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管理和校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王懿荣高级中学所有学生。本规定注重培养学生的自律能力,坚持正面教育原则,辅以必要的纪律约束和处分,确保校规校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三条处分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内不得评定各类优秀、荣誉称号、不得代表班级参加所有校级以上比赛、不得申请团员。
第六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6到12个月期限,从告知之日算起。
在处分期间有明显进步表现的,处分期满后经本人申请、班级评议、级部审查、学校审批,可以解除其处分;在处分期间表现特别突出的,可以按照程序提前解除其处分。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如与学校其他规定有冲突,具体以学校其他相关规定为准。
第七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处分决定做出后按照上级学籍管理规定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违反《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五)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九条策划、组织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或者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与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或闹事、扰乱社会秩序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记过以下处分。
第十条扰乱学校正常秩序,妨碍学校管理者,给学校声誉造成重大影响,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故意起哄、闹事,扰乱学校公共秩序,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制造、散布谣言,或擅自以学校、年级、班级、学生组织等名义参加活动,对外发布公告、新闻、作出不负责任承诺等,造成不良影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利用网络(QQ空间、微博、抖音等平台)发布不符合中学生身份,有损于班级荣誉和学校形象的言论、图片和视频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者,加重处分;
(四)在校园内私自张贴大小字报,或故意撕毁、涂改、覆盖学校发布的文稿,在玻璃、墙面等公共场所处乱涂乱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不服从或阻碍管理,谩骂、威胁、侮辱、殴打管理人员,对老师的批评教育态度蛮横者给予记过处分,对于谩骂或殴打教师及管理人员,或用其他手段或行为威胁教师管理人员,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砸、烧物品或从楼上往下随意抛弃物品等,威胁公共安全,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违反学生公寓管理相关规定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学生公寓存放或使用各种电热器具和炊具(如电吹风、电烫板、电热毯、电水壶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宿舍内违反用电安全,私自拉电线,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私藏管制刀具、烟火、易燃易爆品等危险物品,违规使用体育用品等行为未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给予处分的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住宿资格半学期直至取消住宿资格处罚;
(三)在学生公寓内吸烟、喝酒、使用明火,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给予上述处分同时取消住宿资格;
(四)在学校规定的就寝时间内,从事打牌、下棋、喧哗、嬉闹、播放音乐等行为,经教育不改,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五)未经学校允许,午晚休期间私自外出,给予记过处分;夜不归宿,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上述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住宿资格一个月直至取消住宿资格处罚;
(六)未经批准,在学生公寓留宿他人,给予警告处分;转借学生公寓床位给他人,私自调换学生公寓的给予警告处分;在学生公寓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学生公寓留宿,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在学生公寓饲养宠物,经教育不改,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八)因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除依法赔偿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在学生公寓楼内从事商业活动,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十)学生离开学生公寓未对本人用电器断电,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 在学生公寓或公寓内公共区域内堆放废纸、纸箱、废塑料、衣物、乱扔垃圾等物品,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三)随意挪动、破坏消防设施和器材,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原价赔偿所破坏设施;
第十二条采取偷窃、诈骗、勒索、冒领及其他方式非法占有或毁损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返还财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价值5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财物价值在500元及以上且不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实施非法占有行为两次及以上,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盗用校园卡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除追回资助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不当占有他人遗失物品并拒不归还,除追回物品外,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六)偷盗、诈骗等违法活动团伙的主谋或为首者,视情节严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为实施违法违规行为者提供信息、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藏、销售非法占有的财物等,比照作案者处理;
(八)诈骗比照偷窃行为处理,敲诈勒索比照偷窃行为从重处理。
第十三条言语挑衅、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恶语谩骂他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挑起事端(故意用言语挑衅、身体冲撞等方式引发事端),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动手打人,情节较轻或未造成伤害,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打架斗殴的策划者、指使者、召集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聚众斗殴,持械斗殴,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或其他工具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虽未参与打架,但在打架斗殴事件调查处理过程中作伪证,妨碍调查处理,给予记过处分(当事人犯此款则加重处分);
(八)打人致伤的责任人,必须赔偿受害者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拒不履行赔偿责任者,加重处分。
第十四条校内喝酒或酗酒者,经教育不改,给予记过处分;酒后滋事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观看、阅读淫秽、封建迷信、反动及其他非法音像、网络、电子或文字作品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传播、复制、贩卖、制作淫秽、封建迷信、反动及其他非法音像、网络、电子或文字作品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涉嫌违法开除学籍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违反手机、电脑以及其他电子设备管理规定,违反网络管理规定等,视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未经允许,对公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包含班级电脑、电子班牌等)口令进行设置或修改,影响或妨碍他人使用;
2.其他影响计算机信息网络正常运行的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登录非法网站,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有害信息;
2.在网络上编造、散布谣言、煽动非法游行、集会等群体性事件;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违规将手机、具有网络通讯功能的智能手表、平板电脑、电子书等电子产品带入学校,一经发现没收所携带物品并给予纪律处分,处分期满由学生本人写出申请和保证并由家长来校领取。如果在宿舍内存在使用上述电子产品等行为取消住宿资格一个月或者取消住宿资格;
2. 向其他同学租、借、买、卖手机或者电话卡,以及当作同学间手机或者电话卡交易介绍人、委托人的,按照违规使用手机处理。造成严重影响者,加重处分,同时承担经济损失;
3. 在学校内违规使用平板、电脑、智能手表、游戏机、电子书、PSP等按照违规使用手机处理;
4.未经允许,擅自进入设有密码的公用电脑或学校网络
5.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6.其他破坏学校网络正常运行及危害学校网络安全的行为。
第十七条侵犯、损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冒用其他个人、组织名义谋求私利,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骚扰、恐吓、威胁他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侮辱、诽谤、诋毁、诬告、陷害他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造成不良影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存在男女生不正常交往行为,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校期间男、女生行为举止不文明,有悖社会公序良俗行为,对周围的同学产生了负面影响(在不恰当的时间、不恰当的地点单独接触,包括:餐厅内男女生在一起就餐、男同学护送女同学回宿舍、男女同学单独在偏僻的场合单独接触、传纸条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若经调查落实,男女同学间存在不正常交往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男女同学间存在亲昵行为(包括拉手、拥抱、亲吻等行为)一律界定为男女生不正常交往。对于男女生间的不正常交往行为,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其恶劣,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九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擅自策划、组织未经批准的团体,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在学校内进行宗教活动,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校园内出现乱扔、乱放垃圾的行为,一经查实,将给予警告处分,情节恶劣的,加重处分。
第二十三条教育教学、考试等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给予以下处分:
(一)教学场所无论课堂还是课间,不能保持安静有序,疯闹者,一经发现,给予警告处分;第二次发现,给予记过处分;第三次发现,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加重处分;
(二)凡未经请假而不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教学活动或请假逾期未返校者,均以旷课论处。旷课学时按每天实际上课时间计算。无故缺课15分钟以上者,按一节课计算。无故缺课一天者,按12节课计算。学期内累计达到五节,给予警告处分;10节,给予严重警告;20节,给予记过处分;30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40及以上,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三)其他违反课堂纪律以及考试纪律参照教务处违纪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受处分学生如若存在精神异常或者精神疾病者,学生应由家长寻找专业机构进行诊治,直至学生能够正常在校学习、不再对其他学生的身心产生影响时可返校上课,并在德育处备案。学校根据具体情况,有权劝其改变学习环境或者转学。
第二十五条其他违规违纪行为,可以根据其性质和过错程度比照相近条款类推处理。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认错态度不好,或受处分后,无理纠缠,态度恶劣的;
(二)组织串供,提供伪证,或让他人为其作伪证,妨碍调查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四)纠集校外人员参与违纪的;
(五)在校期间已受过处分的;
(六)担任群体性违纪事件的召集者或组织者的;
(七)同时触犯多条校规者
(八)曾经受过处分尚未撤销者;
(九)明知故犯、屡教不改或者不同违纪行为屡犯者;
(十)造成后果特别严重的。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从轻处分:
(一)态度端正,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积极主动配合学校调查处理的;
(二)积极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减轻处分:
(一)主动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自己的违纪行为,或在违纪行为调查过程中主动交代学校没有掌握的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揭发他人尚未被学校掌握的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三)自动终止违纪行为或采取措施有效减轻违纪后果的;
(四)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第四章 处分管理权限和处分程序
第二十九条处分的审批程序与管理
(一)违纪行为按照违纪情节轻重分为一般性违纪行为、严重违纪和涉嫌违法犯罪等行为。一般性违纪行为由教师、班主任或者级部负责人按照规定进行处分,根据情况通知家长协助教育,必要时可以在德育处备案。严重违纪行为由德育处按照具体细则进行处分,并向全校通报,由班主任通知家长,协同教育。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可由相关责任人移交公安机关;
(二)学生违纪处分由班级和级部负责及时查清事实,提供书面调查材料并附上证据,以书面方式提出初步定性处理意见及处理依据;必要时学校德育处可直接介入调查;
(三)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四)处分决定书由德育处统一下发,其内容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种类、依据、期限等内容;
第三十条有关处分报批、撤销、申诉流程可参照《烟台开发区王懿荣高级中学违纪学生处分、撤销处分和申诉制度》执行。
第三十一条学生处分及解除处分的相关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学校可以在受处分学生毕业前,就其所受处分后的表现情况提供一份书面评议材料,一并归入学生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除特别注明外,均包括本项。所谓“以上处分”可直至开除学籍。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的内容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属校委会,对个别特殊情况,校委会可视情况作变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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