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规范教师职业行为,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及莱阳市教育和体育局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在职在岗教师(含顶岗实习及临聘教师)。
第二章师德师风规范
第三条爱国守法,政治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不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传播有损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
第四条爱岗敬业,无私奉献。
忠诚人民教育事业,对工作高度负责,不得敷衍塞责。
服从学校工作安排(包括班主任、值班、监考、临时性任务等),不推诿、不消极怠工。
第五条关爱学生,严禁体罚。
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每一位学生。严禁任何形式的体罚或变相体罚(如罚站过久、罚抄过量、言语侮辱、驱赶出教室等)。一经查实,年度考核实行“不合格”,情节严重者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处理。
保护学生安全,在教学及活动中遇突发事件,应优先保护学生避险。
第六条廉洁从教,风清气正。
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向学生及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接受宴请。
严禁组织、参与校内外有偿补课,严禁为校外培训机构介绍生源或提供学生信息。严格遵守莱阳市教体局关于师德师风建设的各项禁令。
第三章考勤与请假制度
第七条坐班管理。
实行全员坐班制。工作日上下班时间执行莱阳市统一规定(具体根据学校夏、冬季作息时间表执行),不迟到、不早退。
上课、会议、活动均需提前到岗。上课铃响未进入教室视为迟到;中途无故离开课堂视为早退或脱岗。
第八条请假流程。
半天以内:向年级主任(或教研组长)口头请假并报教务处备案。
一天以上(含一天):须填写书面《请假条》,报校长室审批。三天以上需按莱阳市教体局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病假需出具乡镇级以上医院证明。请假期间课程需自行协调妥当或报教务处安排代课。
第九条旷工处理。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缺勤、缺课或私自调课且未告知教务处者,视为旷工。每旷课一节或旷工半天,扣除当月绩效相应分值,并进行全校通报。
第四章教学常规管理(“教学六认真”)
第十条认真备课。
坚持先备课、后上课。备课本需环节齐全(目标、重难点、过程、作业、反思)。
每周按时参加集体备课,主备人需准备详案。杜绝无教案上课或课后补教案。
第十一条认真上课。
课堂教学目标明确,符合课标要求,体现核心素养。严禁“一言堂”或“放羊式”教学。
精讲精练,关注学生听课状态,及时调整教学策略。
上课期间不得接打电话、玩手机、吸烟、酒后上课或擅自离开教室。
第十二条认真布置与批改作业。
严格执行“双减”政策及莱阳市作业管理要求。初中生书面家庭作业总量每天不超过90分钟。
作业布置要分层(基础+拓展),不布置重复性、惩罚性作业。
作业批改必须及时、全批全改。严禁让学生或家长代批代改。要有批注、有等级、有鼓励性评语,并要求学生使用错题本进行订正。
第十三条认真辅导。对学困生要有耐心,对优生要进行拔高指导。杜绝有偿辅导。
第十四条认真考核。按要求组织单元测验及期中、期末考试。考后需做详细的质量分析报告,不得仅公布分数排名,严禁按成绩调座位。
第十五条认真教研。每学期至少承担1次校级公开课(或示范课、汇报课),听课不少于15节(校长、教学校长、教务主任听课不少于30节),并附详细的听课记录及评课意见。
第五章会议与培训制度
第十六条会议纪律。按时参加周例会、班主任会、教研会及全体教职工大会,带好笔记本。会议期间手机调至静音或震动,不做与会议无关的事。
第十七条继续教育与培训。
每位教师每年需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远程研修、公需科目等)。
学校派出参加市级、省级培训者,返校后需提交学习心得并在教研组进行二次分享或汇报课展示。
第六章安全管理职责(“一岗双责”)
第十八条课堂安全。任课教师是当堂课的第一责任人。发现学生缺勤,应在第一时间询问班长或联系班主任;课堂上发生安全事故或学生突发疾病,应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报告学校。
第十九条课间及值班。
课间操、集会、放学时,值班教师及班主任须在指定楼梯口、校门口维持秩序,防止踩踏。
严格落实“1530”安全教育机制(每天放学前1分钟、每周放学前5分钟、节假日放假前30分钟对学生进行安全提醒)。
第二十条首遇负责制。任何教师在校内遇到学生打架、欺凌、意外受伤等情况,必须第一时间制止或施救,不得推诿、视而不见。否则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奖励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考核构成。教师年度考核由德(师德)、能(业务能力)、勤(出勤与工作量)、绩(教学成绩)、廉(廉洁自律)五部分构成,满分100分。
第二十二条 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
体罚或变相体罚造成恶劣影响的;
参与有偿补课被查实的;
酒后上课、课堂接打电话造成教学事故的;
因玩忽职守造成学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二十三条表彰奖励。
校级“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师德标兵”每年评选一次,给予表彰奖励。
在市级及以上优质课、教学能手评选及辅导学生竞赛中获奖者,按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方案给予奖励。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经学校教代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校长室及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与上级文件冲突,以上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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