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特殊教育学校实践活动安全管理制度(2026年)

日期:2026-09-04 来源:公共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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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使我校学生外出活动能够安全、有序、文明地进行,保证正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1.在组织学生外出活动前,负责组织部门要有充分的计划和准备,要充分考虑活动场所、线路、交通工具、气候环境等方面的安全性,坚持“就近、方便、安全”的原则。并报相关负责领导和上级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组织学生集体校外活动。

2.在组织学生外出活动前,负责组织部门要做好活动方案,方案中要有详细安全细则和具体要求,并逐一落实岗位职责,责任到人。同时,各班级必须做好外出安全教育,制定确保外出活动安全的具体措施。

3.外出活动的地点须事先申报,事先勘察活动场所,弄清有关情况,消除事故隐患。凡不安全的地方,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地方,不组织学生前往。踩点确保学生安全。严禁组织危险性活动;严禁到江、河、湖、水库等游泳。

4.集体活动时,活动负责人及相关老师若无特殊情况必须全程参加,共同做好组织保卫工作。

5.外出用车必须使用正规渠道的车辆,严禁租用无牌无证车辆。

6.保健教师备好药品和急救物品,如有患病者,须经医生批准后方可参加。同时,要注意学生外出活动时的饮水和饮食卫生。

7.保证联络畅通,外出活动前班主任必须与学生家长保持密切联系,杜绝管理空挡的产生。各班带队教师和分管领导互记联系方式,以便随时互相联络。

8.活动结束后,学生必须回校,不得在中途解散,各年级段负责人及时向值班领导汇报外出情况。

9.外出活动中,如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应在1小时内迅速向有关部门如实报告。活动结束后,组织者要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汇报活动情况。