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要求,依据《山东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实施细则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动精准扶贫,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指导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本校就读的、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受教育者。
第三条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由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级部认定工作小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等组成。
(一)栖霞一中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牟建胜
组员:谢元尊 李世海 王桂富 林海 张德顺 刘志杰
(二)资助工作小组
组长:林海
组员:王仁华 柏建波 李少帅 郝家堂 杨新伟 崔建利
(三)级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
组长:级部主任
组员:级部副主任,班主任,部分教师,学生代表
(四)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小组
组长:班主任
组员:任课教师,家长代表,学生代表
第三章 认定依据与档次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次。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标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2、父母务农无其他经济来源,有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学历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困难学生”:
1、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2、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
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城乡特困供养学生;
4、孤儿、重点困境学生、烈士子女;
5、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遇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七条 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团结友善
(三)学习勤奋努力,能正常完成学业
(四)家庭经济困难,符合认定标准中的相应条款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学生,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一)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消费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三)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四)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第十条 每学年开学前,学校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向学生或家长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一条 学生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关的材料,报学校相应的认定机构审核。
第十二条 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并以适当方式在学校宣传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时,不涉及学生个人隐私。
第十三条 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各认定小组应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认定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认真履责,做到公平、公正,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五条 学校加强学生诚信教育,要求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者,及时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5年9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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