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防“野蛮施工” 共护城市“生命线”

日期:2026-01-07 来源:公共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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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港华埋地燃气管道敷设区域广阔,目前,在东、西两城区及各镇街,已铺设燃气管道长达 850 多公里。燃气管道一旦遭破坏导致燃气泄漏,将严重影响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甚至威胁人民群众财产及人身安全。

临近年关,施工单位赶工期、保进度,但安全意识同样不可懈怠。施工时,一定要注意保护燃气管道,尤其应杜绝安全意识淡薄、随意施工、野蛮施工等现象发生。

为降低施工破坏燃气管道的安全风险,施工单位在开工前、施工中、完工后,都要注意保护燃气管道及设施。开工前,请施工单位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与龙口港华签订《燃气管道保护协议》,双方共同制定《燃气管线保护方案》,并与龙口港华对接,进行施工现场燃气设施交底,采取人工探管,以确定燃气管线确切位置,从而留出足够安全距离。施工中,施工方须在龙口港华工作人员监护下,严格按照《燃气管线保护方案》施工。为保证燃气管道安全,严禁重型车辆于管道上方碾压,严禁在燃气设施周边 5 米范围内进行机械挖土、 打桩等各项施工作业,严禁在燃气设施周边 50 米范围内爆破施工。施工期间,龙口港华会安排专业人员现场监护指导,确保燃气管道保护措施落实到位。完工后,施工方要对挖出的探坑按要求进行回填,并及时通知龙口港华现场负责人,补齐施工回填区域内的燃气标识。

如果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不慎破坏燃气设施而导致燃气泄漏,切记不要恐慌, 应立即停止所有施工,施工单位不能离开现场,第一时间熄灭现场一切火源,到远离燃气泄漏的安全区域,拨打龙口港华 24 小时抢修电话 8799110,由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抢修处理,以避免火灾、爆炸等次生灾害发生。同时,快速设置警戒区域,疏散人群,做好交通疏导,为抢修和救援提供相关支持。

【重要提醒:破坏燃气管道设施可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①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②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③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④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⑤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