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实验中学教学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日期:2026-09-10 来源:公共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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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州市实验中学教学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更好的推进依法治教,完善教学管理监控体系,减少并妥善
处理各类教学事故,保障学校教学质量安全、稳步地提高,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山东省义务教育学校教学规范特制定
本制度。
第一章
教学事故的界定
凡在教学活动中违反规章制度,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在一定范
围内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事件,视为教学事故。
根据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程度,分为一般教学事故和重大教
学事故。其中情节较轻,影响范围或造成的损失较小的事件,视为
一般性教学事故;情节严重,在较大范围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较大
的事件,视为重大教学事故。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等级和范围
一、下列行为视为一般教学事故:
(一)课堂教学方面
1.
未经过教务处而私自调换课或私自请他人代课(包括期中、
期末考试监考)
,两方教师均属事故责任人;
2.
上课迟到、早退
5
分钟以内(体育课以及在各功能室上课,
不到下课时间而擅自提前下课记为早退)
3
、下课拖堂,影响学生休息、耽误学生上厕所,进行下一节课
课前准备的
4.
根据课程特点,需要布置书面作业的学科,平时很少批改作
业或批改不认真;超量布置作业或违规布置作业,造成学生休息不
良,使
学生
及家长意见很大的;
5.
擅自修改课程计划,未合理安排教学进度、不参加集体教研,
与备课组不同步教学;
(二)常规考试方面
6.
承担命题任务,没有按规定时间、规定格式上交试题、答案
及双向细目表
,
但不超过规定限期两天;
7.
试卷经审核人审查后存在
1
--
5
处的错误;
8.
考试工作人员、监考人员不能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开考务
会、领取试卷,对考试造成影响;
9.
考试过程中违反《监考人员守则》
,在试室内吸烟、玩手机或
带耳机听歌、阅读书报、埋头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擅离职守、互串
试室谈笑等违纪违规行为,经口头批评一次,仍不改正者。
10
.
监考人员在试卷回收时不按规定操作,造成试卷或答题卷倒
装,严重影响公平阅卷的
11.
教师在登记考试分数时粗心大意,造成学生成绩张冠李戴,
差错在
5
人次以内且发现及时,对年级整体工作影响较轻的。
12.
违反学校考试登分的有关规定,让学生拆封分理试卷和登分
的。
(三)教辅工作方面
13.
教辅人员上班期间擅离职守或各功能室管理不严、违规操
作,造成安全事故,情节较轻的;
14.
未按规定时间完成试卷印制,或试卷印刷质量不高、印数不
足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15.
未及时完成部门领导安排的任务,调课通知不及时、工作不
到位,影响学校的教学、会议等安排;
二、下列行为视为重大教学事故
(一)课堂教学方面
16.
没有履行请假手续,无故旷课导致无人上课;
17.
上课迟到、早退
10
分钟以上(体育课以及在各功能室上课,
不到下课时间而擅自提前下课记为早退)
18.
根据课程特点,需要布置书面作业的学科,作业批改极不认
真或整学期基本未批改作业,或是经常违规布置作业、超量布置作
业,
学生反映强烈的;
19.
体育课、实验课及各种实践活动,因负责教师管理不力造成
学生严重伤害;
20
.
私自联系书商向学生推销复习资料或学习用品,向学生乱收
费;
21.
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对学生施以罚款代替思想教育的;
(二)常规考试方面
22.
承担命题任务,没有按规定时间、规定格式上交试题、答案
及双向细目表
,
且迟交两天以上,严重影响考试安排;或向学生泄露
试题和答案,造成恶劣影响的;
23.
试卷经审核人审查后仍存在
5
处以上的错误,或
1
处命题有
严重科学性错误致使学生无法答题或该题无合理答案;
24.
监考人员无故不到岗,严重影响考试进程的;
25.
擅自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
26.
考试过程中违反《监考人员守则》
,在试室内吸烟、玩手机
或带耳机听歌、阅读书报、埋头做与监考无关的事,长时间擅离职
守、互串试室谈笑等,经口头批评二次以上仍不改正,造成严重不
良影响者。
27.
监考人员在试卷回收过程中或教师在阅卷过程中,不按学校
相关规定操作,造成答题卷或答题卡丢失,严重影响学生成绩;
28.
教师在登记考试分数时极不负责任,造成许多学生成绩张冠
李戴(差错在
5
人次以上)
,对年级整体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29.
在阅卷过程中,私自拆封试卷、擅自修改学生答案或学生分
数;
30
.
不遵守学校监考要求,对学生作弊现象姑息、放纵,受到学
生投诉;
31.
对学生成绩排序,公开学生的成绩排名的。
(三)教辅工作方面
32.
教辅人员上班期间擅离职守或各功能室管理不严、违规操
作,造成安全事故,后果严重的;
33.
由于教务人员安排不周密或通知不及时,造成班级无人上
课;
34.
未经部门领导同意擅自增减教师课时等;
35.
试卷在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丢失、错装、错发、泄密等,
对考试造成严重影响;
36.
答题卷或答题卡在回收之后出现丢失现象,影响学生成绩。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一、成立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
37.
“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常设机构(由校长、副校长、相关
部门领导、各学科教研组长及教师代表组成)
38.
一般情况下的教学事故由相关部门照章处理。
39.
特殊情况下发生的教学事故或教学事故责任人对处理结果
不服提出申诉时,由学校“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认定其事故性质
并进行处理。
二、对一般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40
.
一学年内出现一次教学事故,进行警告,个别谈话;
41
.
一学年出现两次教学事故,取消该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42
.
一学年内连续发生三次一般教学事故,记为一次重大教学事
故;
三、对重大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43.
记录在案并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取消事故责任人当年的评优
评先和职称晋升资格;
44.
一学年内,
造成两次及其以上重大教学事故者,
三年不评优、
不晋职称;
45.
情节较重者,年度考核不合格,并视其情节,给予必要的行
政纪律处分。
此文件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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