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文件数据库_烟台市 > 部门政策文件_烟台市
索引号: 113706000042599924/2026-80754 主题分类: 其他
成文日期: 2026-06-24 发布日期: 2026-06-26
发文机关: 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 烟台市农业农村局 烟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统一登记号:
标题: 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 烟台市农业农村局 烟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延续执行烟台市医疗废弃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

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 烟台市农业农村局 烟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延续执行烟台市医疗废弃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

烟发改价格〔2026〕136号


各区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发展局)、生态环境分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局,医疗废弃物处置企业:

为保障我市医疗废弃物处置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山东省定价目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决定延续执行烟台市医疗废弃物处置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废弃物处置收费标准

1.二级、三级医疗服务机构,按实际占用床位数每床日2.6元收取(实际占用床位按上年度统计的实际数据为准);

2.一级医疗服务机构,按每月1500元收取;

3.门诊部,按每月600元收取;

4.社区服务站,按每月400元收取;

5.诊所,按每月180元收取;

6.卫生室、中医诊所按每月100元收取。

(二)动物诊疗机构产生的废弃物处置收费标准

1.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每月400元收取;

2.动物医院,按每月180元收取;

3.动物诊所,按每月100元收取。

二、其他要求

(一)医疗废弃物处置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最高限价管理。医疗废弃物处置企业可在最高限价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向医疗机构、动物诊疗机构及相关单位收取医疗废弃物处置费。

(二)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要进一步加强医疗废弃物监管工作,分别明确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废弃物、动物诊疗机构产生的废弃物收集范围,督促医疗废弃物产生和处置单位做好台账管理。

(三)处置单位应按照上述规定向医疗机构、动物诊疗机构收取医疗废弃物处置费,并与医疗废弃物产生单位签订处理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关系。处置单位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按要求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6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间遇相关政策调整的,以调整后政策为准。


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

烟台市农业农村局

烟台市卫生健康委员

2026年6月24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下载 打印 关闭 分享: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