构收取医疗废弃物处置费,并与医疗废弃物产生单位签订处理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关系。处置单位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按要求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6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间遇相关政策调整的,以调整后政策为准。
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
烟台市农业农村局
烟台市卫生健康委员
2026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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