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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0042596936/2026-81244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_环境保护
成文日期: 2026-06-23 发布日期: 2026-06-30
发文机关: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 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土壤污染风险评估 风险管控和修复 评审 统一登记号:
标题: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 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烟台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工作指南》的通知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 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印发《烟台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

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工作指南》的通知

烟环发〔2026〕46号


各区市生态环境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事项委托实施工作的通知》(鲁环字〔2025〕117号)要求,我们制定了《烟台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工作指南》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

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6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烟台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工作指南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实施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68号)有关要求,我市已承接省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事项。为指导和规范我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工作,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指南〉〈山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工作指南〉的通知》(鲁环发〔2020〕49号),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烟台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评审。

二、组织评审机制

(一)组织评审方式

受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委托,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烟台市内申请人提交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组织评审。

(二)部门分工

1.生态环境部门

(1)区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申请人填报提交申请资料;对评审申请和现场情况进行初审,提交初审意见;配合市级开展的评审工作,派员参加评审相关活动。

(2)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结合区市初审意见受理申请;会同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评审工作;做好档案、信息管理,向上级报送评审报告;报告质量信息公开。

2.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1)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核实地块用地面积(四至范围)、历史、现状、土地使用权人、规划用途、用途变更、有关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等信息,提交初审意见;配合市级开展的评审工作,派员参加评审相关活动。

(2)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结合区市初审意见,核实地块用地面积(四至范围)、历史、现状、土地使用权人、规划用途、用途变更、有关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等信息,提交审核意见;配合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评审工作,派员参加评审相关活动。

(三)组织评审经费

组织评审的经费应当分别列入生态环境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预算。

三、评审程序及时限

(一)申请

1.申请人

(1)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

(2)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建设用地地块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

(3)依法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

2.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通过山东省土壤环境管理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提交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申请表(附件1);

(2)申请评审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的:用于评审的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加盖评估机构公章)、已评审通过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及评审意见(含复核意见)。

申请评审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用于评审的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加盖评估机构公章),相关检测报告,风险管控/修复方案,风险管控/修复设计方案、施工方案,竣工报告,环境监理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3)申请人承诺书(附件2);

(4)报告出具单位承诺书(附件3)。

(二)区市初审

各区市生态环境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表(附件4);会同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开展地块现场情况初审并出具情况报告,报告主要包括地块基本情况、构筑物拆除情况、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落实情况、开发利用情况、周边情况、点位布设情况等,将初审意见表及现场情况报告加盖公章通过平台提交。

各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结合部门职责对评审申请进行初审,通过平台提交初审意见。

(三)市级受理

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别结合区市意见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通过平台提交审核意见,市生态环境局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申请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于发现不属于受理范围、报告有作假嫌疑、报告内容不完整等问题的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市级评审

受理申请后,市生态环境局根据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包括抽样检测、实验室检查、地块现场踏勘等在内的评审前核查工作,对存在问题出具核查意见,各区市生态环境分局组织申请人按照要求完成整改后,提交整改回复及相关支撑材料。

完成评审前核查及整改后,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申请人提交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组织评审,评审会议通知由市生态环境局印发。评审工作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开展评审前核查等工作的,其时间不计算在内。

1.专家组成

专家原则上人数应当不少于5人,复杂或者高风险场地的报告可以适当增加专家组人数。

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评审:专家应当熟悉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场地概念模型构建、健康风险评估以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工作。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专家应当熟悉相关风险管控或者修复工艺技术以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及效果评估工作。

涉及地下水污染的,至少有1名地下水污染防治专家;涉及环境监测的,至少有1名环境监测专家;涉及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医药、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或者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和固体废物填埋等相关企业调查的,至少有1名行业环保专家;涉及到国土空间规划的,至少有1名国土空间规划专家。

评审专家从山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其中行业环保专家也可以从山东省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中抽取。

2.参加人员

参会人员包括:区市、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人员、评审专家、申请人代表、评估机构代表等。

3.会议评审

评审会议议程包括:(1)介绍专家产生过程、参会专家及代表、会议议程等;(2)专家代表现场踏勘,或者查看现场影像资料;(3)申请人、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或者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机构(含采样、分析单位)陈述评估报告;(4)专家质询与讨论;(5)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等。

评审资料至少在评审会议召开前1日内送达专家组所有成员。

生态环境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从业机构等不得干预专家评审。

4.专家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独立出具个人评审意见,并按照《山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技术文件质量评价办法(试行)》对报告质量进行评分。经专家会审后,专家组综合形成评审意见,并由专家组所有成员签字确认。报告质量评分经汇总统计排名后,按年度对外公示。

评审应当对报告就下列问题给出明确意见和结论:

(1)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

1)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数据是否能够满足风险评估的要求。一般存在2种情况:满足;不满足,需要进一步补充调查。

2)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程序与方法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3)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是否包括下列内容:主要污染物状况;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范围;暴露情景与公众健康风险;风险管控、修复的目标和基本要求等。

4)是否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一般存在3种情况:风险不可接受,需要采取风险管控、修复措施;风险可接受,且不需要进一步补充调查,不需要采取风险管控、修复措施;风险不确定,需要进一步补充调查,并再次进行风险评估和评审。

5)风险管控、修复的目标和基本要求等是否科学合理。

6)报告是否通过。包括3种情况:通过,无需修改;通过但需修改,并提出修改要求和修改后的审核方式;未通过,并提出明确具体的整改要求。

(2)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

1)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效果评估程序与方法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2)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是否包括下列内容:是否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等内容。

3)是否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一般存在3种情况: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不可以安全利用;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不确定,需要进一步补充调查,并再次进行效果评估。

4)报告是否通过。包括3种情况:通过,无需修改;通过但需修改,并提出修改要求和修改后的审核方式;未通过,并提出明确具体的整改要求。

(五)报告修改

专家评审意见为“未通过”的,申请人应当立即整改,重新组织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后,按原流程重新申请评审。

专家评审意见为“通过但需修改”的,申请人应当在评审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将专家复核确认后的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六)市级意见告知

1.针对评审未通过的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市生态环境局在收到专家评审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上传至平台,申请人可通过平台查看评审结果。

2.针对评审通过的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市生态环境局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出具部门审查意见及管理要求,在收到齐全归档资料后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上传至平台,同时抄送有关部门和单位,申请人可通过平台查看评审结果。

(七)上报评审结果

针对评审通过的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市生态环境局根据评审情况向省级报送评审情况报告(含归档资料),提出将地块纳入或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申请,并配合省级完成后续抽查抽测、名录更新及公示工作。

四、相关要求

(一)明确工作职责

1.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基础上开展风险评估,编制风险评估报告。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在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另行委托有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编制效果评估报告,原则上,效果评估单位不得参与该地块前序相关工作。申请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的或者与负责评估的技术单位恶意串通出具虚假报告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从事评估的技术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对出具的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按照规定的评审程序,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地出具评审意见,对与本人存在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应当提出回避申请。专家对其出具的评审意见终身负责。

4.市生态环境局对评审过程合规性负责,应当确保评审过程独立、客观、公正。与评审项目有重大利益关系或者存在影响评审客观公正性等情形的,市生态环境局应当申请回避。对于违反本指南程序规定、弄虚作假或者不公正组织评审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落实评审事项工作方案,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材料审查及评审组织工作,确保工作质量。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日常监管,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对相关工作履职不到位的,市生态环境局将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予以通报。

(二)严格评审管理

土壤污染状况风险评估报告评审通过后,采取风险管控措施或者编制修复方案时,变更风险评估报告中确定的相关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变更规划用途的,以及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重新评审的,申请人应当重新申请对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评审。

(三)档案、信息管理

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申请材料、评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0年。开展重新评审的,相关材料与之前评审的材料均需存档。申请人按照生态环境部门指导做好平台及全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填报及资料上传工作。

(四)保密管理

参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和评审各环节的机构和个人,对所掌握的信息和数据负有保密义务。


附件: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申请表

          2.申请人承诺书

          3.报告出具单位承诺书

          4.XX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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