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政策】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级中学2024-2025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及国家助学金评审方案

日期:2024-09-20 来源:公共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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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科学合理分配资助资源,落实国家学生资助政策和措施,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文)、《山东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办法>的通知》(鲁教财〔2019〕1号文)、《山东省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科教〔2022〕17号文)和《烟台市教育局关于认真做好2024年秋季学期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烟教函〔2024〕82号文)的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第一部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一、认定工作组织机构及职责

1、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李环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韩剑霞副校长和德育处于相东主任任副组长,成员为其他相关领导及学生资助中心教师。

主要职责: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2、学生资助中心:由于相东主任领导。

主要职责: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3、认定小组:由各级部主任任组长,成员为级部副主任、班主任或学生代表。

主要职责:负责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4、评议小组:由班主任任组长,成员为任课教师、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一般不低于班级人数的10%,评议对象不能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主要职责:负责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工作。

二、认定基本原则

A.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B.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C.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D.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三、认定依据与档次

(一)认定依据: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主要依据家庭经济因素、特殊群体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突发状况因素、学生消费因素、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等。

1.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情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2.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运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山东省特殊困难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烟台市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比对核实特殊困难学生身份信息,包括建档立卡类贫困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残疾学生、孤儿、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人子女、低保边缘家庭学生等特殊困难学生。

按照省市通知要求,自2024年秋季学期起,全面施行特殊困难学生资助“免申即享”机制。无需填写《山东省普通高中教育资助申请表》、无需提交证明材料、无需公示即可享受相应学段学生资助政策,推动学生资助从“人找政策”向“政策找人”转变,深刻践行“润物无声”理念,让特殊困难学生在“无感”中接受服务,实现学生资助“更便捷、更高效、更精准”的目标。

3.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4.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5.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6.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

除特殊困难学生之外,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等级的认定,把《山东省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指标体系》的定量评价和《山东省普通高中教育资助申请表》、“三级认定”的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进行量化指标评价,也根据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定性评价,确保认定结果更加公平公正。

(二)认定档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分为三个档次,即:

三档:家庭经济特殊困难

二档:家庭经济困难

一档: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对“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及“家庭收入偏低或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等情形导致家庭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予以关注,结合学生家庭实际,合理认定困难等级。

三档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家庭境况特别困难,无直接经济来源,学生本人每月可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在烟台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含脱贫享受政策家庭、边缘易致贫家庭等)学生、低保家庭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残疾学生、孤儿、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人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济的;

2、学生本人身患重大疾病,家庭负担很重的;

3、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4、因重大突发意外以及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5、家庭成员主要劳动力长期患病或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成员老弱幼小,没有直接经济来源,无生活依靠的。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指标体系》表中90-120分的学生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二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家庭收入低或无固定经济收入,学生本人在校的基本学习、生活得不到经济保障的,每月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在烟台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单亲家庭,母亲(或父亲)因患病、年迈劳动能力弱,家庭收入微薄的;

2、单亲家庭,家庭收入微薄的;

3、健全家庭,父母双方因患病、年迈劳动能力弱,家庭收入微薄的;

4、健全家庭,家庭收入微薄,家中有2人(含)以上在校生及需独立赡养2人(含)以上无收入老人的;

5、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6、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指标体系》表中60-90分的学生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一档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家庭收入较低,学生本人在校的学习、生活只能得到基本的经济保障,每月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在烟台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健全家庭,父母一方因患病、年迈劳动能力弱,家庭收入微薄的;

2、健全家庭,家庭收入微薄,家中有2人(含)以上在校生的;

3、健全家庭,家庭收入微薄,需独立赡养2人(含)以上无收入老人的;

4、家庭遭遇突发事件导致家庭收入大幅降低的;

5、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指标体系》表中30-60分的学生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学生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学生,取消其受助资格:

1.有违法行为或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的;

2.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格的;

3.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负债或暂时困难的;

4.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5.沉迷于网络或娱乐场所的;

6.发生休学、退学、转学等学籍异动情况的;

7.有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情况。

四、认定受理时间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年上学期9月份集中受理,下学期3月份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五、认定工作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评审工作,包括政策宣传、个人申请、家访、三级认定评审、结果公示、学校上报、建档备案等环节。

(一)政策宣传。每学年开学前,各学校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向学生及其监护人宣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发放《山东省普通高中教育资助申请表》和《山东省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指标体系。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山东省普通高中教育资助申请表》和《山东省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指标体系》。

(三)进行家访。由班主任负责,以各种方式对提出家庭经济困难申请的学生进行家访、核实,填写《家访记录表》。

(四)三级认定评审。将《山东省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指标体系》的定量评价和《山东省普通高中教育资助申请表》和“三级认定”的定性评价相结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认定、评审。

1、评议小组收集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因素,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报认定小组审核。

2、认定小组汇总、审核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统筹各评议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并以话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3、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汇总、审核认定小组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统筹各认定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学校上报。学生资助中心汇总资助相关材料报送上级部门。

(六)建档备案。学生资助中心整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过程的相关材料,统一建档备案。

(七)录入系统。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全国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和《烟台市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信息、认定结果和资金发放等信息的录入工作。

六、监督考核

1、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2、学校各级认定机构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认定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认真履责,做到公平、公正。

3、加强学生诚信教育,要求学生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者,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部分 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一、资助对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级中学正式注册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资助额度和资助条件

(一)资助额度: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额度为:每生每年2000元。

(二)资助条件:

国家助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三、资助流程

1、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每学期动态调整。

2、每学年开学一周内,利用班会、校会等多种形式,宣传资助政策和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发放流程。

3、学校于每年9月30日前受理助学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山东省普通高中教育资助申请表》和《山东省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指标体系》。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进行评审,并提出本校当年享受国家助学金初审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

4、每年5月31日、11月30日前将春季和秋季国家助学金通过银行卡发放给学生。

5、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信息档案,并完成《全国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和《烟台市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资助信息录入工作。

四、管理与监督

1、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保护学生隐私。

2、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对于学生资助工作中出现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予以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