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病历书写无小事

日期:2026-06-25 来源:公共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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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是医疗活动的核心凭证,也是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的重要标尺。近期,某医疗机构因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被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再次为医疗行业规范执业敲响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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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我局接群众举报称某医疗机构存在病历书写不规范的问题,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期间发现,该机构部分患者病历存在记录不完整、内容缺失等问题,该行为未严格落实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此类看似细微的疏漏,不仅会影响诊疗追溯、医疗纠纷处置,更触碰了依法执业的法律红线。最终我局对该医疗机构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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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处罚依据明确,该医疗机构的行为违反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适用法律法规包括:《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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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卫生监督视角来看,规范书写和保存病历是依法执业的基础底线。医疗机构需强化全员法治意识,严格落实病历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等要求,常态化开展自查自纠,杜绝病历书写随意化、管理松散化问题,以细节规范筑牢合法、合规、安全的医疗执业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