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芝罘医院采购制度及流程

日期:2026-01-02 来源:公共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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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医院采购工作流程,更好地保障医院业务工作顺利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公立医院内部控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及流程。

一、采购职责及范围

(一)主要职责

1.制定并完善采购制度和采购流程,协调、组织医院采购工作;

2.审核采购科室提交的采购计划和采购预算;

3.对接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申报;

4.组织采购活动。

(二)采购科室及采购范围

宣传科、信息科、医学工程科、药剂科、财务科、总务科、通伸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科室是采购科室。

根据采购项目性质,将采购项目分为服务类、货物类、工程类。采购科室根据各申报科室提交的《采购项目申请表》进行采购。

1.服务类  

(1)信息系统软件采购、维保及硬件设备维保服务;

(2)网站维护及装修设计、咨询顾问、媒体合作、广告等宣传服务;

(3)办公家具类、电器类及相关配件的安装、维修、维保及服务;

(4)环境卫生、污水处理、物业保洁、安保、配送、电梯维保及服务等后勤服务;

(5)医院房屋及场地租赁项目。

2.货物

(1)医学装备及其计量、监测、维修、维护保养和配件采购等项目;

(2)与医院管理系统相关的计算机及外部设备(含操作系统)项目;

(3)服务器、存储、网络设备、UPS模块化备用电源、特殊终端(移动设备)、特种计算机(非办公及普通医护工作站用途)等硬件项目;

(4)后勤配电设备、消防系统、电梯、空调系统、洗衣设备、后勤电器类及相关配件等项目。

(5)办公家具类、办公材料、印刷品、清洁卫生用品、棉质品购置等项目;

(6)各种高值、低值和普通医疗耗材、器械、试剂等项目;

(7)折页、展架、看板、易拉宝、门牌、手册、宣传画等宣传物品。

3.工程类

(1)基建类土建、安装、改造、装饰、装修、维修等工程项目;

(2)计算机弱电工程类项目。

二、采购流程

(一)编制采购计划

采购办公室根据下年度预算编制,于每年12月底编制采购计划,经院长办公会审批,提报党委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二)确定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办按照市卫健委《设施设备采购规程及责任清单》要求,在烟台市财政局公布的上年度采购代理机构星级评价目录中选定10家代理机构,纳入代理机构备选库,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采购项目代理机构。经院长办公会研究报党委会议通过后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范围及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并对代理机构的代理活动开展情况实施监督。

(三)开展市场调研并制定需求标准

采购科室应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情况等开展充分调研,确定完整、明确的采购需求标准与预算等。必要时,应当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并填报采购审批单,提前一个工作日报至采购办。

 (四)审核确认采购文件等采购文书

采购办公室应对采购代理机构编写的采购文件(包括各类采购公告、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修改或澄清公告等)进行审核确认,并对采购文件中存在的违法违规情节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根据项目特点,依法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支持中小微企业、残疾人企业,支持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

(五)组织或参与开评标活动

采购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参与评标工作,不得向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六)确认中标(成交)结果并按时签订合同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应认真审阅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的相关采购材料及授权委托书,并将合同交由法律顾问审核,在确定没有问题后,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应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得违法改变中标(成交)结果,不得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采购合同的履行、争议处置及违约责任追究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

(七)加强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管理并按合同约定付款

合同履行达到验收条件时,供应商发出项目验收建议。采购科室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启动项目验收,并通知供应商,根据合同约定及验收情况,及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八)对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质疑进行调查并答复

采购办公室应高度重视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质疑,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被询问、质疑事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违法违规、不合理情形的,应当及时自行纠正并书面答复。对于被询问、质疑事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在书面答复中说明具体理由和依据。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函的,在作出答复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应将质疑材料、答复等材料扫描成电子版上传至“烟台市政府采购交易平台”。

(九)配合财政部门开展投诉处理或监督检查调查

财政部门依法开展投诉调查或实施监督检查时,采购办公室应根据财政部门要求给予积极配合,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十)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

采购办公室应依法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等指定媒体发布采购公告、修改或澄清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等,以上公告的发布工作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

三、采购内控管理

(一)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制定医院《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按照年初采购预算情况,对于采购限额(同品目下年度累计货物、服务类项目:30 万元;工程类项目60 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工程类项目,由采购科室按所需项目提出采购需求,经专家论证报院长办公会、党委会通过后,按照政府采购流程填写政府采购审批单,报区卫健局、区财政局批准。项目批准后,医院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开始采购程序。采购结束后,与中标单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类采购项目和服务类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按合同付款,工程类采购项目竣工后按审核定案报告付款。采购限额(同品目下年度累计货物、服务类项目:30 万元;工程类项目60 万元)以下的,由采购科室按所需项目提出采购需求,经院长办公会、党委会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区卫健局备案,采购办、采购科室在党办、审计科的监督下,通知至少三个供应商参加询价采购。中标后,货物类采购项目和服务类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按合同付款,工程类采购项目竣工后按审核定案报告付款。医院应当严格遵守药品、耗材和医疗设备等集中采购规定。

(二)采购业务活动应当实行归口管理,明确归口管理部门和职责,明确各类采购业务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建立采购、资产、医务、医保、财务、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相互协调和监督制约机制。

(三)合理设置采购业务关键岗位,配备关键岗位人员,明确岗位职责权限,确保采购预算编制与审定、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批、招标文件准备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采购验收与保管、付款审批与付款执行、采购执行与监督检查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四)医院应当优化采购业务申请、采购文件内部审核、采购组织形式确定、采购方式确定及变更、采购验收、采购资料记录管理、采购信息统计分析等业务工作流程及规范,并加强上述业务工作重点环节的控制。

(五)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按照规定选择采购方式,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加强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管理。

(六)加强岗位风险防控,对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及制度规定,全面梳理采购流程、环节的风险事项,定期开展自查,并写出自查报告及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