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科学合理分配资助资源,落实国家学生资助政策和措施,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文)和《山东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办法>的通知》(鲁教财〔2019〕1号文)的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认定工作组织机构及职责
1、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李环校长任组长,德育处于相东主任任副组长,成员为其他相关领导及学生资助中心教师。
主要职责: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2、学生资助中心:由于相东主任领导。
主要职责: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3、认定小组:由各级部主任任组长,成员为级部副主任、班主任或学生代表。
主要职责:负责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4、评议小组:由班主任任组长,成员为任课教师、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一般不低于班级人数的10%,评议对象不能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主要职责:负责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工作。
二、认定基本原则
A.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B.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C.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D.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级中学正式注册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
四、认定依据、档次及条件
(一)认定依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主要依据家庭经济因素、特殊群体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突发状况因素、学生消费因素、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等。
1.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情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2.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3.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4.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5.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6.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
学校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等级以学生所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相关材料为评定依据,结合被评定者所在系部的民主评议结果进行综合认定。
(二)认定档次:根据山东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及山东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的认定档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分为三个档次,即:
三档:家庭经济特殊困难
二档:家庭经济困难
一档: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
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三档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家庭境况特别困难,无直接经济来源,学生本人每月可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在烟台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含脱贫享受政策家庭、边缘易致贫家庭等)学生、低保家庭学生、残疾学生、孤儿、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人子女、低保边缘家庭学生等,无直接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济的;
2、学生本人身患重大疾病,家庭负担很重的;
3、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4、因重大突发意外以及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5、家庭成员主要劳动力长期患病或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成员老弱幼小,没有直接经济来源,无生活依靠的。
二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家庭收入低或无固定经济收入,学生本人在校的基本学习、生活得不到经济保障的,每月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在烟台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家庭人口多,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2、父母有一方或双方失业,或者父母有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
3、单亲家庭无经济收入或无法维持基本生活、学习需要的;
4、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一档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家庭收入较低,学生本人在校的学习、生活只能得到基本的经济保障,每月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在烟台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家庭遭遇突发事件导致家庭收入大幅降低的;
2、单亲家庭且收入低的;
3、家有病人需要常年治疗的;
4、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四)学生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学生,取消其受助资格:
1、有违法行为或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的;
2、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3.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4.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5.有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五、认定受理时间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年9月集中受理。每学期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六、三级认定评审
一级评议:
评议小组收集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相关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因素,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报认定小组审核。
二级认定:
认定小组汇总、审核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统筹各评议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三级评审:
学生资助中心汇总、审核认定小组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统筹各认定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
七、认定工作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评审工作,包括政策宣传、个人申请、家访、三级认定评审、结果公示、学校上报、建档备案等环节。
(一) 政策宣传。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向学生及其监护人宣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山东省普通高中教育资助申请表》。
(三)进行家访。由班主任负责,以各种方式对提出家庭经济困难申请的学生进行家访、核实。
(四)三级认定评审。根据学生提出的申请和班主任的家访记录,采用三级认定评审的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认定。
(五)结果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结果和评审结果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公示。
(六)学校上报。公示后,学生资助中心汇总相关材料报送上级部门。
(七)建档备案。学生资助中心整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过程的相关材料,统一建档备案。
(八)录入系统。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全国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及认定结果的录入工作。
八、监督考核
1、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2、学校各级认定机构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认定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认真履责,做到公平、公正。
3、学生或监护人应如实填写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者,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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