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守“博学敦行,厚德致远”的校训,深化“塑品铸正,启智培和”的德育品牌理念,规范我校教师管理,加强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保障教师合法权益,激发教师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持续提升,助力学校打造高质量教育体系,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烟台开发区高级中学全体在岗教职工,包括专任教师、教辅人员、行政管理人员,涵盖教育教学、教研科研、师德师风、考勤考核、培训发展等各项工作,是教师履职、学校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教师管理遵循“以人为本、以德为先、规范有序、奖惩分明、激励成长”的原则,兼顾教育教学规律与学校“正和”文化建设要求,尊重教师主体地位,保障教师在教育教学、教研改革中的主导作用,同时强化责任意识,推动教师与学校同步发展、共筑辉煌。
第四条 本办法的制定与实施,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教育部关于教师减负、绩效考核等最新要求,以及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发展部署,确保合法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 师德师风管理
第五条 师德师风是教师考核的首要内容,是教师立身从教的根本。全体教师需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守教育初心,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自觉抵制有偿补课、违规收受礼品礼金、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等违规违纪行为,恪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六条 学校建立常态化师德师风教育机制,将师德师风教育纳入教师培训核心内容,定期组织开展师德专题学习、先进典型宣讲、警示教育等活动,引导教师修身立德、为人师表,将“正和”文化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做到正三观、正学识、正习性,悦纳自我、和睦他人、和谐自然。
第七条 实行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制”。教师在师德师风方面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职称晋升、绩效奖励等资格;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 建立师德师风监督机制,由学校党委、工会、教务处、学生处及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监督小组,畅通举报渠道,对教师师德师风表现进行全方位监督,定期开展师德师风评议,评议结果纳入教师年度考核。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九条 全体教师需严格遵守学校教学常规,落实“五主”课堂理念(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问题为主线、思维为主攻、训练为主干),深度推进“三阶四学”课堂教学模式,精心备课、上课、批改作业、辅导学生,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条 备课管理:教师需结合学情、教情及高考命题趋势,集体备课与个人备课相结合,明确教学目标、重难点、教学方法和教学流程;备课组需定期开展集体研讨、集体说题等活动,互通有无、取长补短,尤其注重分层教学方案的制定,适配不同层次学生的学习需求,确保备课质量。
第十一条 课堂教学管理:教师需严格遵守上课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缺课,不随意调课、代课(特殊情况需提前向教务处报备并获批);课堂教学需注重实效,突出学生主体地位,注重思维能力培养,杜绝满堂灌,合理运用多媒体等教学手段,营造生动、高效的课堂氛围;严格课堂纪律管理,及时制止学生违规行为,保障课堂教学有序开展。
第十二条 作业与辅导管理:作业布置需科学合理,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分层布置作业,避免机械重复;作业批改需及时、细致,做到有批有改、有评有反馈,针对学生薄弱点进行精准辅导;课后辅导需主动、耐心,充分利用课余时间、碎片化时间(如学生就餐空窗期)开展个性化辅导、答疑解惑,落实“补弱提质”要求,安排最擅长对应模块的教师负责专项补弱教学。
第十三条 班级与学生管理:班主任需全面负责班级管理工作,落实“高一过坎、高二爬坡、高三登峰”的三年贯通式培养要求,制定班级管理计划,加强班风、学风建设,关注学生思想动态、学习状况和身心健康,定期召开班会、家长会,加强家校沟通,构建家校协同育人体系;科任教师需配合班主任做好学生管理工作,主动关注学生成长,形成教育合力。
第十四条 严禁教师擅自缺课、调课、代课,严禁在课堂上做与教学无关的事情(如玩手机、闲聊等),严禁违规补课、有偿家教,严禁向学生推销教辅资料、报刊杂志等物品。
第四章 教研科研管理
第十五条 全体教师需树立“教研促教学、科研提质量”的理念,积极参与学校、教研组、备课组组织的教研活动,主动开展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不断提升专业素养和教学能力。
第十六条 教研组、备课组需制定年度教研计划,定期开展专题研讨、听课评课、教学反思、课题研究等活动,聚焦高考改革、课标修订及教学重难点问题,推动教学方法创新和教学质量提升;鼓励青年教师参与教研活动,由骨干教师传帮带,助力青年教师快速成长。
第十七条 教师需主动参与课题研究、论文撰写、教学案例总结等科研工作,积极参加各级各类教学竞赛、教研交流活动,学校对优秀教研科研成果给予表彰奖励;支持教师结合学科特点,开发个性化复习资料、校本课程,破解教学痛点难点,如将通用课件优化为个性化资料,确保学生学习留下痕迹、学深悟透。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教研科研激励机制,对在教研科研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优异成果的教师,在评优评先、职称晋升、绩效奖励等方面给予倾斜;定期组织教研科研培训,提升教师科研能力,推动教研科研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
第五章 考勤与请假管理
第十九条 全体教师需严格遵守学校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按时到岗离岗,不得迟到、早退、旷工;上班时间需坚守岗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擅自离岗、串岗,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二十条 请假管理:教师因事、因病、因私请假的,需严格按照学校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填写请假申请表,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离岗;请假期间需做好工作交接,确保教育教学工作正常开展。
(一)病假:需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病假期间待遇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病假累计超过规定期限的,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二)事假:事假需提前报备,说明请假事由和请假期限,事假期间待遇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
(三)婚假、产假、丧假等法定假期,按照国家及烟台市相关规定执行,教师需提前报备,做好工作交接。
第二十一条 法定节假日、周末、寒暑假等无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不安排专任教师值班值守。
第二十二条 考勤情况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统计,每月公示一次,考勤结果纳入教师年度考核和绩效评价;对迟到、早退、旷工等行为,按照学校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章 考核与评价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科学、全面的教师考核评价体系,坚持公平、公正、客观、公开的原则,考核内容涵盖师德师风、教育教学、教研科研、考勤纪律、学生评价、家长评价等方面,全面评价教师的工作表现和工作实绩。
第二十四条 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学期考核和年度考核,日常考核由教务处、教研组、办公室等部门负责,定期对教师的教学常规、考勤纪律、教研活动参与等情况进行检查记录;学期考核和年度考核结合日常考核、学生评价、家长评价、同行评议、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形成综合考核结果。
第二十五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评优评先、职称晋升、绩效工资发放、岗位调整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绩效工资分配遵循“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月全额发放(考核合格及以上),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考核结果、工作量、教学实绩等因素分配,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业绩突出教师倾斜,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
第七章 培训与发展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师培训体系,结合教师专业发展需求和学校教育教学发展需要,制定年度教师培训计划,开展分层分类培训,包括新教师岗前培训、骨干教师培训、青年教师培养、师德师风培训、教研科研培训等。
第二十八条 支持教师参加各级各类培训、进修、学习交流活动,包括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各类教学培训、科研培训、学术交流等,学校承担相应培训费用(按照学校规定执行);鼓励教师提升学历层次、专业素养,考取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如家庭教育指导师证书)。
第二十九条 建立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培养机制,发挥齐鲁名师、烟台名师、学科带头人的示范引领作用,实施“头雁领航”工程,通过传帮带、示范课、专题讲座等方式,带动全体教师共同成长;鼓励青年教师勇于创新、积极探索,快速提升教学能力和教研水平。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教师专业发展档案,记录教师的培训经历、教研成果、考核结果、评优评先等情况,作为教师专业发展评价和岗位调整的重要依据;定期组织教师开展教学反思、经验交流,促进教师不断提升自我。
第八章 权益保障与奖惩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包括教育教学自主权、学术研究权、薪酬福利权、培训发展权等,尊重教师的人格尊严,不得非法剥夺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严格落实教师减负要求,推进数据共享与平台整合,纠治重复填报、多头报送问题,清理不必要的涉师政务APP,杜绝“指尖上的形式主义”;严禁强制要求教师承担巡河护林、上街执勤等非教育教学任务,保障教师专注教育教学工作的时间和精力。
第三十三条 健全课后服务保障机制,课后服务安排在上课日及完成国家规定课程之后,结束时间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做好衔接,保障教师课后服务合理待遇,不得将课后服务参与情况与职称评定、评优评先硬性挂钩。
第三十四条 惩处管理:教师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扣除绩效工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职称降级、岗位调整等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具体包括:
(一)师德师风违规违纪行为;
(二)教育教学违规行为(如缺课、调课不报备、教学敷衍等);
(三)考勤纪律违规行为(如旷工、迟到早退屡教不改等);
(四)其他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烟台开发区高级中学教研室、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补充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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