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做好食源性疾病的登记和报告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成立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领导小组,分管院长任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任成员,办公室设在公共卫生科。公共卫生科负责监测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急诊、腹泻病门诊、消化内科、儿科等重点科室科主任为兼职管理员。
2.病例报告实行首诊医师负责制。
2.1首诊医师发现主诉由食品或怀疑由食品引起的感染性或中毒性的就诊病例,必须按规定做好门诊或住院日志的登记工作,通过公共卫生管理系统填报《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不得有缺项、漏项。
2.2临床医师在诊疗过程中一旦发现疑似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每起出现2例及以上发病,或1例及以上死亡),及时电话报告公共卫生科(夜间、周末及法定节假日:报院总值班,电话8776801,院总值班上报卫健局值班人员,电话:8517273),同时联系医务科、检验科等相关科室,留存相关生物标本。公共卫生科经核查属实后上报分管领导及卫健局。
2.3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漏报、瞒报、谎报、迟报,或者授意他人漏报、瞒报、谎报、迟报。
3.公共卫生科负责《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的收集、汇总、审核和网络上报。
4.公共卫生科每周通过公共卫生管理系统对本院的门诊日志和住院登记进行检查核对。对疑似或确诊食源性疾病未按要求及时上报者根据《公共卫生考核项目扣分标准》进行扣分,与科室绩效考核挂钩。
5.公共卫生科负责对全院临床医师进行培训,每年至少一次。新员工入职时进行食源性疾病相关内容的培训。
6.公共卫生科和各相关科室要配合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相关食源性疾病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集等工作,并提供相应的诊疗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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