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市城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日常监督检查制度

日期:2026-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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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管理,为了严格公共卫生操作,规范监督工作行为,扎实推进公共卫生服务,有效保障居民健康水平,根据上级工作要求,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监督检查,是指我院派出的检查组,对各村卫生室及院内人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开展落实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定期开展,并按照本院制定的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办法,每季度对村卫生室和院内人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督导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评估,考核结果作为年终经费拨付的主要依据。

三、具体督导检查由院内公共卫生服务考核小组负责实施,考核小组由各团队成员组成。

四、督导检查的工作内容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十二项服务内容,项目执行和项目效果。

五、检查组实施检查时采取不通知、随机抽查、电话入户随访等形式,根据各种核查表进行项目核查。被检查卫生室及职工要积极配合检查工作,按照检查组要求及时、全面、客观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的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六、检查组检查完毕后,三日内把所有核查表格填写完整,算出各种率及成绩上报院办,有院办审核后归档财务进行汇总。

七、检查组在实施检查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院长请示汇报,如发现被检查卫生室或个人有重大违纪行为,应当立即向院长汇报。

八、公共卫生科根据检查组检查结果作出检查通报下发各卫生室和职工,被查卫生室及职工根据通报中存在问题积极进行整改落实,并与一周内上报整改措施上报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报院领导班子审核。

九、检查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检查组人员在执行检查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在检查过程中取得的与被检查卫生室有关的资料不得用于检查无关的事项。

十、被检查的有关人员要积极配合检查工作,不得瞒报不报,不得提供虚假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检查。

十一、检查结束后最多5个工作日内,检查组要讲收集的检查资料全部移交给院办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